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市府挪用善款,維冠大廈重建恐陷不能!

《市府挪用善款,維冠大廈重建恐陷不能》

       今天(7/30)下午,年初0206美濃大地震台南永康維冠大廈受災戶劉理事長及受災戶代表們,在曾王雅雲議員及賴鴻鳴律師陪同下,到佳里愛鄉文教基金會來向我陳情,請求協助。他們的主訴是:

「台南市政府在災後已經半年多,仍然拖延災後重建的工作,並曾以房屋之徵收價格之標準補償毀損的維冠大樓建築後,要求受災戶放棄重建,經受災戶抗議後才改變。
     目前市府一直拖延重建工作,並要求重建須以都市更新的方式來進行,而受災戶必須負擔重建所需不足的負擔款。這一點是大家無法接受的。
       
      而且他們發現在倒塌房屋(維冠大廈丶幸福大樓丶大智市場三棟)災後重建尚未進行的情形下,市府目前竟擬擅自動用民間救災善款從事:
1、以善款二億八千多萬元購買災民之維冠大樓土地持分,
2、以善款十六億多準備作校舍重建工程。
結果僅剩下3.9億元,根本不足以為以上三棟倒塌的大廈及建物重建。
以上這兩項支出根本與民間善款的宗旨,優先用於災民的死傷救助及災後建築重建及災民的生活重建的宗旨,有所不符。」
      
       他們在求助無門之際,不得已才來請我協助。
       維冠大樓受災戶的訴求是:
1、台南市政府應以善款在原地百分之百負責重建三棟倒塌的大廈及建物,並不可以要求受災戶有任何負擔!
2、在三棟建物重建預費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前,應該禁止將善款用於前述二項支出(購買土地及校舍重建)。
3、校舍重建及購買土地的經費,應該優先由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的災害準備金或正常的公務預算來支應。

       真的沒想到台南市政府對於維冠大廈等三棟倒塌建築物的災後重建,不但拖延時間,而且竟然還要災民負擔差價!而且將原應由政府的災害準備金或公務預算支應的校舍改建及購買土地,竟然將民間善款挪用約19億元,衹剩下3.9億元,根本不夠三棟倒塌建築物重建費用之所需!實在令人對受災戶感到無限的心酸同情!

        爰遂成立此一「維冠大廈等受災戶重建後援會」line群組,作為後續共同討論丶溝通丶推動丶協助的平台!歡迎各界有志之士共同來參加!

2016年7月30日 星期六

60歲生日的新聞!---是否參選台北市長??

       今天(7/29)媒體報導我會參選2018台北市長,一大早一堆記者就來訪問我,問我是否是真的嗎?
       那是在生日(7/20)在台北的餐會,一群台北的民主運動的較年輕的戰友,他們對於許多台南的朋友希望我回台南參選,表達了他們不同的看法;他們希望我能到台北參選,有的希望我到新北市,有的則希望我在台北市。當時有兩位媒體的朋友也在場!
       因為事出突然,又有些敏感,又適逢我的60歲生日,所以就把內心𥚃的真正的關懷坦白說出!
       我跟他們説我已經擔任三屆立委二屆縣長,所以對於個人的政治職位並無所求;倒是台灣的民主運動走到今日雖有民主選舉丶政黨輪替已經第三次,但台灣面臨經濟衰退,少子化嚴重,年輕人不婚不生,城鄉差距加速擴大,這樣的台灣政治丶經濟丶社會交給下一代,我們應該要感到慚愧遺憾!
       所以如何推動搶救少子化、縮短城鄉差距的運動,我們這一代還是應該要再盡一些責任來推動。
       如果因為推動運動的需要而必須參選,也許不排除這個可能性。但如果祇是為了個人職位,其實已經沒必要了!
       至於最後是否參選?及如果決定參選,地點會在那裡?以後隨緣變化,再説了!

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祇有重啟核一丶二的方案嗎?----為何不打破台電專買專賣制度?



       台電董事長黃重球接受《風傳媒》專訪時表示,經濟部要求台電撤回核一延役計畫,但短期內再生能源無法取代核電,政府既然要非核家園、讓核一、二不能運轉又不延役,「(缺電)政府要負責,台電無法負全責。」
       台電董事長黃重球上述談話公然跟政府唱反調,給小英政府出難題!但這也算有種啊!

       不過官僚體系出身的台電董事長及目前新政府的官員容易陷入「重啟核一丶核二」的思維,當然是可以理解的。
       但其實比較有系統宏觀的角度來看,重啟核一丶核二的方案,祗是其中一個比較容易的方案,其實尚有其他的方案,例如:

       1、打破台電公司的電力專買專賣制度,全面開放民間可以自由買賣電。並全面推動智慧型電網。
        許多人不知道台灣的電業是專買專賣制,是政府壟斷獨佔的產業。為什麼不能夠開放民間團體可以自由買賣電力呢?例如工廠耗電很多,如果有廠商想要自行發電自行使用,為何不可呢?
如果一個工業園區丶科學園區丶生技園區丶一個社區擬自行發電丶自行供電丶自行配電,為何不可以呢?如果民間可以自行發電、自行買賣電力、自行供電,當然就不會缺電了!
       不過經濟部長李世光正在研擬的電業法修正架構採取的方案,是將台電公司採取水平分割(廠網分離)的方案。           台電是否採取水平分割(廠網分離),或者是否垂直分割(分區切割)是一個大問題,一定爭論甚多。廠網分離,電網的部分未來仍然維持國有;但發電廠部分未來可能面臨民營化的問題,這個對台電工會是個敏感的議題,未來的抗爭可能不小。
       但電的買賣自由化目前應該沒爭議;至於小範圍的「輸配電開放」應該也較小爭議。
        所以如果是我的見解,政府應該先開放買賣電自由化(特別針對綠電);也可以開放小規模輸配電,例如工業區自己負責輸配電,社區;也可以開放業者自行發電,自行使用,餘電供應隔鄰社區⋯等。

        2、節能政策:
         應比照先進國家,規範用電設備的能源效率標準。
        3、全面發展儲電系統,將離峰時段的電力予以儲存,並可以在中午尖峰時段釋出再利用。

        對於一個宣告2025成為非核家園的小英政府,正可以乘機加速達到非核家園的進程,何樂而不為呢?

