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波伽立與金枝演社

波伽立與金枝演社
波伽立的演唱會即將在4月27日在台南市藝術節盛大演出,各項廣告宣傳已在前期展開,據說光是波伽立個人要求的價碼就高達2200萬元,全部經費就要3000萬元。由於市府預算不足,文化局祇好很認真的向民間募款。
而這一次「絆,春天的約定」活動,我陪新台灣壁畫隊20位台灣藝術家到日本東北災區宮城縣(其首府仙台巿是台南巿的姐妹市)及岩守縣,以藝術相伴陪同災區重建,將到石卷市、松島町、大槌町……及週邊好幾個城市,可以這些台灣藝術家為台灣的國民外交,做了很大的貢獻。但因為籌備整個活動經費問題,策展人商建築師向民間募款時,都碰了釘子,因為這些願意贊助的企業,都說他們已被台南市政府波伽立演唱會捐出了一大筆贊助款,所以這一次新台灣壁畫隊募款情形很遭!這其實就是「波伽立演唱會的排擠效應」。
去年10月初著名的台灣本土表演團體「金枝演社」,有一齣年度大戲叫「黃金海賊王」,這齣戲是描寫大航海時代台灣的故事,可以說是以台南為歷吏背景的一齣戲。在台南演出期間我正好騎自行車環島十天,所以雖然很想幫忙但時間上不巧。但這齣以台南大航海時代背景的戲劇,在台南市文化中心演出,票房非常慘,該團據說虧損不少。這次演出到底台南市政府幫助多少不得而知!
這三件事放在一起作比較,真的讓我們有一種「如人飲冰,冷暖自知」的深刻感覺,到底我們的文化政策在那裡?當我們「花大錢」,且「如國賓般」「迎接波伽立」時,我們卻同時讓我們台灣本土藝術家、表演團體,辛苦卻不知未來,甚至是在那裡「受凍、挨餓」!這樣的文化政策是我們需要的嗎?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核四「逃命圈居民同意權」立法推動聯盟-------(共同發起邀請函)

核四『逃命圈居民同意權』立法推動聯盟
[共同發起邀請函]

主旨:
為邀請 台端參與,核四『逃命圈居民同意權』立法推動聯盟,並擔任共同發起人!如蒙同意,並請函覆!

說明:
1、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大地震引起世紀大海嘯,並伴隨福島核電廠一連串氣爆及爐心熔毀的世紀災難,在全球電視連續數週的現場轉播,一一陳現在世人眼中!此事件徹底摧毀了核電安全的神話,也讓世人見証了核災的恐怖!事發後日本政府將其它53座運轉中的核電廠,全面停止運轉。
2、而台灣的核四廠是一座拚裝車,並經監察院糾正,其安全性早經各界質疑。在福島核災後,政府理應自動停止興建,而籌謀其它替代方案。詎料馬政府執迷不悟,在福島核災未滿2週年之際,竟由新任行政院長江宜樺院長宣布:「核四停建與否?要訴之公投」。
3、表面上馬政府的「核四公投決定」是直接民主的表現,在執政黨一向反對公投的立場上,某一層面是一項進步。但因現行公投法諸多不合理的規定,例如:
⑴「中央霸凌地方」「中央遺禍地方」:
核電廠依現行公投法,被認為是中央的政策,需舉辦「全國公投」;而其高放性核廢料迄今不能處理,形同核子彈存在廠裡,其遺禍地方,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存、健康、財產權、及免於恐懼的權利;但地方卻毫無「同意」、「不同意」的權限,所以剝奪「受害地方人民的同意權」,完全是「中央」霸凌「地方」。核四所在地的新北市議會已決議:「核四停建及反對核四置放燃料棒」,但中央完全置若罔聞。而朱市長也多次公開宣示:「沒有核安,就沒有核四」;而核四逃命圈範圍的台北市長郝龍斌,更公開要求停建核四,並要求中央政府以民調決定停建否!但中央完全置若罔聞,真是徹底的「中央霸凌地方」「中央遺禍地方」。
(2)鳥籠公投問題:
核四公投案,須有全國公民數二分之一,約915萬人出席投票,並經出席投票人二分之一(約457.5萬人以上)贊成停建,才算成立。由於915萬人的高門檻,所以公投法通過後,歷經多次公投案,尚無一件通過,所以現行公投法被稱為「鳥籠公投法」。
所以有人認為馬政府的核四公投案,是一項為「核四續建護航」精心設計的策略。
4、全國性公投,不能剝奪「逃命圈」人民的生存、健康、財產權:
我們認為全國性公投,衹能針對全國核電政策;至於具體的核電廠要設置在那裡?興建中的電廠是否續建?或裝填核燃料?是否准予正式運轉?則必須先經「核電廠所在地的人民同意」才可。因為核電廠的高放射性核廢料迄今仍然無法處理,而必須繼續堆置核電廠內,永遠是個不定時的核子彈;而核災害對在地人民的生命、健康、財產權,是不可恢復、永久性的毀滅;基於人命關天,生命、健康、財產是一項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所以應該賦予「核電廠所在地人民同意權」。至於所在地的範圍如何界定?我認為核電廠「逃命圈」範圍可作為所在地的範圍。至於逃命圈的範圍有多大?車諾比核災強烈撤離區是35公里,但目前禁制區有的已高達60公里;而日本福島核災嚴重污染區已達50公里。所以核四「逃命圈居民同意權」的範圍,我們建議比照福島核災的案例,以50公里為逃命圈範圍。
5、推動核四「逃命圈居民同意權」立法,以阻止「中央霸凌北北基宜」:
目前環保團體已向立法院提出一「逃命圈居民同意權」的法案,亦即在「核子反應器施設管制法增列第六條之一」(附件一)規定:「核子反應器的興建、裝填核子燃料、正式運轉,需經該設施場址距離50公里內各縣市辦理公民同意者,才可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如果此一法案能經立法院立法通過,則無論全國公投結果如何?則核四逃命圈範圍人民的同意權,依然存在;核四要否續建?要否裝填核子燃料?或是否正式運轉?均需經逃命圈範圍內人民行使同意權。
6、結合人民力量,成立核四「逃命圈人民同意權」立法推動聯盟:
反核四是跨越黨派的訴求,也是為了給子孫一個安全的生存環境;雖然在0309大遊行,經由各界的努力,已充份展現人民保衛鄉土的意志;但馬政府依然執迷不悟,以立法院執政黨立委多數,並以黨紀脅迫黨籍立委支持核四全國性公投,完全不尊重人民的心聲。
我們認為帷有將「核四逃命圈人民同意權」正式立法,才是帷一成功的機會;在執政黨立委佔多數的國會生態下,光靠國會立委的支持要完成立法很困難;所以必須再一次組織人民、展現人民意志、並結合國會的力量,才有一絲生機。所以我們發起成立,核四「逃命圈人民同意權」立法推動聯盟,共同推動此一法案立法完成!
7、素聞 台端熱愛公益、關懷鄉土,反對核四!特敬邀 台端共襄盛舉,共同參與此一立法推動聯盟,並擔任共同發起人!共同為核四停建繼續努力!

