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 星期三

把關,才正要開始!

勞基法今天早上修法通過,勞團撒冥紙抗議。不過修法通過後才是真正把關的開始!

其中被指控為造成「過勞」最關鍵的三個條文就是「七休一彈性調整」的條文(第36條);以及原輪班間隔由11小時,彈性調整為縮短輪班間隔為8小時(第34條);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由46小時,彈性調整為54小時(第32條)。

其中第34條彈性縮短輪班間隔及第36條彈性調整一例一休需均由:

1、「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勞動部同意

所以未來法律生效後,究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部」是否有儘到把關責任,的確是需要國會議員善盡監督職責,這也是後續在野黨可以施力的地方,也是勞動團體應該監督勞動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具體作為。

雖然社會大體上支持勞基法應該更彈性,但坦白講這次勞基法修改的立法技術並不好,其理由是:

1、如果採取每一個企業個案申請,則勢必造成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部會)及勞動部的業務量大幅澎漲,可能先「過勞」的就是中央各部會及勞動部的官員。

2、而且對企業而言,申請的時間也可能拉的很長,不確定性變高。而且企業會增加不少的行政成本。

3、如果各個行業以通案的情形向中央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部提出申請,則必需法律有明文授權規定,如果沒有此一清楚的授權,則解釋上應該是「個案申請」。這也是為什麼從一開始,我就建議應採取限縮性「列舉式」的立法方式的原因,先由各個行業提出他們需要「七休一彈性調整」的時機及案例,而整合出類型化的例外情形,來尋求勞資雙方共識及各界的共識,而直接入法。

4、政府官員也將陷入過勞危機。其實政府最好是衹扮演「整合者」及「規範制定者」及「仲裁者」的角色即可,那就不必如目前通過的修法,需採取二個中央部會「政府許可制」,層層把關,造成政府公務人員龐大的工作負擔。

政府要扮演的是「規範制定者」及「仲裁者」的角色,而不是事事攬權的「要我同意」的威權者心態!

中華民國行政院 賴清德 勞動部 林淑芬 林俊憲 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 劉建國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立法委員 黃國昌 徐永明 洪慈庸 林昶佐 Freddy Lim 蔣萬安 江啟臣 過勞功德會 怎麼辦!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醒醒吧!你沒有工會

#勞動基準法 #七休一 #一例一休 #工會 #列舉式立法 #原則例外先講清楚
#過勞 #請大家一起來監督把關

參考資料: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增加四彈性確定鬆綁7休1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110/1275473/

原則不變 增4彈性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07459

不認同修法!勞動部前政次廖蕙芳嘆:恐又縮回原點
https://goo.gl/GFnT9H

勞基法再修 這些變革讓勞工成最大輸家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921979

部分綠委投棄權 傳有政院高層關切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109inv025/


圖片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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