長照2.0遺忘了養護中心的老人----家屬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今天(7/25)下午與全國長期照顧協會聯合會的各位理事長討論207億的長照2.0的預算,究竟如何分配的問題,結果大家一致的結論是:

「長照2.0,完全遺忘了目前"負擔最重的養護中心丶護理之家的老人",受照顧老人的家屬,不但未蒙其利卻需先受其害,因為長照的規定愈嚴格,家屬的負擔愈重。」

新政府大力推動長期照顧政策,許多養護中心丶護理之家受安置照顧的老人,家屬每個月要負擔三萬元以上(都會區更達3.5萬元以上)的負擔,如果雙親需受照顧,每個月負擔6-8萬元,實在不是一般家庭能力所能負擔。所以政府推動長照政策,他們都期待這個政策能夠早日落實,並期待如全民健保實施一樣,可以減輕每一個家庭的負擔。

可是衞福部最近公佈的長照2.0金額207億元的服務項目,經大家詳細審閱,竟然發現完全沒有包括「機構住宿型服務(養護中心丶護理之家)」,所有的服務項目,都是尚未進到「養護中心丶護理之家」的前段服務項目。
反而失能最嚴重丶最需要照顧的階段、家屬經濟財務負擔最重的「養護中心丶護理之家」,竟然一毛錢也沒有分到。
而且因為將長照機構的人員納入勞動基本法,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均將適用勞基法。而且一例一休或週休二日貫徹執行,及新增消防規範,都將增加照顧人力成本的大幅提升。而這些成本將大幅提升,但長照2.0卻完全不管這些成本增加的現實需求,以及因此導致的家屬負擔費用加重的壓力。

所以長照2.0真的完全遺忘了這些「養護中心丶護理之家」的老人,而這些老人的家屬原來殷切期盼能夠得以減輕負擔,結果不但未蒙其利,卻先受其害。
如果這些家屬了解207億元長照2.0的預算分配實況,不知道會不會抓狂!

2016年7月22日 星期五

除了一條龍外,還有權貴特權?

不是祇有一條龍問題,也有權貴特許問題。

陸客來台受到「中國大陸權貴特權+一條龍」的經營模式所宰制;就是以掌握中國大陸旅遊台灣的特許權,再以一條龍低團費競爭的吸引力,將陸客載到他們經營的賣店,而所販賣的產品,有不少都是仿冒台灣生産的農特產品(例如台灣茶葉)及紀念品,並從中抽取佣金來彌補低團費。
這樣的特權+一條龍低團費的旅遊模式,不但剝削了陸客,也剝削了台灣的旅遊各項業者(成為打工仔),也更嚴重傷害台灣的旅遊形象。
而低價削價競爭,不但犧牲了旅遊品質,也犧牲了旅遊的安全。
交通部長的逆勢發言,究竟與民間的感受有一段距離!

是否開放遊覽車整車進口?

已經死了這麼多人了,為什麼還不能開放整車進口呢?
並不是反對國內的大巴及遊覽車的車體產業,但開放整車進口,多一點競爭有何不可,讓旅客有更安全的選擇,為何不肯呢?
有需要犧牲安全,而來保護這些既得利益者嗎?

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死了26人之後-----遊覽車的安全及敎育?

       今天(7/19)下午一點左右,在國道二號西向3公里處,發生遊覽車火燒車意外,逃生門被高速公路護欄卡死阻塞,所以無法逃生,全部26人被活活燒死,其中24名乘客是來自中國遼寧來的中客團,真的是人間煉獄,非常可憐!

       有一個問題是:
本件遊覽車的窗戶是否是密閉式的?抑或是可開關式的?
如果遊覽車的窗戶是全密閉式的,一旦逃生門卡死,就可能完全無法逃生;
如果不是密閉式的,而是可開關式的,就算逃生門卡死,也可以從窗戶逃生。
所以從安全的角度出發,交通部對於遊覽車的設備標準,是否可以考慮將窗戶規定必須是可開關式的窗戶!

       又如果目前的遊覽車都採取「密閉式」無開啟式的規定,則乘客的「逃生敎育」就非常重要。

       遊覽車有四個逃生門及一個逃生窗(此次車款據稱除了四個逃生門外,另有四個逃生窗),也有四個滅火器及四隻車窗擊破器,為什麼乘客不會使用呢?是沒有配備?抑或是乘客不知道在那裡?不會使用呢?
       如果乘客不會使用,那是遊覽車司機及導遊「沒有進行乘客的逃生教育」,未來這個「逃生敎育」應該列為遊覽車司機丶導遊的必要工作項目!
       但在台灣坐遊覽車的經驗,幾乎沒有聽過導遊或司機在進行「遊覽車的逃生敎育」,這是交通部及觀光局未儘到管理責任。
      
       這一次火燒車的起因初步判定是電線走火,表示遊覽車的電路系統安全非常重要,所以電路的安全檢查也應該是查驗的重要標目,以及車上電器使用負荷也是重要,是否使用電器過多,造成超負荷?以及電線走火的安全防護材料設計,是否納入安全標準,也值得重視!