共同發起人:蘇煥智 敬邀


回執:
( )同意 參加為共同發起人
( )不同意

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運河藍色公路v.s運河星鑽計劃

運河藍色公路v.s運河星鑽計劃
據報載台南巿政府為了推勳「運河星鑽計劃」,要把「新南國小」及「金城國中」遷校。而新南國小的新校舍已在興建中;至於金城國中預定地,目前為「新沙卡里巴商場」攤商五百多家所佔用,金城國中建校預算明年即將編列,五百多家攤商即將被迫搬遷。攤商們拒絕搬遷而主張係因海安路地下街工程被迫遷來此處,而且前市府有承諾他們使用權。看來糾紛難免一番糾葛。
縣巿合併後讓我有機會去思考「中國城」「運河」「運河星鑽計劃」「海安路地下街」「老城區」與「安平古堡園區」的聨結問題。我一直認為活化此一區域的關鍵在於「運河藍色公路」的打通及營運,這個問題卻一直沒有被重視,而這才是老台南「蓬蓬線」重要的記憶,也是串連「府城老城區重多古蹟」與「安平史蹟園區」重要的觀光藍色公路。(大台南願景2020乙書,第94-95頁)
我一直不明白為什麼台南市政當局,為何不將此列為最優先的計劃,因為要完成運河藍色公路並不困難,祇需將原來的橋樑會影響船舶通行者予以改造抬高即可,費用相對有限,而完成的時程也可預期,不至於拖太久。至於航行於運河的船,可引進荷蘭阿姆士特丹運河航行的平底船即可!雖然賴市長於去年5月10日答詢唐碧娥議員時也提到運河整治為藍色公路的構想,但是否有具體的執行計劃尚不了解?
至於府城老城區的活化最關鍵的地方在於,優先解決「停車」及「交通規劃」問題。我在「大台南願景2020」(2010年12月,台南縣政府出版)乙書第86頁起討論「府城振興方案」,特別提到幾項與停車及聯外交通的解決方案:
1、公地儘可能提供作為停車場。
2、獎勵民間設立停車場。
3、海安路地下街一丶二層應全部作為停車場,以擴大停車空間。
4、老城區城市觀光巴士迴路系統(City Tour Bus System)。
5、建構聯絡中山高的快速路網。(包含鹽水溪堤岸快速道路連接海安路及安平;鐵路地下化或立體化延伸到永康,地面成為進入市區的道路。另外東西向快速道路延伸到喜樹及黃金海岸)。
6、至於眾所期盼的捷運系統,則應優先考慮爭取以輕軌系統,從髙鐵經仁德丶永康、接台南火車站丶老城區到安平。
如果停車丶及進入府城老城區的交通規劃沒有解決,運河星鑽計劃(約50%的觀光休閒專業用地)其實也很難成功。
呼籲不要急著搬遷「金城國中」,反而應優先打造運河藍色公路,解決停車及交通規劃,再重新來檢視「運河星鑽計劃」,也許是比較務實的方案。因為曾思考過府城城市發展的問題,茲把這些想法,提供給關心台南未來發展的朋友參考!

