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財劃法是否違憲亂局,如何解套?—廢中央統籌,將營業稅及所得稅,改為分稅制!

 


行政院長不附署11月14日立法院藍白在野聯盟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30、32條及增列32條之一、37條之2、37之3,而使修正案無法公佈生效,創下行政院長違憲拒絕附署,而又不自行辭職的歷史紀錄!
 
但行政院長卓榮泰宣稱在野聯盟「11/14該修法內容」違法違憲,這個說法是否合理?值得客觀探究!
 
財政收支劃分法在野聯盟連手三修:第一次是2024/12/20修正案擴大統籌分配稅款的規模,依使地方政府新增3753億元。2026年統籌分配稅款總金額預估將達8840億元。但統籌分配稅款雖增加了許多,但中央政府也因而減少一般性的補助及計劃型補助。例如2025年一般性補助款被刪除636億元,而2026年計劃型補助從2025年的2454億元刪到祇剩308億元,足足減少2146億元。
 
《11/14修法內容》
 
11/14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其主要內容就是要求行政院不得減少計劃型補助及一般性補助。這對於行政院來說,的確是一件很為難的立法。因為國家總稅收及總收入是一定的,如今統籌分配稅款已經增加分給地方政府將近4000億,如果計劃型補助、一般性補助仍然維持過去相當的規模,則中央政府祇有:1、繼續刪減中央政府其他支出。2、增加舉債。但因爲這是每一年持續性的需求,勢必面臨修法提高舉債上限。
 
《11/14修法是否違憲?》
 
而且一般性補助款跟統籌分配款,性質上均具有滿足地方政府財政基本需求的特性,既然統籌分配稅款增加了將近4000億元,一般性補助款自然減少也是正常的現象。至於計劃性補助款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1、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2、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3、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4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這些計劃補助其實都是視中央政府的財政能力及國家社會發展需求,才能具體擬定,這應該是行政權的核心裁量權,不應該以國會立法權在不考量國家財政能力下,片面決定中央政府計劃型補助的規模。所以立法院11/14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實在已經踰越立法權合理的分界,而侵犯了行政權的核心領域。
 
所以行政院指控11/14財劃法修法違憲侵犯行政權,並非無的放矢!
 
《帶頭違憲、兩敗俱傷!》
 
雖然在野聯盟的修法涉及違憲,但總統府、行政院在本案立法前,未善盡府院及院際溝通的努力,而以執政者帶頭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的明文規定,公然違憲拒絕附署實在是創下歷史惡例,帶給台灣政局朝向惡性循環的亂局,殊不可採!但在野聯盟不負責任的立法,社會觀感也不佳,可以說是兩敗俱傷!
 
《中央統籌吃大鍋飯,無法振興經濟!》
 
而且在野聯盟在「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案,仍然採取「中央集權式」的統籌分配稅款制,而且將營業稅列為國稅,並將營業稅全部納入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給地方政府,但中央政府卻一毛錢也分不到,這是自相矛盾的邏輯;而且中央有權卻分不到營業稅款,如何讓中央投入振興經濟呢?而且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無法鼓勵地方政府招商創稅,仍然是大家吃大鍋飯,祇享利益分配,而不需努力創稅,無法振興台灣經濟及在地經濟。
 
《和解之道/廢中央統籌·改為分稅制》
 
在野聯盟應該要思考將跟經濟發展最有關的「營業稅及所得稅」改列為國家及地方「共享稅」,並以各分得50%為目標,讓地方政府也可以因爲地方的努力而「創稅」並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就業安居。讓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有為地方經濟發展的動機及動力。
 
國家亂局中,也許最好的兩全其美之方案,就是將「營業稅、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並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改為「分稅制」;讓中央與地方共同努力,振興台灣!

2025年12月16日 星期二

評高虹安案高院判決貪污無罪— 小水庫變大水庫,是否核實?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11萬元一審判7年4月,今天高院二審判決貪污無罪,改判為6個月得易科罰金。


此一判決宣判後,高虹安得申請復職,明年仍然有機會繼續參選新竹市長。


到底高院此一判決的依據主要是立法院提供給法院的解釋,認為公費助理,是立法院給立法委員的補助,所以認定高虹安缺乏貪污的犯意,因而判決貪污無罪。但助理費申報不實而有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的偽造文書問題。


不過此一判決可能擴大目前詐領助理費判決「貪污無罪」的範圍,值得注意!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貪污罪是否成立?涉及高虹安是否復職?及明年年底是否能繼續參選新竹市長?因而為各界所重視!