       另外為什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因為電線走火,整個遊覽車都燒起來?恐怕是因為裝潢材料都是易燃品,才會這麼快。照道理在車內屬於不易逃生和密閉的空間,所以車內的窗簾丶坐椅及各項車內裝潢材料,都應該規定是防火級的材料才對。交通部到底是否有此規定,如果沒有此一規定,表示過去政府真的沒有盡到責任。
       另外因為燃燒,濃煙快速增加,而將乘客嗆昏,而容易喪失逃生能力,所以應該要有發生濃煙時,車頂逃生窗自動開啟的設計。
        交通部這一次應該要有徹底的檢討改善的對策及落實執行,如此才能對得起人民!

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自用住宅是否應課房屋稅?---陳冲引起的波瀾?

前行政院長陳冲也擔任過財政部長,他批評課徵自用房屋稅違憲違法説,的確是有一些自打嘴巴的矛盾。
雖然83/12/23大法官釋字第369號解釋文已經作出解釋,並未宣布自用住宅課徵房屋稅構成違法違憲問題,但也宣告土地法147、187條與房屋稅條例有衝突,應該修改。
但目前土地法147、187條仍然存在,連前部長及前院長都無法正確解讀,的確有修法協調之必要!

依據土地法147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而土地法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所以陳冲的説法的確是有所本。

如果由土地法147、187條看來自用住宅似乎應該免課稅,這讓我回想1993年台南縣六甲珊瑚民主促進會在繼「抗繳水租運動」後,也曾經發起「自用住宅免稅抗繳運動」過,當時會長蔡醫師也曾經邀請我參加,想要在抗繳水租勝利的模式後,能否再複製一次;當時我評估茲事體大,因為不是祇有土地法的規定,其實房屋稅條例是單獨立法,而且房屋稅都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所以不是祇有對抗中央政府,反而地方政府直接受衝擊,所以評估後覺得沒有把握勝算,結果這個運動後來就不了了之。

現在看來土地法147、187條如果不修改,大法官369號解釋的説服力仍然是不足的。因為房屋税條例相對於土地法,究竟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關係?抑或是特別法砥觸基本法的關係?恐怕後者才是較合理的解釋!
而且房屋稅是地方政府非常重要的財源,自用住宅如果採取免稅的制度,可能也必須限制每個人使用的最小面積!

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如何經營太平「島」維持人類居住及生活?

       太平島在這一次仲裁案被否定為島的關鍵是,仲裁庭認為:太平島「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太平島是否有足夠的條件「維持人類的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呢?

       先來看一定太平島的基本資,它長1430公尺,寬402公尺,面積0.51平方公里(51公頃),駐軍250人,平民4人(1醫師、3護士)。
       依我看來51公頃的土地也不小了,要維持一定面積的農業,維持幾十個人生活所需的食物丶飲用水丶電力能源系統,是絕對可以經營的。

       如果台灣政府早有作功課,早日有計劃移民,以太平島及週邊海域,從事永續漁業(一個小漁港丶漁貨冷凍廠、加工廠)丶永續農業(這𥚃作植物工廠,種蔬菜賣阿兵哥,生意應該不錯),發展生態旅遊(列為國家公園或國家風景區),推動綠色能源計劃,成為一個「可以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看來絶對是沒問題的!
       看來國際海洋法公布後,我們的政府就是缺乏用心,也少了一些雄心!
       但今後小英政府應該採取更積極的作為,來証明太平島是可以「獨立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的經濟生活」。

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溼地管理法影響漁民生計!

今天(7/11)(二)下午1:00左右,來自台南七股丶將軍的漁民500多人,為了溼地保護法對當地居民不合理的限制,而北上營建署抗議,我也應陳情鄕親的要求到場關心致意,並進入營建署會場表示意見!
溼地保護法造成在地農漁民不滿的地方是:
1、原來農漁民世居捕魚丶養魚的生活方式受到限制。
2、漁民蓋農舍也要環評,造成嚴重民怨!
3、生態旅遊的農舍及設備受到不合理限制。
4、沿海鹽灘地作養殖及綠能產業受到限制。

       但目前許多不合理限制,及對人民開罰單,其實都來自雲嘉南國家風景區及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這兩個單位過當而不合理處,其實都需要市議員及立法委員出面協調、處理,以尋求解套。
        而且應該推動雲嘉南高雄的鹽灘地及濱海公有溼地可以朝向養殖及生態旅遊丶綠能並進的永續發展模式,應該是這個濱海區域大家已經形成的共識,政府部門應該多多體恤人民現實生活的需求!