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監察院不務正業-----蘭花園區五期的隱憂。

最近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第五期公告招商不利,一開始是因為台南市政府限制在園區裡既有的大場參與投標;後來解除此限制,再度招商,雖有較好,但仍不理想。
昨天聽李蒼裕說:「不知什麼理由,第五期租金竟然是過去的二倍多,可能造成大家觀望的原因。」我聽了很訝異,所以打電話向過去的老同事查證,的確有這件事,而理由竟是因為監察院審計室認為:「台南巿政府沒有讓業者分擔開發的公共建設負擔是不對的,要求市府要由進駐業者來分擔。」,巿府在審計室的壓力下提高了租金。
我覺得監察院的確有時越權不負責任。也不先了解整個計劃原委,就逾越行政丶監察權分際,而亂下指導棋。
作為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擘劃者,當時我們規劃時的確有構想「由進駐業者負擔公共設施"維護"的成本(含公共設施的租金)」。但對於"開發"公共設施的相關費用,則由中央農委會專款補助,並無由業者分擔償還的計劃。
按工業區開發,由政府成立完全自償性的工業區開發基金,舉債開發,所有公共設施開發成本,均轉嫁給工業用地來分擔,政府並據此來訂定土地的價格,以求百分之百的自償性。但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計劃,一開始就不是採取自償性開發的路線。主要是台灣蘭花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仍處於需要政府輔導協助的階段,為提昇我國蘭花的競爭力,所採取的政策決定。如今監察院不明究理,即擅作主張,使原政策受到扭曲。而台南市政府經過執政轉換,可能已不知原計劃之宗旨,不能站在原來計劃的本意,據理力爭,而造成今日同一個園區,卻有二種不同價格的矛盾。當然要向監察院據理力爭,沒有首長堅定支持,一般公務人員當然不願意自暴風險!
台灣蘭花生技園區是一個全世界公認很成功的計劃,現在監察院的手伸進來了,讓我擔心它的隱憂!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從萬大工業區到霧峰工業區

從萬大工業區到霧峰工業區
工業區開發對一個國家及地區的經濟繁榮與地方人民的就業機會關係密切,也是政府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與措施。由於工業區土地變更及開發,涉及多方面的專業,及政府不同部門的主管權責,若無跨領域專業整合能力,往往延宕時間而且糾紛不斷。

「萬大工業區/台糖自己開發」
萬大工業區位於高雄大寮,是一都市計劃範圍內已編定為工業區的台糖土地,由台糖公司出面開發,並依「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開發出租。並於85年12月30日公告徵求進駐廠商。依據該公告,進駐的業者需繳納四項費用:1、地租。2、地上權權利金。3、開發建設費。4、工業區管理基金。
各項費用計算方式如下:1、地租:申報地價的10%,一年一付。2、地上權權利金:第一年租金的四倍,20年收取一次。3、開發建設費:暫定1320元/平方米,俟完工後結算。可分十年償還。4、工業區管理基金:暫收100元/平方米,俟未來實際管理成本來分擔。

「糾紛不斷的萬大工業區」:
萬大工業區公告標租,廠商登記後就四處陳情要求延緩繳款簽約,糾紛不斷、陳情不斷。主要的爭點是租金太貴,因為業者既要分擔開發建設費,又要繳納權利金。而地價調漲主要是因開發建設所導致,而開發建設的費用是由進駐廠商分擔的,所以調漲地價、提高租金,無異「一隻牛剝雙層皮」。所以從88年8月份開始,業者就不斷向立委陳情、抗議。

「92年2月董監聯會決議公開標售、讓售萬大工業區土地」
91年9月5日業者正式陳情要求「以公告地價價購土地」,台糖公司於91年11月4日正式函覆:「有關結論一:區內廠商要求購地乙節,業請本公司高雄營運處儘速估價,俾提請本公司董監聯會核議。」,台糖公司為解決此一不斷的陳情糾紛,相關幕僚已同意公開標售或讓售萬大工業區土地,並經92年2月份董監事聯會正式決議通過。並於92年4月15日第一次公開出售。

「萬大已有先例,霧峰工業區祇是政策延續」
92年5月7日立法委員洪奇昌陪同霧峰工業區開發業者春龍公司潘中豪,拜訪台糖吳乃仁董事長,陳情訴求:要求霧峰工業區土地「改租為售」,已是「萬大工業區」第一次土地標售(92年4月15日)之後。而台糖公司在萬大工業區開發,本身所面臨進駐廠商的罷租抗繳事件,及已有「改租為售」的先例,所以同意霧峰工業區也採用「改租為公開標售」,乃是政策的延續,應非特別為春龍公司量身訂作。

