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計劃的抗爭,主要是鐵工局所規劃的鐵路地下化工程路線,捨棄在原軌道路線地下開挖永久軌道,而將永久軌東移最多達30公尺,而導致因東移而被徵收的地主及被拆遷戶共407戶,成立「反東移自救會」,而激烈抗爭。
二丶政治明星對上社運英雄
南鐵東移爭議的抗爭正逢苗栗大埔事件沸沸揚揚時機,許多同情大埔事件的媒體及學生團體丶社運團體,也把焦點關注到南鐵東移抗爭事件。目前反東移自救會已經與反大埔抗爭的社運團體完全結合,並由大埔事件抗爭一戰成名的徐世榮敎授領軍,結合在地的成大丶台南大學丶神學院學生,共同向台南市政府賴市長抗爭,徐世榮並公開指出南鐵東移䅁是另一個大埔事件。並對台南市政府拒絕召開聽証會,拒絕非受害戶參加說明會而引起一連串的抗爭事件,徐世榮並指責政治明星賴清德市長開民主倒車。南鐵東移案的抗爭已成為全國矚目的焦點。
三丶原規劃並沒有東移:(96年9月的版本及以前版本,並沒有東移)
反東移自救會的抗爭引起各界同情的關鍵在於,本案從民國84年的原始規劃以來,一直到96年9月的規劃案,都是在原有軌道下方施作永久軌(簡稱原軌版),而沒有永久軌東移問題;而於施工階段需要臨時軌道,所需土地則採取徵用(即租用)的方式,而其上建物則徵收拆除,而於完工後土地仍然歸還原地主。
這種永久軌不東移的原方案,一直到民國98年7月交通部鐵工局的規劃報告,才正式改變採取東移的方案(簡稱東移版),而此一版本並經行政院正式核定!
四丶原軌不作永久軌,就有失公平:
鐵路立體化(不論是高架化或地下化),基本上應該在原軌道上施作永久軌,如此才能公平對待鐵路兩側的居民,如果祇在其中一側施作永久軌,則很明顯的是圖利其中一側的居民,而對另一側的居民是不公平對待,是公然違反公平原則,這恐怕是一個很單純的公平正義原則。很不幸地南鐵地下化,從98年9月行政院改為東移版本推翻96年9月的原軌版後,行政院丶鐵工局丶及台南市政府,卻是大辣辣的公然違反這種公平正義原則。
五丶東移案是唯一版本嗎?
由於東移案引起強烈抗爭,並且被指責變更原規劃,交通部與台南市政府乃於2012、10、2 聯手召開記者會聲稱,民國98年9月行政院核定的才是唯一版本。但這個說法顯然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事實上鐵工局在96年9月份提出的「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綜合規劃報告修正本」,該版本就是在原軌道施作永作軌(原軌版)。交通部於同年10月4日以交路(一)字第0960009331號函報行政院審議的就是這個版本。
行政院將此計劃交經建會審查,以通過列為重大經建計劃,列為預算分配計畫中。結果經建會審查結果於同年10月25日院台交字第0960004851號函復審查意見給行政院,由行政院交給交通部據以修正計劃。
經建會的意見才是導致鐵工局改變規劃,而鐵工局於98年5月完成綜合規劃第二次修正版本,此版本才是第一次提到的永久軌東移版本,此案並於98年9月經行政院正式核定!永久軌東移案版本於是定案!
六丶東移案的理由?
交通部許俊逸次長於2012年10月2日的發言指出為何採用現有軌東側施作(即東移案),主要是基於:1、維持鐵路正常營運,2、保住古蹟,3、拆除建物面積等,三大面向考量。顯然這些都不是真正的理由。
七丶東移案的理由成立嗎?
