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蘭花園區管理費糾紛如何解決?(續一)

        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管理費糾紛尚未解決!業者因為投訴無門,在園區掛布條抗議!作為園區的締造者,留下一個尚未解決的課題,我的內心總有些遺憾!雖然不在其位,但也相當關心,也希望利用這一篇文章,把過去某些決策的理念提供給大家參考!
        一年半前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管理費糾紛,是由OT廠商台蘭公司向園區進駐業者直接提出聲請發支付命令引發訟爭,所引起的糾紛;當時台南市政府已核定OT廠商台蘭公司所提出的管理費,台蘭公司乃據此向法院提出申請發支付命令,而引發一系列的糾葛。後來議會介入,發現台蘭公司有一些違約情節,在議會壓力下,市政府與台蘭公司最終解除契約。
        去年市政府對園區的蘭花業者提出兩項要求:一是:過去蘭花溫室一向是不課稅的,但台南市政府首開先例,對於溫室遮陽部分課徵房屋稅。二就是:市政府仍依據當時核定給台蘭公司的標準,要向業者收取管理費。
        蘭花溫室遮陽部分課徵房屋稅部分,後來稅捐處與業者各退讓一步,部分課徵,部分免徵。蘭花業者雖然很不願意,但終究取得了折衷妥協!而管理費問題也有一些進展,原來農業局許漢卿局長跟業者代表協商有一些共識,就是全區管理費總共收785萬元。但此一方案送到市政府高層,市長決定依原來的要求,全區要課徵1200萬元!市政府高層的心節,究竟是否是為了維持原來給台蘭公司核定的標準的一致性?而不願意再作調整,那就不得而知了!
        目前市政府直接向進駐蘭業者規定收取管理費的金額,並直接催繳中,因為收的金額雙方有很大的出入,所以爭議也很大,業者歷經一年多的努力下,最後在投訴無門之際,甚至拉布條抗議!政府與進駐蘭商如何維持一個良性的夥伴關係?而不是對立關係!的確已是一大考驗!
       爭論的關鍵有三:1、先建後租的租金收入,是否優先納入公共設施維護費?2、部分公共設施,業者認為他們並未享用!3、業者認為部分發包費用太高效率不彰!
       
       一丶先建後租的溫室租金收入約一千萬元,是否優先納入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
              我在縣長任期內的確有向業者宣示過:「先建後租的租金收入,優先用於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費用」,當時主要的考慮是因為:園區非常廣大將近200公頃,其中例如:1、蘭花公園丶2、四棟展覽館丶3、幾個大型停車場丶4、幾個規模不小的滯洪池,5、行政中心及最早三棟示範溫室,這些業者均非直接使用受益者,如果完全由進駐蘭園負擔,也不儘情理。所以為減輕其負擔,並避免預算編列審查的年年困難,所以優先納入新成立的「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管理維護基金」中,優先作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
              當然新市府似乎不想延續過去的承諾,但我認為把過去政策的理念表白淸楚,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因為不了解過去決策的理念,而認為台南縣政府留下了爛攤子,就有失公允了!
      
        二丶如果市政府拒絕將先建後租的溫室租金收入,優先納入管理維護基金,則至少也應考慮前面五大類公共設施的使用,進駐業者並非直接的受益者。例如,跟國際蘭花展覽有關的四棟展覽館丶幾個大型停車場,受益者是全國蘭花界、農委會及市政府。而行政中心丶國際會議廳丶三棟示範溫室,也是由市政府管理丶使用丶出租收益。蘭花公園及滯洪池由業者負擔,也不儘情理!
    
        三丶業者認為政府發包的費用太高,認為將來走向業者自治管理也是一個選項!

        蘭花園區管理費收費問題祇是小問題,結果業者希望當面跟市長溝通,結果卻不得其門而入,業者表示市長不想跟他們見面,我覺得非常可惜!台灣蘭花園區本來應該是台灣的榮耀計劃,也是台南的光榮,市政府與進駐業者應是一個良性的伙伴關係,現在弄得如此敵對,實在是給外界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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