台灣民選總統二十年的民主化經驗與檢討

新世紀智庫論壇-陳雪琴、蘇芳誼記錄整理

在五二蔡英文總統就職前,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舉辦「台灣民選總統二十年的回顧與檢討」座談會,回顧過去二十年來在台灣所發生的民主運動,特別是一一剖析三次政黨輪替的原因,其實相當有趣。
壹、三次政黨輪替的剖析
 一、第一次政黨輪替(2000)是偶然
  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政黨輪替是在2000年,現在回想起來那時候算是最激昂慷慨的時代。其實,2000年總統選舉阿扁總統異軍突起當選總統,讓大家感到相當意外,要不是那一年剛好遇到宋楚瑜也出來參選總統,中國國民黨分裂為李連與宋兩個陣營,加上當時社會的氣氛還存在著相當嚴重的「省籍情結」效應發酵,終於促成了台灣史上第一次的政黨輪替。
  等到2004年阿扁總統尋求連任時,又發生了幾件事情,「二二八牽手護台灣」是其中主要的關鍵之一。200421日當時個人擔任台南縣縣長,率先於台南縣發起舉辦手牽手運動。當時,阿扁總統要爭取連任,當時大家並不看好,因為民調數字顯示,連宋配與阿扁之間的差距很大,幾乎到達三比一的程度。最後為什麼阿扁總統能夠逆轉勝?大家回想這個過程很有意思,單靠「二二八牽手護台灣」活動在全台各地舉辦似乎還不夠,還要加上「三一九槍擊事件」的兩顆子彈,又再加上「省籍情結」與「護台情結」兩效應同時發酵,最終也險勝連宋陣營兩萬多票(大約贏0.228%)。這兩次的總統選舉,陳前總統贏得有點意外,在某些程度上來講,說不定也是天意。
 二、第二次(2008)政黨輪替—馬英九時代的開始
  政黨輪替的理由,不外乎陳前總統陷入貪腐的爭議問題、紅衫軍發動倒扁運動,以及處理經濟發展與兩岸關係等治理效能不彰,加上「省籍情結」效果大幅度遞減,使得2008年馬英九競選總統的氣勢正旺,民主進步黨無法扭轉劣勢最終大敗。等到2012年馬英九競選連任時,陷入嚴重治理無能的困境,雖然馬英九政府全面傾中的路線,引起社會的反彈,加上治理效能不彰的,民眾對其施政的滿意度低落,但是馬英九最後還是險勝民主進步黨候選人蔡英文八十幾萬票。
 三、第三次(2016)政黨輪替—蔡英文時代的降臨
  這次蔡英文能夠當選,有以下幾點理由:(1)馬英九政府嚴重的治理失靈,成為台灣人民對其治理台灣八年來的評價。(2)馬英九政府採取全面傾中的政策,不僅造成台灣對中國的依賴越來越加深,對台灣的競爭力沒有提升反而大幅下挫。(3)馬英九政府放任中國的侵略勢力有計劃地介入台灣的傳媒、政治、經濟的發展。同時,馬英九政府又快馬加鞭推動服務業貿易協議與加速落實「一中框架」的政策,使台灣陷入被中國併吞的危機。對於中國國民黨政府在中國的壓力和滲透之下逐漸走向新黨化,接受與中國統一的趨向大於保護台灣的決心,引起大多數台灣人民的警覺,特別是年輕世代強力抗中護台的意識,最終引爆「太陽花學運」的誕生。(4)貧富懸殊的差距擴大,出現大量貧窮化的問題。(5)省籍情結逐漸消失,抗中護台的共識成型!由太陽花學運主要成員的組成,可以看出台灣內部「省籍情結」的問題幾乎快要消失,以太陽花學運的主要領袖之一吳崢為代表,他的父親是我同學,政治傾向屬於深藍,他的祖父則是黃埔軍校畢業,他們絕不會想到吳崢竟成為太陽花學運的領袖。吳崢與賴勁麟的女兒賴品妤還是好朋友,由此可見,從台灣年輕一代在太陽花學運的表現來看,原本省籍情結早已消失於無形。
貳、二十年來台灣發生的政治大事
  從另一面向來看,這二十多年來台灣發生不少政治的大事,可能大家都忘記了,在此提出幾項來說明:
 一、1996年召開國家發展會議(12/2312/28
  1996年李登輝總統當選台灣第一位人民直選的總統,李登輝總統隨即召開國家發展會議(以下簡稱國發會),國發會提出很多的議題,其中包括:當時的連戰是副總統兼行政院長,立法院認為他沒道理可以同時兼任副總統及行政院長,拒絕連戰進入立法院報告。當時的中國國民黨在國會內是脆弱過半,總統如果要提名新的行政院長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連李登輝總統所提名的行政院長人選也沒有把握一定可以通過。
  1996年特殊的政治環境下,召開國發會的目的是處理凍省的問題,然而為了配合凍省,立法院立法委員的人數從一百六十多位增加到二百二十五位。另外,國發會還通過行政院長改由總統任命,毋需經過立法院同意,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等決議。