1、就維持鐵路正常營運而言:
維持鐵路正常營運,真正的專業專家是鐵工局丶鐵路局,為何他們從84年到96年9月所提的版本皆是在原軌道施作永久軌(原軌版)呢?而施工期間租用臨時軌用地。顯然從鐵工局這些專家長達12年多的專業認定,原軌版此方案對「維持鐵路正常營運」一點問題都沒有。
反觀經建會是為了重大經建計劃匡列預算,他們的專業並非鐵路工程丶鐵路營運,而是控管計劃的社會效益丶經濟效益及財政效益,為政府財政有效利用把關。而本案係因經建會審查意見,基於計劃的自償性及財政效益,要求交通部「改徵用為徵收」,提高鐵路地下化後國有地更高的土地開發利益,以挹注國庫,這才是真正的原因。
2、就保住古蹟:
火車站列為古蹟,早在民國87年12月就已列為古蹟,而鐵工局直到96年9月的規劃案,仍採取原軌版,顯然應已充分考慮火車站是古蹟的事實,並對古蹟的保護方案均已有詳細的說明及考慮,所以根本不是問題。
3、就拆除建物面積:
原軌案(即不東移)徵收土地面積37171平方米,房屋拆遷總樓地板面積116996平方米,土地及建物拆遷補償費35.4億元。
東移䅁:徵收土地面積51418平方米(約增14000平方米),房屋拆遷總樓地板面積95586平方米(約減21000平方米),土地法及建物拆遷補償費33.4億(減少約2億元)。
這個規劃報告有顯着的缺失:
(1)低估地價丶高估房價,滿足編造故事:
「多徵收土地14000平方米」,竟然可以比「減少房屋拆遷線樓地板面積21000平方米」,要便宜近兩億元。這個估算已脫離常識甚多,因為這裡的地價最少有建物建坪的五倍價格以上。更何況兩旁都是老舊房子居多,價格應該更低。
所以東移䅁必然增加政府的補償費,但規劃報告竟然低估,認為東移䅁較便宜,顯然是顛倒事實,「先射箭再畫靶心」。
(2)原軌版不會徵收私有地:
更何況原軌案(不東移),因為鐵路兩側全部是國有地丶公有地丶或國營事業用地,而沒有私人土地。所以原案(不東移䅁)不會徵收私有土地,僅需公地撥用,徵收國營運事業用地,即足矣!
(3)「公共建設優先使用公地原則」:
公共設施公共建設應優先使用公地的原則,我國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也有明文規定,依法鐵工局有責任公佈沿線國有地丶公有地丶鐵道用地丶國營事業用地,並優先使用予以使用,在未儘優先使用情形下,即將民地劃入,顕然違法。
(4)原軌版是否拆更多房子?值得懷疑!
原案(不東移案)在原軌道下挖地下化是否有房屋拆遷達116996平方米?甚至比東移多,頗值得懷疑,也不合理。
(5)房子成為公地的肉票:
但縱使拆更多房子,這些建物許多都是,緊鄰鐵軌道旁的違章建築丶有些是公有地國有地的佔用戶,或承租戶。
鐵工局以「少拆房屋」的神聖口號,其實是為了掩護「這些違章戶丶佔用戶」佔用的基地免被撥用或徵收,而這些基地就都是「國有地丶公有地或國營事業用地」。所以「房子」成為公有地的「肉票」,而真正的目的就是:「公有地留着不用,等待鐵路地下化後,來開發」
八丶南鐵案的本質:「公地不用卻強徵民地」
南鐵地下化東移案所衍生的自救會與市政府嚴重對抗的事件,此一事件的本質,在於:
1、一般鐵路立體化工程(地下化或高架化),通常是採取在原軌上立體化(原軌版);不在原軌上施作而變更路線,基本上就已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是很難服眾的!
2、更何況,自民國84年到96年9月,鐵工局的規劃一直都是採原軌版,足見原軌版在工程技術丶交通安全維護管,及古蹟問題,都不成問題!
3、自救會所主張的其實就是鐵工局自84年到96年9月的版本。
4、公共建設應以公地優先使用為原則,而南鐵地下化東移䅁卻正相反,而是「公地不用卻強徵收民地」,這是一個嚴重違法丶違憲的政府濫權行為!
既然提到自償性,是否能說明東移案徵地之後,有多少利益挹注到工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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