「優先承購權,也有先例」
在「萬大工業區」第一次公開標售時,董監串聯會也通過了:「已承租帷尚未蓋廠房的空地,擬比照土地法104條基地出賣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以台糖公司在處理霧峰工業區,賦予已承租(春龍公司已繳納租金)的開發業者有優先承購權,也是有先例,而且也是解決問題的必要手段。

從萬大工業區的糾紛不斷,以及公告現值標售廠商都拒絕的後續發展情形,可以了解工業區開發採取祇租不售設定地上權的開發模式是不可行的。『科學園區雖採取祇租不售,但並沒有收取「地上權權利金」「分擔公共設施開發建設費用」這兩筆較大的費用。』,所以台糖公司在萬大工業區的實務經驗後,接受萬大進駐廠商的請願意見,而改採標售、讓售的方案;並將此經驗延續在「霧峰工業區」的開發案,使霧峰工業區的開發與廠商的進駐得以順利成功,可以說是一項「更成熟、更進步」的作為。然而司法機關完全不了解工業區開發的背景、所發生的問題、及解決之道,卻把一項「更成熟、更進步」的政策誣陷為「背信、圖利」,而使「國家忠良遭殃」,陷「國家社會倒退之災」。

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選民服務高風險------洪奇昌案的司法陷阱

選民服務高風險
-----洪奇昌案的司法陷阱
民意代表服務選民是天經地義的事,評價一個民意代表或公職人員的好丶壞,服務精神丶服務態度是一項重要的指標。
但如果提到民意代表的「關說」,大家的心理就有一些反感;祇是「關說」一詞雖有負面的觀感,但卻一直並沒有清楚的定義;民意代表的好的「選民服務」與「關說」如何區分呢?的確很少人去探討這個分際。其實「關說」在語義上,有「利用監督的權勢去影響作行政決策人員,意圖使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決定」,所以要區別正常合理的選民服務與關說,關鍵在於:「是否意圖使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決定」,如果單純表達選民服務的訴求,而沒有要求作出不合理不公平或不法的決定,應是正常合理的選民服務。但要避免「民意代表不合理的要求」的確非常困難,一方面什麼是「不合理」本身就有主觀認知的差異;所以行政決策人員,必須要幾個基準來把關:1、合法性問題,違法違規不能為。2、行政裁量權範圍抉擇問題。如果更具公理性的行政決策人員,也許會進一步考量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行政裁量權範圍一般就是關說的空間。
民國92年5月7日,立法委員洪奇昌陪霧峰工業區開發業者春龍公司潘董,向台糖公司吳乃仁董事長及幕僚陳情「霧峰工業區」台糖土地,希望「改租為售」。在該次會議前,台糖已接獲春龍公司書面請求書,而台糖公司幕僚內簽意見,已建議採取「公開標售」的方式。所以在該次陳情中台糖公司也就明確表達該公司同意公開銷售的立場。洪奇昌因為此一「選民服務」的行為,卻被檢察官起訴認為與吳乃仁共謀對台糖背信圖利春龍公司,並經一、二審法院刑事判決二年四個月,判決確定;另被台糖公司附帶民事訴訟要賠新台幣四億多元。
立法委員因為一個選民服務案件,在沒有「收受對價」下(洪奇昌雖曾接受春龍公司的政治獻金,但法院審理時,法官已清楚認定並無對價關係),不但被判刑2年4個月,而且尚需被追討損害賠償4億多元,可以說是一件與國會議員問政及選民服務權限及高度司法風險相關的顯著性案例。可惜立法院立委諸公,卻沒有人有「特別警覺」到「國會議員權責被司法踐踏」的危機!
這個案例有幾個荒謬之處:
1、背信罪為身分犯,需有受委託的特定身份,才可能構成背信。在本案,必需具備台糖員工身份,才適格成為背信的被告。而洪奇昌為立委身份,本來就具有監督台糖的權責,但不應成為背信的當事人。
2、陳情「轉租為售」,祇是表達陳情人的意旨,並不能因而就認定有「共謀」「背信」的犯意聯絡。至於台糖公司作何種決策?陪當事人去陳情的立法委員祇能儘力表達,往往無從左右台糖的立場。而台糖公司內部按照法規、內規、政策目標、台糖的利益、人民的權益作整体的考量而作決策。
3、而本案,92年5日7日洪奇昌陪春龍拜訪台糖,但在事先台糖公司已內部簽核意見,已同意改租賃為公開標售,但不同意議價購買,顯見洪奇昌並沒有影響台糖公司高層已形成的意見。
4、台糖「賣土地以彌平年度預算虧損」,為眾所皆知的事,法官卻堅持台糖有土地祇租不售為原則,也太脫離現實了。
5、有關台糖修改內規賦予霧峰工業區開發業者「優先購買權」,是台糖公司內部政策問題,檢察官也並未舉証証明洪奇昌有參與此事,亦未舉証証明洪與吳乃仁有共同謀議此事。
6、更何況,台糖公司修改內規,賦予霧峰工業區問發業者「優先購買權」,此一決策是依據:台糖先前開發高雄「萬大工業區」祇租不售的開發模式,但卻引起廠商抗爭罷繳租金事件的慘痛經驗,已經務實調整為「公開標售」及「優先承購權」的先例。可以說是經驗教訓有所本也!
7、有關台糖土地地價是否低估?也是台糖內部土地估價程序問題,與洪奇昌有何關係?檢察官也沒有舉証証明洪奇昌有涉入影響地價評估。所以法官的判決可以說非常粗糙!
民國92年正逢台灣產業外移中國大陸加速,台灣產業空洞化,政府為了產業根留台灣,特別在經濟部開發的工業區,實施006688的租金補貼,使廠商能在國內設廠。而春龍公司應中部中小企業的要求擬根留台灣設廠,自民國86年提出申請設立霧峰工業區,經六年複雜的程序,終能通過開發,其間1999年9月21日更發生了921大地震,而霧峰正是重災區。但擬進駐廠商,鑑於高雄萬大工業區糾紛的先例,所以要求開發商要「改租為售」,他們才願意進駐。春龍公司應廢商的要求,而向台糖公司陳情,這就是92年5月7日洪奇昌陪同春龍公司拜訪台糖公司吳乃仁董事長的背景源由,所以洪奇昌的動機是為了「產業根留台灣」,振與經濟提供更多就業機會。他這一次的選民服務應該是正向的「選民服務」,而不是關說。因為他不是向台糖要求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的服務,而是務實、合理、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台糖土地活化利用的服務。
可是作了這個服務,不但沒有被肯定,卻被檢察官起訴,面臨要被關2年4個月,所有財產被查封,還要被追償4億多,真是天大的寃屈!
從此案例可以了解,台灣目前的司法真的是「陷阱」,是每一個人都可能踩到的地雷與羅網,所以不管是立委、議員、官員、教授、平民,隨時都可能陷入此一陷阱中,連正向的選民服務,都變成高風險。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迷障