 二、單一國會或是雙國會的十字路口
  1996年召開的國發會議,無疑是開啟一個藍綠合作修憲的契機。不過,當時台灣對於要變成兩個國會或一個國會並沒有一致的共識。當時的政治氣氛還不明朗,徘徊於單一國會或雙國會的十字路口,我們認為台灣走向雙國會其實沒有這樣的歷史條件,因此開始倡議推動單一國會的運動。1999年的夏天,個人利用十六天的時間,從屏東走到台北推動廢國代苦行及大遊行。在社會的壓力下,當時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負責很重要的修憲任務,其中一個重要的主軸就是國民大會代表的延任案,其實這就是回應社會期待,建立單一國會的修憲。
  1999年第五次修憲的主要內容,除了國民大會代表的延任案之外,還有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同時改選,將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的任期延後與立法委員同時舉行。國民大會代表的產生改為政黨比例代表制,依照立法委員各政黨的比例代表分配國民大會代表的名額。
  因為推動修憲,使得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暫時凍結。一般估計如果2000年國民大會代表與總統一起選舉,陳水扁總統要當選是難上加難,因為合併選舉比較好買票,買票的效果也較大,沒想到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凍結,卻影響2000年總統大選的結果,但這個議題卻很少人在討論,其實國代凍選可能真的影響歷史的發展。然而,2000年總統選舉結束後,同年324日大法官會議針對國民大會代表的延任案提出解釋。大法官會議第499號解釋文指出國民大會代表延任的修憲案違背修憲的正當程序,宣告即時失效,如此一來使得國民大會必須立即重新改選!
 三、曲折的廢國大之路
  2000320日只有單純選舉總統,民主進步黨陳水扁在強敵環伺下當選總統,由於中國國民黨候選人連戰得票數最低,比宋楚瑜還低,當時中國國民黨評估如果國民大會立即進行改選,宋楚瑜籌組的親民黨勢必投入大選,如此一來,勢必造成中國國民黨更大的分裂。為了避免中國國民黨進一步的潰敗,於是國、民兩黨乃合作進行修憲,將國民大會代表定位為任務型國代。2000424日展開憲法第六次的修正,國民大會做了一個具有歷史性的決定,「自我醃割」任期到519日,從424日修憲到519日任期結束。可是,要這些國民大會代表「自我閹割」無疑是損害其權益,為此,聽說當時的中國國民黨為了避免國民大會代表再選舉,也避免中國國民黨的崩解,同意將國民大會代表延任的所有薪水、福利都提供給那些黨籍的國大,這樣才能順利解決。
  總結而言,台灣第六次修憲的結果,將國民大會代表改為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依照政黨比例代表產生。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以後的提名,這以前是國大的職權,都改為立法院的行使同意權,整個國民大會的職權移到立法院來。所以,單一國會其實就是這樣子來建構的。

