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原墾民與暫准貸地


案由:
本院委員______等___人提案針對農委會林務局限制「暫准貸地」承租者(事實上都是原墾民及其後代,如説明一)不得經營民宿,並將「暫准貸地」承租人經營民宿者,以違約為由予以終止租約或不續約,並訴請拆屋還地!此種作法不但違反國家發展觀光丶生態旅遊獎勵民宿的政策方向,也對人民權利嚴重的侵害。所以建請行政院應要求農委會林務局及所屬,應該:一、開放「暫准貸地」得經營民宿,並配合出具同意書,使「暫准貸地者」能取得民宿的資格。二、停止以違規經營民宿為理由,而對「暫准貸地者」終止租約或不續租丶及要求拆屋還地。三、對於過去以違規經營民宿為由而對「暫准貸地者」終止租約或不續租者,及訴請拆屋還地,應停止訴追,並應重新予以續約。
提䅁說明:
一、原墾民的悲歌:暫准貸地的源由。
       早在國民政府播遷來台以前,許多台灣的先民就已進入山林墾殖。有的遠自明鄭丶清朝時代即進入山區與原住民進行山產買賣,甚或定居下來從事農林業的墾殖;而在日據時期更大量進行林業開發林木砍伐,及墾殖高山農業,而有更多人進入山區營生。這些定居山區營生的人,除了原來的山地原住民外,尚有漢人及大量的平埔族人,這些先民可以説都是原墾民!
    1、而國民政府統治台灣之始,這些土地都尚未進行總登記,而按照土地法第51條及第54條規定,這些先民在政府實施總登記時,都可以依土地法第51條主張原始取得,或依土地法第54條主張占有之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國有財產法於58年1月27日製定公佈,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而將所有山區先民所墾殖之土地及建築用地,這些當時全部未登錄的土地,在未經通知丶未經合法徵收的情形下,僅憑官方一紙法律即強制納為國有。然而依據土地法第54條規定,山區先民於該區土地總登記時,仍可以和平占有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但絕不部分人因不諳法律,也未收到總登記通知,而未於期限內主張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有的則是官方政策故意不配合的情形下,而無奈地喪失主張權利的機會!
    2、58年1月27日國有財產法制定公布後,台灣省政府也於58年5月23日公佈「台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不但不尊重山區先民早於政府遷台以前即已開墾之事實,而將這些被劃為林班地範圍內之「原墾民」開墾之土地污名化為「濫墾地」。並依據該計劃將「原墾民」開墾闢建的房屋的建築基地,列為暫准建地,並以「暫准貸地」租約出租給原墾民或其子孫或其繼受人,此即為「暫准貸地」之源由。而此也正標記著「原墾民」土地被搶奪,復被污名化的一段歷史悲歌。
二、發展觀光丶生態旅遊丶獎勵民宿是國家的重大政策:
      我國林業政策從戰後的森林開發的伐木取材,而大量砍伐林木的時代,導致水庫淤積災難頻繁,目前已更改為朝向森林保育水土保持的政策方向。但在兼顧森林保育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對於偏遠山區優美的環境,也是國內外觀光客嚮往的旅遊景點,觀光丶生態旅遊成為兼顧森林保育丶環境生態永續發展的最佳選擇。而觀光丶生態旅遊,這種無煙囱工業,也是振興偏遠山村的策略性產業。而民宿是被公認為最能將觀光旅遊的效益回饋給當地居民的方案,所以政府制定「發展觀光條例」,並於該條例第25條明定「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
三、暫准貸地多位於風景區,風景優美適合作民宿,政府應積極輔導協助:
       本提䅁之山區先民開墾之原墾地,現已被林務局列管為承租的「暫准貸地」,隨著國人對觀光旅遊的重視,目前這些林班地已多數被列為風景區丶或國家風景區或國家公園,都是風景優美適合觀光的景點,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之規定,正是設立民宿的最好的地點,所以政府理應積極協助輔導,對帶動偏遠山村經濟及就業有很大的幫助。
四、農委會林務局反其道而行:(農委會92年5月9日林政字第0921605825號函)
       可惜的是,農委會及林務局卻站著本位主義的立場,完全不顧「暫准貸地」是原墾先民辛苦開拓的歷史,更不顧國家發展觀光丶生態旅遊及鼓勵輔導設立民宿的政策,竟於92年5月9日以林政字第0921605825號函,「要求暫准貸地者祇能自住,不能經營民宿」,「違者終止租約丶不續租」,並訴請拆屋還地!
       惟查該暫准貸地原來就是建築用地,而且房屋本就是合法的建築物,而且多已存續百年,最少也已有55年的歷史,祇能自己居住,不能申請經營民宿,實在是不合情理。而且林務局片面要求經營民宿者就是違規,而且要終止租約或不續租,甚至於政府浪費資源提起訴訟要求拆屋還地,手段顯然過當,甚至已經停止經營民宿了,還一路追殺,不但不續租,還訴請法院將合法房屋拆屋還地!這個行為已不符比例原則,手段過當!
       目前全台灣已有幾百家在暫准貸地上經營民宿的住民,正面臨農委會林務局追殺趕走的命運,由於情況緊急,攸關台灣的觀光旅遊及民宿產業前途問題!
五、建請行政院的三大訴求:
       所以建請行政院應要求農委會林務局及所屬:
    (一)丶應該開放暫准貸地者得以經營民宿,配合出具同意書,使「暫准貸地者」能取得民宿的資格。
    (二)丶停止對暫准貸地者,以違規經營民宿為理由,而對「暫准貸地者」終止租約或不續租丶及要求拆屋還地。                              
    (三)對於過去以違規經營民宿為由而對「暫准貸地」終止租約或不續租者,要求拆屋還地者,應停止一切訴追程序,並應重新予以續約。

提案人:
連署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