文字是個導引的符號,它會啟發你的思緒,有時候它也會成為一個迷障,佛家常常說的「文字障」,就是指文字丶語言所構築的認知丶理解的障礙!
媒體報導常常構成一些扭曲丶誤導,讓我們對某些人與事構成成見!而一些檢察官的起訴文或法官的判決,也往往對事實的真相,形成一個文字的障礙,形成認知真實的迷障!
最近吳乃仁丶洪奇昌案,法院判決吳乃仁丶洪奇昌對霧峰工業區預定地台糖土地出售案對台糖公司背信,有許多聲音認為是後扁時代,馬政權結合檢調司法特定勢力對扁政府政務人員的追殺,是以司法為手段的政治迫害!當然這種說法並不排除其可能性!但是綠營內部幸災樂禍的聲音也是存在的,因為吳丶洪都是新潮流的大老,吳乃仁更是新系目前實質的精神領袖!綠營內部分裂之實,也形成內部對縱有司法迫害也很難有集體關心的力量!從扁案以降,祇有蘇治芬丶陳朋文受到舉黨團結的關注。吳丶洪案蘇主席丶蔡英文都史無前例站出來幫吳乃仁講話,而經過洪奇昌的努力奔走,目前本案也難得獲得跨政黨丶跨黨派的支持,也算是展現洪在藍綠兩邊深廣的人脈!
我倒是認為以司法作為政治迫害的可能性雖不能完全排除,但司法本身,檢察官丶法官的思維訓練夠不夠清明?本身一直都是個問題!正如同人與人有不同觀點,經驗不同,文字理解力不同,而造成人與人的分歧!迷障存在於每一個人,當然也存在於政治人物,尤其在利益的誘引扭曲下;也當然存在於檢察官及法官中!
本案從起訴起,就被檢察官把議題框架界定在:「違背台糖土地祇租不售原則,替春龍公司量身訂作優先承購,刻意壓低土地估價,使台糖土地低價出售給春龍公司」。這個議題(簡化來說就是「土地買賣」)框架,界定了往後一審丶二審法官處理本案的框架;也界定被告們丶及其律師答辯本案的框架,於是乎大家共同陷入此一議題框架而跳不出來!框架成為迷障,而完全忽略了「霧峰工業區」開發的時代意義及其背景,衍生的難題,以及如何解決這些難題的方案,才衍生出本司法案件。
如果沒有跳出「土地買賣」此一框架的迷障,這場官司凶多吉少!你要期待法官清明認識本案,被告及其律師要能先跳出此一框架,「重新界定議題事實」。
什麼才是本案的事實呢?就是「霧峰工業區開發面臨的難題」。本案的真實情形是:「春龍公司應中部廠商根留台灣建廠的需求,於民國86年依促產條例報編霧峰工業區開發,因祇租不售,廠商沒意願進駐,乃應廠商要求,申請台糖將祇租不售改為價購,並於92年5月7日由洪奇昌陪同拜訪台糖董事長吳乃仁等表達訴求。台糖吳董事長及幕僚了解工業區開發的困難,同意採公開標售。台糖公司為使本工業區能順利開發以達廠商根留台灣之政策任務,考量若開發者無法取得標售土地所有權,則勢必本案無法開發,所以乃修改內規,使經濟部核准丶環評通過丶土地分區編定變更的開發者,取得優先承購權。本案土地於吳乃仁卸任後8個月土地公開標售。」
所以本案不是單純「土地標售」問題,而是「工業區開發」的複雜問題!
由於檢察官丶法官對於工業區開發的相關政策丶實務丶衍生的課題,缺乏了解;而被告及其律師如果針對「工業區開發」為何需「改租為售」?過去租賃發生何種糾紛?沒有清楚闡釋,如何說服法官?。尤其本案涉及「優先承購權」,如果沒有從「工業區開發的特性」去說明付予優先承購權的必要性;及相關的法規中所規定之優先權,則法官當然容易誤會所謂意定優先承購權是一種量身訂做!
迷障,要了解自己的迷障,也要解除對方的迷障!表達是一個藝術,但也有一定的科學,司法在某一個階段後資料繁雜,連律師丶法官丶檢察官,都容易身陷其中,而茫茫然!一般人更是容易迷失其中。如何有效率而精準的表達,永遠都是律師及政治家的考驗!
對於曾經是民進黨的操盤手,面對自己的清白,祇以「戰犯」一詞來簡化它,固然瀟灑!問題是如何讓更多人來相信他的清白呢?如果沒有積極站出來奮戰,展現洗刷清白的戰鬥意志,以行動來洗刷自己的清白,則不祇是被關,名譽也難以恢復!也空辜負了民進黨操盤手之美名矣!