 四、立委減半
  在這二十年期間,立法院的立法委員人數因為凍省的關係由原先一百六十幾位突然間變成二百二十幾個,許多地方型的省議員相繼都跑出來進入國會,立法品質並未同步提升,以致於社會上提出立委人數減半的訴求屢見不鮮。在阿扁總統的任內,林義雄先生積極倡議立委減半運動,給中國國民黨與民進黨都帶來不小的壓力,最後兩黨同意進行修憲解決立委人數減半的問題。20048月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決議將於2005514日選出三百位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67日複決通過憲法修正案。內容包括:(1)廢除國民大會;(2)立法委員席次減為一百一十三席,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其中不分區立委席次34席,區域立委69席(3)修憲程序改為,除了立法院四分之三通過外,尚需由公民複決。
 五、從二都五都六都
  除此之外,在2009年馬英九總院任內,台灣的地方自治也發生重大變革,台灣的地方自治也從過去的二都變五都、2014再變為六都,這也是這段時間一個很大的變化。台灣現在將近百分之七十幾的人都居住在六個直轄市內,剩下不到百分之三十的人分布在其他的縣市,出現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一國兩制。台灣現在有六個直轄市,或許大家可能都忘了,過去台北市是如何變成直轄市?簡單而言,就是為了選舉,由於中國國民黨黨籍的候選人選不贏高玉樹,既然選舉總是選不贏,乾脆把台北市升格成直轄市,讓高玉樹參加行政院的院會,然後再將高玉樹納編、收編,甚至提拔高玉樹接任交通部長而台北市長就不選了,改為官派。此外,高雄市的升格情形也是一樣,在高雄市每次選舉中國國民黨的候選人也是贏不了王玉雲,然後就將高雄市也升格直轄市,把王玉雲的政治勢力收編起來,以後就不用選了。台灣並沒有很認真去檢討行政區劃分的問題,以致於今日我們有了二都、五都、六都,也出現不少問題,例如:將高雄縣市、台南縣市與台中縣市進行合併,但是為何北北基、新竹縣市、嘉義縣市卻不能合併?而且變為六都後,原來鄉鎮市長地方自治需民選,現在則通通改為官派,導致有一千萬人本來有鄉鎮市地方自治,現在都改為官派,也造成是否應恢復地方自治的爭論!這些都是台灣近二十年比較大的變化。
參、二十年來世局變遷與科技經濟發展對台灣的挑戰
  在這二十年內,不僅是台灣變化很大,世界的變化也很大。包括:一、隨著中國的崛起、兩岸的經貿關係快速的變化,台灣對中國貿易的依賴度不斷擴大。二、亞洲的崛起,亞洲時代的來臨,同時也改變全世界的經貿版圖。過去,以歐洲、美國為發展主軸的經濟發展模式,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崛起之後,大家都注意到中國經濟市場發展的潛能,若再加上亞洲其他國家包括印度與東南亞地區,總人口數加起來超過二十億的人口,亞洲發展的潛力不容忽視。三、數位網路科技改變全世界成為一個地球村,也改變整個世界的模式,從商業模式、生產模式到現在所謂的自動化、機械人、無人工廠,到政府與人民的關係,例如中東的茉莉花革命,整個數位化的延伸。加深地對世界的影響。四、台灣發生太陽花學運之後,台灣人的共識是否隨之成形?顯然,觀察2014年與2016年的選舉結果可知,台灣人對於保護這塊土地的共識,看起來應該大體上是形成了。五、中國在經濟快速成長之後,共產黨一黨專政體制是否能夠繼續維持?中國大陸未來勢必面臨民主轉型的高風險危機期?我認為這是一個全世界共同關注的大課題,尤其是中國現在的經濟要繼續維持7%的成長,似乎很困難。近來,中國又要擴大推動基礎建設的發展,顯然中國高成長的態勢,現在想要軟著陸是有困難的,所以他們開始加強基礎建設的投資。由此可見,中國其實正處在一個危機四伏的態勢,不少有錢的人不看好未來發展以及擔憂生命財產的不安全,所以紛紛都外移民到歐美加澳各國。。
肆、台灣內部面臨可持續性及經濟塌陷的危機
  台灣當前面臨的危機,不外乎以下五點:一、連續十年以上少子化的危機,將造成台灣經濟、社會、財政發展無法持續的危機!連續超過十年的少子化現象,一對夫妻出生率不到一,未來有能力繳稅、繳納社會保險金的人變得更少而且負擔將加重,將承受更大的壓力,能夠參與經濟活動的人也大幅減少。二、貧富差距加速擴大,大量貧窮化問題!三、南北差距及城鄉差距加速擴大!四、世代落差及社會矛盾愈來愈大。五、台灣是否能夠克服連續十五黑的發展困境,來自中國紅色供應鏈的挑戰,已由過去的資通訊(ITC)產業擴大到傳統產業,這對台灣經濟的發展確實帶來很大的考驗。
  面對上述種種的挑戰,台灣該如何因應一個快速全球化及網路數位化新時代的到來,我們的媒體環境如何隨之因應、教育如何推動改革,同時面對整個亞洲崛起新趨勢,台灣如何推動具體可行的新南向政策,這都是台灣當前面臨新格局的世界的挑戰。
伍、如何良善治理?
  台灣推動總統直接民選二十年之後,台灣有了很大的轉變,其實世界也改變很大。對此,因應未來發展的挑戰,我們是不是應該考慮有關良善治理的問題?這個良善治理的問題涉及到以下幾個層面:
 一、直選總統後,台灣是否有良善治理的問題
  總統直接民選之後,掌握了實質的權力,然而實際上在做任何重大決定時,總統並沒有與重要內閣閣員開會討論。由此可見,在此以一個公司的管理為例,第一線掌握這些資訊、最有權力做決策的領導人,卻沒有辦法聽到不同正反的意見,也就是說沒有辦法在一個會議裡整合各種不同意見之後再做最後的決定。因此,台灣最需要檢討的就是良善治理的問題,為何中央政府治理的效能,大家普遍都不滿意,這既牽涉到人的問題,也涉及到制度的問題。
 二、憲政體制與良善治理的關係
  在憲政體制與良善治理之間的關係上,剛才提到的不論是司法改革—頭重腳輕的司法制度;考試院、監察院是否仍有存在的價值?立法院是不是要改革?包括過去蔡英文主席曾提過的台灣未來要不要朝向德國式的聯立制?要不要適度的增加立法院的席次?如果照德國式的聯立制,就是不分區的比例跟區域算起來人數要增加等等。另外,還有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偏總統制或偏議會制)?是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三、地方自治與良善治理的關係
  地方良善治理困難的原因在於地方存在著買票、黑金、地方派系分贓把持等問題並沒有解決,而且地方優秀的各行各業人才,無法參與地方公職。究竟這個問題要如何來解決?有人提出廢除鄉鎮市長的選舉,由於鄉鎮市長的選舉涉及到各地方派系與黑金的利益,當然廢除鄉鎮市長的選舉雖然可以排除上述負面因素的影響,但是相對的它也會造成城鄉差距加速擴大的弊病,造成地方發展受限,尤其是鄉村地區加速邊緣化等等問題,所以這是值得檢討的所在。
  對此,個人建議的是鄉鎮市的選舉制度應參考歐陸的作法,歐洲的地方選舉其實都是採取所謂全政黨比例的方式,在地方選舉基本上採取「政黨比例代表制」也就是投政黨票而非投給個人,以多數黨的名單中領銜第一人為鄉鎮市長,但不是首長制而是會議制,參與事前的決策而非事後的監督。這種利用制度設計阻止買票黑道勢力的滲透、黑金與地方派系分贓的機會。,若改由全政黨比例代表制,可以完全杜絕買票、黑道漂白,也可以簡化選舉成本,以及當選之後。公職維持成本過高。最重要的是全政黨比例代表制,可以鼓勵優秀的人才或年輕人可以回故鄉擔任地方公職為民服務。
  因為直轄市升格廢除鄉鎮市長選舉,改為官派後是否就能夠良善治理?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基本上取消地方自治,除了造成六都內的區沒有自治權,台灣其他十三個縣市仍維持鄉鎮市自治,形成一國兩制的奇怪現象之外,另外亦造成事權集中於市政府各局處,區長既無權、也無資源,效能恐將大打折扣!簡單來說:原屬於鄉鎮市長管理的清潔隊,現改為環保局管理,各區的區長不一定可以指揮調度清潔隊。當然這幾年的實驗看來,對於瓦解的地方黑金體制有一定效果,但也造成市政府集中權力,城鄉差距加速擴大,地方缺乏自主發展權的危機。所以建議直轄市的區英採適度整併後,並應恢復區自治才對。
  至於,村里長有必要選舉嗎?這是一個沒有被提出來討論的課題。目前台灣的村里長根本沒有自治權、沒有公權力、也沒有預算編列與人事權。目前直轄市的區長是官派的,反而更小單位的里沒有自治權,里長卻是民選的,這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向當矛盾的現象?基本上,沒有自治權就不適合再舉辦公職選舉,而且選舉里長是造成地方分裂的根源,同時村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雙頭馬車的方分裂的問題比比皆是,所以將村里層級選舉取消,而單純以社區發展協會,純粹的民間團體來推動村里級公共事務即可。這在良善自治未來制度檢討時需要去解決的問題。
陸、結語
  保護台灣獨立自主自由的民主體制已成為台灣社會的主流共識,中國國民黨逐漸走向新黨化,這種偏離主流共識的發展使其再也回不了頭。為什麼中國國民黨無法回應台灣人的訴求,因為中國的勢力早已滲入其中而讓中國國民黨再也回不了頭。個人認為未來中國國民黨要再成為台灣主流政黨會有很大的困難,他們大概已經沒有什麼機會了,因為整個台灣主流的價值,是要維持台灣的獨立自主,與中國國民黨的信念背道而馳。
  台灣未來必須面臨的挑戰,可能是「良善治理」及「社會公平正義」的矛盾,這可能是台灣未來發展的主要戰場,尤其是台灣經濟的競爭力如何再提升?另外,全世界發展的潮流,許多有錢的財團資本家特別是中國大陸境內有錢的人陸續都逃離中國,這些人的立場基本上是反對中國獨裁政權的。因此,我們過去思考台灣人的未來始終以台灣人為主體進行思考,未來是否可以納入所有反對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這些人,將他們納入成為台灣鞏固民主、自由聯合陣線的一員,如果能夠將這些人的能量吸納進入台灣,相信對於台灣未來的發展是有幫助的。過去我們從事台灣獨立運動的人,習慣將這些人視為外省人,其實這些人對於台灣現在的民主發展與自由開放的環境,反而高度的肯定。許多人都在想,香港的自由民主在一國兩制下也岌岌可危,未來有無機會來台灣發展,甚至在台灣置產,對其個人的身家財產更有保障。所以,台灣未來可以扮演的角色就是成為全世界一個反共聯盟的核心,2016年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的選舉結果,確認了台灣人有保護自由、民主人權的立場,這是未來我們大大發揮與國際社會重視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的國家結盟的機會。