過去民代涉詐領助理費的犯罪類型,是以助理費補助為科目範圍,如果詐領的助理費仍然用於聘請其他助理協助問政或服務,則不構成貪污。這可以說是「助理費小水庫」理論。雖然貪污不成立,但仍適用偽造文書中的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並沒有禁止再參選的限制。


但此次高虹安的判決,則是依立法院的回函,將助理費列為是屬於立法委員的問政補助款科目,似乎將立法委員薪資以外的補助款,列為非貪污之標的,而認為並無貪污的主觀犯意,因而不構成貪污。這種見解可稱為「補助款大水庫」理論。採取此一見解,將大大擴張「貪污無罪」的範圍。


事實上立法委員的補助款有很多項目是直接𣿬入立法委員的帳戶,例如研究費、出國考察、服務處租金補助⋯等等。這些補助款如果沒有實質行為及支出而請領補助,是否不構成貪污仍有討論之必要;但助理費則是直接進入助理的帳戶,這不是單純避免立委所得稅課稅問題,而是有助理公、勞保及助理薪資保障問題。所以將助理費視為補助款,性質上的確爭議很大。


而且補助款是否用於問政所需要的立法院所明列的「補助項目」上,或是用在其他個人開支,也是關鍵。所以法院仍需核對是否已經用在立法院「明列的補助項目」上,不能僅說是「補助款」而不需核實是否用於「明列的補助項目」,即可免其貪污罪責。高院的判決就此部份仍有可議之處。

2025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僵局、亂局、癱瘓局!

 行政院長卓榮泰宣布將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這是我國憲政首例,也再次激化國會在野多數聯盟的對抗,同時引發違憲危機!


行政院長「拒絕副署」是否違憲?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如果認為「窒礙難行」必須提出覆議,覆議失敗後,依據憲法增修修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規定:「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亦即行政院長「必須要接受」,這是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所以賴總統、行政院長及民進黨這次公然違憲是事實!


我國在1997年修憲時,將憲法增修條文原來的覆議案國會維持門檻是絕對多數三分之二,這個門檻是相當於美國總統行使憲政「否決權」的門檻,修憲後降為二分之一。但增列解散國會規定。
這是民主憲政主權在民及三權分立的憲政分權大原則,所以代表民意的國會具有立法權,法律通過後如行政權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提出覆議,覆議失敗後,行政權必須接受,否則即成為行政權獨大,高高在上。


並不是說覆議失敗後,行政院仍然可以拒絕副署,這已經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
 

如果行政院長仍然可以拒絕副署,這種解釋無異是讓行政院長取得超過民選美國總統的權力。
 

這並不是說立法院必需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過後才能罷黜行政院長的權力。
 

當然行政院長如果仍然認為拒絕副署,最好的方式是宣布辭職拒絕副署,以凸顯立法院通過法案窒礙難行。
 

目前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又不辭職,無非就是賴總統及執政黨要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逼迫立法院多數在野的藍白黨團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以換取行政院長向總統提出解散國會重新改選,以改變目前國會朝小野大的格局。

但在野黨聯盟顯然不願意將目前國會「朝小野大」的優勢格局改變,而且解散國會重新改選,藍白在野聯盟也不必然有優勢。所以在野聯盟並不會主動提出不信任案,而讓自己陷入解散國會的不利局勢。 

至於立法院民進黨團是否會自己提出不信任案,而藍白在野聯盟又如何因應?有待觀察!


目前台灣政局將持續陷入「僵局、亂局、癱瘓局」的惡性循環。

 

2025年12月12日 星期五

助理費除罪化 大開貪腐倒車!

 國民黨立委提案擬將「不實的助理費申報」除罪化,引發各界爭議!國民黨不但未予制止,反而以尊重立院國民黨團的決議,意圖廻避其政治責任,我覺得是一個非常不明智的決定!


執政黨的表現不佳,但國民黨在此案的態度,卻讓人覺得國民黨在包庇民代貪污助理費,「大開貪腐倒車」,真的是令人遺憾!也非常不智。


其實民代貪污助理費被判刑的案例在過去30年層出不窮,並非法律不明,或是歷史共業的狡辯;而是民代貪心及僥倖的心態問題!


可惜鄭麗文在本案的態度,顯示其爲了不得罪中央及地方民代,其實已証明她已經墮落在大染缸𥚃!

2025年12月4日 星期四

憲法一中?或二中?

 鄭麗文高揭「憲法一中」並以「兩岸和平、反台獨」為其兩岸路線,實質上唱和中共的「和平統一」。鄭麗文上任後,的確讓中共「一中原則·統一台灣」的聲量更強化,也讓台灣被武統的危機攀升。
 

而新任日本首相高市再度重申「台灣有事、日本有事」的宣示,引起北京政府強力的抗議,但也使台灣的國際定位受到關注;而且依據舊金山和約「台灣地位未定論」被正式提出抬面,使台灣究竟是「中國的一部份」或是「台灣地位未定論」,抑或是屬於「台灣2300萬人民自決問題」成為關注話題。
 

名電視主持人劉寳傑也提到台灣不應鎖在一中原則,兩岸並非內政問題。其中最大的關鍵就是「憲法一中」的論點是否正確?或者祇是一個「虛擬的命題」?
 