2013年4月7日 星期日

司法凌駕政策-----吳乃仁與霧峰工業區

司法凌駕政策-----吳乃仁與霧峰工業區
       吳乃仁、洪奇昌因台糖背信案被二審判決確定,兩人即將面臨坐牢的命運!
       
       最近各界關心此案的不分藍綠的朋友,也都認知到兩項荒謬之點:1、「魏巍賣地,卻要前任吳乃仁被關」,2、台糖每年賣地數百筆,為何指控吳乃仁「違反祇租不售」?單憑這兩點,就足夠讓大家對司法產生懷疑!
       然而本案為了對付吳乃仁、洪奇昌,而受株連的公務員如劉錦枝(前台糖資產管理處處長),對國家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的打擊,所造成的寒蟬效應,對國家競爭力的傷害,恐怕也是難以估計的。

       而本案是因為「霧峰工業區」開發所衍生的司法糾紛,而其爭點在於:吳乃仁於台糖董事長任內,處理「霧峰工業區」預定地台糖土地出售予開發商〝春龍公司〞,是否有背信而圖利「春龍公司」?檢察官及一、二審法官認定吳乃仁背信的主要論述是:
1、改變「租賃設定地上權」原則,而為「公開標售」的背信;
2、為「春龍公司」量身訂作「意定優先承租權」,而減損土地的價格,並使其能順利取得土地。
3、低估地價(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而圖利擬承購「春龍公司」。

「霧峰工業區」開發的時空背景及政策環境:
「霧峰工業區」的開發簡史:
        霧峰工業區位於原台中縣霧峰鄉,是一個民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行規劃報編開發的工業區,面積20.8公頃,規劃23區塊擬吸引23家廠商進駐。它從86年開始申請經濟部核准,88年3月11日與台糖簽定地上權設定協議書,92年4月份前春龍公司應擬進駐廠商的要求,向台糖提出改變租賃地上權之方案,而改採價購土地的需求,92年5月6日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估,也取得內政部同意變更為工業區。
       歷經六年多的努力終於在92年5月29日由陳水扁總統主持動土典禮。為了辦理雜項工程,需取得台糖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春龍公司於92年9月15日向台糖公司申請,並依台糖要求於93年1月8日繳納土地先行使用費4,847,706元(台糖開立的發票是"土地租金"),取得土地同意使用書,才能開始動工。93年8月份台糖將霧峰工業區的基地土地公開標售,春龍公司雖非最高價得標,但依意定優先承購權,仍可以依最高價取得最優先承購權。93年11月春龍公司交付土地於立隆電子等23家廠商。

「政府獎勵民間開發工業區」的時空背景:
       民國86年台灣正處於工業土地供應不足,土地價格高漲,而廠商西進外移加速,台灣面臨嚴重產業空洞化的危機。為回應當時的危機與土地取得利用的強烈需求,各界民意要求政府要「釋出農地」供作工業或其它用途;同時民意也強烈要求政府應釋出台糖土地,供作工業「根留台灣」及其它產業發展及「根留台灣」之所需。所以政府乃在民國85年訂定「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作為釋出台糖土地的依循。
       一般民間開發工業區,絶大多數都是為了「自己興辦工業之需要」(工業地自己用),才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出申請開發,例如東帝士丶燁隆為了七軽及大煉鋼廠,而申請報編「濱南工業區」。
       而春龍公司所提出的霧峰工業區,並不是為了自己使用;而是應中部想要設廠根留台灣的中小企業界的請求,以民間身分扮演整合開發者的角色,站出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提開發「霧峰工業區」。其實這本是政府該做的事。所以列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應獎勵協助的項目;而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11款規定,「所謂公共建設,……包括重大工業設施」,工業區的開發當然是重大工業設施,所以也應該是促參法所稱的公共建設,應予鼓勵。
       早期民間業者自行開發工業區非常少,也非常辛苦!土地取得必須要業者自行取得,由於民間土地產權分散,所有權人眾多,民間開發業者要取得相當規模土地來開發工業區,非常困難。這也就是台灣民間開發工業區不多,而且規模不大。所以民國85年經濟部同意開放「台糖土地釋出」「作為工業區開發」,的確是一個進步。
       