2016年7月9日 星期六

「再造歷史現場」vs「重建熱蘭遮城」!

       文化部的「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是小英總統文化政策的「五大亮點」之一。這個計劃企圖展現透過歷史事件的現地空間及歷史意義的建築,呈現歷史的故事,可以説具有重要的意義!
       目前文化部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的「再造歷史現場」計有五個計劃分別是:1、基隆港,2、桃園黑貓中隊空軍基地,3、台中中區「城中城」,4、高雄左營舊城,5、烏山頭水庫與嘉南大圳。
       上述五個計劃固然有其意義,但看得出來應該是文化部根據各縣市所提報的計劃,徑行核定再提報行政院核定的。
        其實這樣的決策程序是有些可惜的!因為整個台灣社會其實沒有幾個人知道這是一個什麼計劃?計劃的目的是什麼?台灣有那一些「歷史現場」是符合這些意義的?而且就具有台灣人文及歷史關懷專業的公共知識分子而言,這個計劃的確是值得肯定的計劃,可是這些人應該沒有幾個人知道這一個計劃,當然也就談不上提出意見,或協助各級政府提出建議!
       一個好的計劃的提出,本來如果可以以更開放的心胸,廣徵各界公共知識份子意見的參與,如此一定可以帶來社會更廣泛的討論及重視,相信也可以提出更多更豐富丶更精彩的歷史現場的再現計劃,對形塑台灣更豐富丶更完整的土地與歷史的聯結,將開啟一個新的全民認識土地與歷史的運動!可惜!一個這麼好的計劃竟然被操作成一個略顯急救章,而缺乏公民參與的計劃,而祇剩下自己人資源分配的計劃,實在是太可惜了!

       文化部所提出的五個計劃,比起過去七年來我一直呼籲,如何打造台灣歷史文化首都的計劃:「重建熱蘭遮城丶大員市鎮」及重建「17世紀的平埔聚落」的計劃,在台灣大航海時代作為亞太營運中心的歷史格局及賣點實在差很大!
       "重建熱蘭遮城丶大員市鎮、普羅珉遮城丶17世紀平埔部落"應該是文化部「再現歷史現場」最好的案子,可惜完全沒有被提出討論的機會,而使得文化部「再現歷史現場」顯得有一點歷史小確幸的味道!

石墨烯產業聯盟發起源由

       颱風天(7/8,禮拜五)邱南福敎授約黃光彩前校長聽取他的石墨烯生物感測研究計劃的成果。在群組公佈後,就有幾位朋友呼應參加。
        參加的有黃光彩教授丶陳志光博士、邱南福敎授及許敎授及AZstrong的一位經理,大家原來祇是聽邱敎授的研究成果報告。
        中午聚餐時繼續就石墨烯產業,及黃敎授提出工業區土地及石墨烯產業園區問題交換意見。而逐漸形成籌組台灣石墨烯產業聯盟的構想,以及推動一個民間的知識經濟園區的構想。以及如何AZstrong研發的石墨烯電池朝產業化推動的可能性?可以說是大家虎㘓出了「一些關鍵性的討論」。
        原來祇是邱南福敎授的石墨烯生物感測研究報告的介紹,結果成為大的石墨烯產業聯盟丶以及現成民間工業區轉化為知識經濟園區,到石墨烯電池的大計劃,成為一個可以從民間角度來推動的國家級的計劃。而黃敎授創辦的AZstrong公司也答應將出面籌組石墨烯產業聯盟,這將是一個很好的開始!