「憲法一中」最早提出者是謝長廷,當時謝擔任高雄市長正打算去訪問中國大陸;他提出此一論述時,我個人就認為與台灣民主化的憲法現況不符,而且很容易淪為中共統一台灣的法理依據。

果不其然,後來馬英九大量予以引用,而這次鄭麗文更引為護身符。
 

可惜到目前為止,民進黨政府尚未正式就「憲法一中」提出反駁意見,令人遺憾!
我個人認為「一中憲法」或是「憲法一中」論,是一個與現況事實不符的論述,它基本上是一個「虛擬問題」。憲法現狀更非「一國兩區」或「一中兩區」。
 

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分為「自由地區」為中華民國憲法體系實施適用地區。而「大陸地區」則非中華民國憲法實施適用地區。這是台灣民主化化爲了落實主權在民的民主精神,將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及適用範圍與現實結合,僅及於自由地區台澎金馬。
 

至於大陸地區非中華民國憲法效力所及,其人民亦非中華民國國民,不能享有憲法上的公民權及國民身份的權利。至於大陸地區的範圍則依固有疆域的不確定性的法律概念來確定;但目前主要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及法律體系實施範圍,已非中華民國憲法效力所及;所以現實是兩中(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一中。
 

所以目前中華民國憲法並無所謂一中問題,憲法一中或是一中憲法,其實都是「虛擬命題」,其實並不存在。而這個所謂「憲法一中」其實是指,所主張的領土範圍與現狀統治範圍不同(現狀其實是兩個中國,是「憲法二中」),而馬英九鄭麗文等主張「憲法一中」,其實是指「未來統一成為一個中國」(實際上是未來一中,並非現況一中)。


而有關領土變更、合併,則應依民主原則,需經2300萬台灣人民來公投決定。沒有民主原則為前提的一中原則,其實是出賣台灣人民的選擇權。

2025年12月2日 星期二

評賴總統「2027中共武統台灣」論及「國安對策方案」!

 賴總統在11/27提出「2027中共武統台灣論」並提出400億美元(1.25兆新台幣)的對美軍事採購的「國安對策方式」,而引起國內外多方評論,個人認為台灣面臨中共武統危機已是台灣必需迫切正面的課題,以下是我的看法:


1、以總統的身份表達「中共以2027武統台灣為目標」的確衝擊性很高,使中台敵對性氣氛提高,雙方容易陷入更多情緒性衝突。
在表達上如果能加入依據「國際智庫評估」的公開資訊,並加入「可能」會比較和緩。而且也能達到提醒國人加強「台海防衞準備」及提高國防預算的政策目標。
 

2、不過公開提醒大家「中共可能在2027年武統台灣的目標」,客觀面對可能面臨的危機,並即早做準備,也是國家領導人非常重要的責任及態度。
至於鄭麗文認為賴是「玩火」使台灣成為火藥庫的觀點,反而是顛倒因果,片面歸責,模糊化中共武統台灣的反民主及侵略性。
 

3、不過賴清德所提針對2027中共武統的台灣「國安對策方案」,祇針對400億美元的對美軍購,則顯然有嚴重不足。針對中共可能2027武統台灣,又豈是祇有武器採購那麼簡單的問題?
例如中共的第一擊是什麼內容?可能的衝擊是什麼?外界一般認爲「電網崩潰,全國大停電,而且可能要等到戰爭結束,才能復電!」台灣如何面對呢?
 

4、中共第一擊可能另一個衝擊是通訊、網路及切斷台灣對外海䌫,台灣如何因應?應該不是祇有武器及反制武器問題,可能涉及衞星通訊問題。
 

5、中共第一擊後,可能在第二天、第三天就以千船齊發的方式,閃電式的登陸台灣。這個可能性有多大?值得密切討論研究,其破解方案也必須盡快擬訂,因為這已經是台灣存亡的關鍵!
 

賴總統的「國安對策方案」如果祇有武器採購,恐怕是嚴重的不足。
 

如何讓國民參加台海防衞戰守護台灣?如何防堵共軍登陸,民間參與非常重要,應該成立地方(以縣市鄉鎮區)地緣關係的國土防衛隊。
6、台海防衞戰無人機非常重要,應該如何充分利用台灣電子資訊產業的優勢,善用民間科技產業參與攻擊及防衞無人機的研發製造。
賴總統的「國安對策方案」祇有對美軍購,沒有採購國製無人機的計劃,讓人非常不安!

2025年12月1日 星期一

懷念台灣歷史文化的陳耀昌!

 老朋友陳耀昌醫師走了,享年77歲!

陳醫師是一位多才多藝的傑出醫師,是台灣骨髓移植的先驅,也是細胞、幹細胞研究的專家!
由於關懷面寛廣,曾熱衷政治參與,與施明德交情深厚,曾擔任民進黨國大代表,也參與紅衫軍倒扁活動,並成為紅黨主席。

 耀昌兄熱衷跨界整合研究及創作,曾創作「島嶼DNA」乙書探討台灣人民多元起源關係,對台灣史具有高度興趣及深度研究,並創作「福爾摩沙三族記」(獲2012台灣文學獎)、「傀儡花」(2016被改編為斯卡羅電視影集)、獅頭花、苦楝花、島之曦等歷史文學作品。他期待其創作的作品能有機會改編為電影、電視的劇本,成為電影電視節目,建構台灣人民的國家意識及國家認同!愛這塊土地、及其人民、國家。
 

陳耀昌為台灣新文化運動灌溉其心血的精神及豐碩的成果,應該會讓其生命不朽,繼續發光、發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