       嚴格來講「春龍公司」提出「霧峰工業區開發」,並非第一個案例,台糖自行開發的萬大工業區就是一個先例。
       而春龍公司開發霧峰工業區,是否是「祇租不售,設定地上權」?其實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事實是:1、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等):依工業區開發相關規定,開發商春龍公司必須向台糖公司價購,並無償捐贈登記給縣政府。2、可蓋工廠的工業用地:進駐廠商要與台糖簽租約設定地上權。從這個事實可見多麼不公平:「道路用地」要開發商「買來捐給政府」,但「廠房用地」卻祇能向「台糖繼續租地」,完全祇站在「政府的立場」及「台糖公司保守的立場」思考!

「改租為售」的理由?是否有其必要性?

1、真的祇有「祇租不售」的原則嗎?
       如前所述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依工業區開發相關規定,開發商必須向台糖公司價購後,無償捐贈登記給縣政府。所以祇租不售原則在公共設施部份,根本就是抵觸法規。而且也與事實不符。

2、「祇租不售」造成的不合理現象,引起「萬大工業區」集體抗租事件,台糖乃決定出售為宜:
       至於可蓋廠房的工業用地,則進駐廠商需跟台糖簽租約付租金丶設定地上權。這是相當不公平的規定:(1)進駐廠商,已經付給開發商一筆不小的權利金(相當於土地價金的幾成),以分擔公共設施開闢費用及公共設施購買的價金,及開發商合理的利潤。(2)因工業區開發後公告現值暴增,租金暴增(依台糖規定為公告地價的10%),而所以增值均因開發商的投資產生的價值,進駐廠商已負擔了高額權利金,再負擔暴增的租金,實在是有重複負擔的問題。(3)而且租賃後要設定地上權,也需再給台糖一筆權利金。由於諸多不合理處,所以台糖公司在高雄大寮開闢的「萬大工業區」即發生進駐廠商「集體罷繳租金」的問題;後來台糖公司為解決此一爭端,乃決定標售土地,結果以公告現值出售,仍然沒有廠商要買。

3、進駐廠商的需求:
       由於高雄台糖公司所開發「萬大工業區」的不合理角擔,造成集體罷租事件,在企業界流傳,所以廠商進駐意願低落。廠商乃要求價購取得所有權,以避免重蹈「萬大工業區」覆轍!而且廠商沒有土地所有權,地上廠房不容易融資。這也是為什麼「進駐廠商」要求春龍公司要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在民間開闢工業區,在「萬大工業區罷租事件」後,「祇租不售」招商困難,而且衍生台糖公司後續的糾紛;所以台糖公司在萬大工業區罷租事件後,已決定「改租為售」問題相對單純化!

4、改租為售對台糖較有利:
       而且改租為售,對台糖也沒有損失,祇有更好。因為一次取得全部價金,當然對台糖最有保障,也最有利。如果分期收租金,不但增加更多的管理成本;而且廠商若經營不善,台糖可能收不到租金,也增加更多的風險!如果又發生萬大工業區罷租事件,如果再重蹈覆轍,對公司傷害也很大。土地已變成工業用地,且已蓋建廠房,已非台糖本業所需之用地,而且將來出售,進駐的廠商以承租人的地位也享有優先承購權,所以與其後續處理的糾葛,不如一開始就標售反而單純!

「意定優先購買權」存在的理由?是否必要?是否圖利春龍公司?
       法官認為本案台糖公司為讓春龍公司取得產權,而「量身訂作」修改內規,使經經濟部核准的「工業區開發興辦人」在標售的程序中有「意定優先購買權」。相關當事人就這個議題的辯護,顯得較弱有待加強!
「優先購買權的必要性?」

1、如果熟悉工業區開發的人,就了解工業區從提出工業區開發案的申請到完成程序,可以動工,可以說程序非常漫長,也花費不少心神及經費!其中光是環評環境調查資料最少要有一年以上資料,環評程序及區域計劃分區變更程序,都要經過各種專家委員層層烤問。於本案為例,前後經過六年的時間才可以動工,而花費經費不知多少!如果沒有優先權,則從向經濟部申請開發起6年的努力,時間金錢完全付之流水!

2、而最高價得標的廠商能否繼受環評的成果?能否繼受區域計劃變更的成果?恐怕也不能繼受,因為「開發主體」不同,當然不能繼受。所以最高價得標者,除了要繳土地買賣價款外,要開發工業區也必需從頭開始報編、環評、區域編定變更,從頭再花個6年的時間,光是資金押在那裡的利息負擔就是很大的成本,而且恐怕時機也會有所改變。所以不但「原始自提開發者」6年的努力泡湯,而得標人也將是另一場夢魘的開始;至於「原始自提開發者」能否告經濟部、台糖公司則是另一個課題!

3、而且既然賦予「原始自提開發者」可以直接承租設定地上權的權利,不需「公開標租」的程序;而且將來承租設定地上權人在標售時,也當然取得法定優先權!例如台糖在高雄開發的萬大工業區,在本案發生前即採取公開標售,而進駐廠商皆有優先承購權。則在購買的政策採公開標售時,賦予「原始自提開發者」「意定優先承購權」也非不當。

4、而且現實上「霧峰工業區」在2003(92)年5月29日就已經當時陳水扁總統主持動土,2004(93)年8月公開標售時,當時工程就已施作將近完成;如果台糖沒有賦予原提案人春龍公司「優先承購權」,而由其它廠商得標取得土地,則春龍公司已完成的工程,如何解決?能夠移轉給得標者嗎?又如何計算其已投入的資金及各項合約?所以這不是單純土地標售的問題,而是整體工業區開發複雜的多面向課題,不賦予提案人優先購買權,勢必使其權利、義務陷入糾葛,而使霧峰工業區無法完成,成為一個糾葛死案!而陷政府推動「產業根留台灣」的政策美意么折。

「促參法賦予原提案人優先承做權」】
       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11款「重大的工業建設」為「公共建設」的一種,而「開發工業區」應視為「重大的工業建設」,應無疑異!而依法第46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也是獎勵的項目,依其子法「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三之規定:「主辦機關……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者,評選時民間申請人得享有優惠條件或優先承做權」以保障原提案人。
       而在「霧峰工業區」開發案,應符合「促參法」公共建設之規定,而「春龍公司」就是該法第46條所稱「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的「原提案人」。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正是「促參法」及其子法所賦予的法定「優先承做權」。
       所以吳乃仁任台糖董事長時,提案修改內規賦予原提案開發者「意定優先購買權」,不但是為了實踐「產業根留台灣」的大公政策,而且也是推動「霧峰工業區」開發,在現實上「而且不得不採取」的必要政策決定,同時完全符合促參法及子法所明訂的「優先承做權」的規範。

「土地法104條承租人優先承購權」
       而且春龍公司也自93年1月份起,按月給付台糖公司土地租金,並在開發基地上施作工業區的各項公共建設工程。而直到93年8月份公開標售時,已經支付了超過8個月土地租金,所以租賃關係已經發生!依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基地出售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春龍公司與台糖公司雖尚未有地上權設定登記,但在雙方合意繳交租金,並給予春龍公司開發建設施工,雙方已存在著租賃關係,所以依土地法104條之規定賦予春龍公司優先權並無不妥!

       1999年台灣發生921大地震,而霧峰正是當時的重災區,全民及政府均投入災區重建,而產業重建,讓災民能在故鄉有就業機會,非常重要。而霧峰工業區的開闢,不但讓廠商能根留台灣,讓立隆電子、立富精機等23家廠商留在故鄉,更有意義的是,它讓重災區的霧峰能夠很快的靠民間的投資而站起來。這就是一個有擔當的政府及公務員,願意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在合情合理的條件下,協助產業排除投資障礙,並為人民創造就業機會!這樣的公務員是國家的寶,也是社會的寶,我們要感謝他們,並向他們致敬!
       
       我是一個法律專業者(七年執業的律師),9年的立法委員的政策與立法的實戰經驗,9年的台南縣長的行政經驗,開發過3個工業區、3個新市鎮、2個農業科技園區。從國家政策的高度、工業區開發的實務、以及促參法規的明確規定,我審閱了台糖公司在吳乃仁董事長任內及劉錦枝處長處理期間,針對霧峰工業局所作的兩個重要決策:1、「公開標售」取代「租賃地上權」,2、賦予提案人「意定優先承購權」,此兩項決策對台糖並無任何損害,反而避免台糖公司陷入不必要的風險與可能的糾紛。而兩項決策確讓「霧峰工業區」能加速完成,廠商根留台灣,而霧峰重災區能快速恢復生機。他們倆人的作為應值得我們肯定。
      
       然而政府也有應加檢討,政府對於民間要求釋出台糖農地,鼓勵民間參與開發工業區,以利廠商根留台灣,此一需求雖經20年仍然存在。但政府卻一直缺乏一套更務實而週延的規範,而讓民間開發業者摸著石頭過河,也讓公務員及台糖公司的政務首長及員工,都陷入不確定的司法風險。而我們的司法人員的訓練,往往祇盯著法條的法律構成要件,而且用「懷疑的自由心証」;而輕忽了「國家政策背後的精神」,「工業區開發的實務問題」,「原提案人的保障」,這些愈複雜的問題,司法的出錯率愈高,司法的風險也愈高。國家要進步,應該早日有一個更務實而週延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