大新營農村旅遊網APP發起源由

大新營農村旅遊網APP發起源由

        各位朋友,大新營農村旅遊網APP,是一個實踐台灣偏鄕地區,如何利用現有網路科技丶智慧城市丶網路商城概念及技術,來幫助偏鄉地區振興在地經濟的嘗試。
        事情的開始是賴惠員議員介紹我跟磐儀科技公司李明董事長認識,得知李董是台南縣新營同鄉,也關心故鄉,願意回饋故鄉。正好他們公司在台中市逢甲大學旁逢甲夜市,正在試點發展智慧城市的各項應用的功能,累積了一些智慧城市的經驗及技術。
       我了解他們在逢甲夜市的經驗後非常高興,因為我一直在擔心過去台南縣的鄉村地區日漸陷入邊緣化的困境,也一直在思考如何利用現代的網路科技來幫助這些偏鄕地區,但卻一直沒有很好的合作夥伴。
所以我就建議他,是否可以考慮將此一系列的技術及功能,來運用在他的故鄉「大新營地區」的農村旅遊及地方特產等之行銷,希望從幫助自己的故鄉,振興鄉村地區的在地經濟開始。很感謝李明兄爽快的就答應了!
       但如何來進行此一計劃呢?如何來進行分工呢?根據我與磐儀科技公司初步的討論,大體分工如下:
1、APP的部分,由磐儀科技公司負責開發!
2、但如何將各景點之内容介紹?如何邀請店家參與?店家內容的介紹?及地方的新聞丶故事丶活動⋯等?旅遊動線?套裝遊程?,則由「在地的經營團隊」來負責。
3、在地的經營團隊,原則上由所有參加的店家組成「合作社」,由合作社聘請「在地的經營團隊」來經營。而其中後續的技術丶軟體丶網路的技術面管理,仍由磐儀科技公司派員負責!
4、為了避免依賴政府預算支持生存,所以建議採取「受益者付費原則」,以維持在地經營團隊的各項費用;所以APP必須要有下單丶支付的功能,可以判別那些是經由APP帶來的商機,並可以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給付給合作社,讓合作社可以支付薪資及服務費給在地經營團隊及磐儀的服務費。
5、原則上店家加入APP者,也必須當然成為合作社的成員,而合作社應該有一定的入會費,金額大家可以討論!
店家(含旅館丶民宿丶餐飲業者丶賣店丶旅遊業者如新營客運⋯⋯等。)由大家去邀請參加!
6、磐儀科技公司希望我們在地的團隊可以儘速組織起來,然後開始後續的討論。

這也就是成立此一「大新營農村旅遊APP」的源起,以上向大家報告。

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在地經濟與網路運用-----大新營農村旅遊網

《在地經濟與網路運用》

       昨天(7/6)下午與磐儀公司張君龍副總經理及李博源經理,討論「大新營農村旅遊APP」。
       磐儀公司董事長李明兄是新營人,他們公司正在發展智慧城市的相關服務,而且正在台中市逢甲夜市商圈開發智慧城市的各項應用。我建議他可以以回饋故鄉的心情,跟我共同來規劃一套如何透過智慧城市的概念及技術,透過網路APP丶智慧型手機,來幫助行銷偏遠的大新營地區(他的故鄉)農村地區的農村旅遊及在地景點丶地方名特產。所以昨天君龍及博源才特別來跟我談如何合作推動!
       我們期待這個APP同時也能達到客戶下單及金流支付的功能。也希望能夠發展出一套由受益廠商付費的收費機制,如此才能夠在沒有政府財務支助下,也可以達到受益廠商付費的自給自足模式,如此才能夠維持一個在地經營服務的團隊,才能夠吸引年輕人回鄉服務。如此就真的可以達到振興偏遠地區的在地經濟的目的!
        而且本案如果能夠發展成功,就可以複製到全國各地的偏遠地區。所以可以說是在地經濟促進會的一項重要策略!

2016年7月6日 星期三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62條建議修正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62條修正案
案由:
本院委員                     人,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而導致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面臨被消滅的危機!
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私人「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將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依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規定,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再提供長照服務。本法22條及62條之規定,顯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應為無效。
台灣已經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長照服務業者。爰特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第62條修文修正草案」。

說明:
一、台灣已經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但台灣長期照顧資源無論是財源及提供服務之機構及人員,均嚴重不足。所以長照服務事業因為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長照服務業者。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目前一般稱為養護中心)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但此一規定造成如下後果:
(一)是否及於公司法人之爭論?
社團法人依民法總則第二節第二款社團法人應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及營利性社團法人。所以依文意解釋之法理,如果沒有明文排名「營利性社團法人」,在法理上是應該包含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亦即應該包含公司法人。
至於目前衞福部迄今尚未正式承認公司法人得為機構住宿型,那是法條內容解釋的爭論,是否構成解釋違法是另一個問題。
(二)消滅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構(俗稱養護中心)繼續生存:
但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就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而且僅在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訂定5年的過渡條款,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再提供長照服務。
所以目前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可以説,就是刻意要消滅全國約九百多家已經合法取得經營權的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限制為49床)長照服務機構(養護中心)。
二、本條規定之限制涉及違憲問題:
(一)既然社團法人法理上已經可以涵蓋公司,公司都可以經營,如此則禁止原來就已經合法經營的合夥或獨資個人繼續經營,顯然是不合理。
(二)對於這些在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以下稱長照有關機關),這些都是合法經營的業者。政府要剝奪他們已經合法的經營權,這些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産權,應予保障」,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本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原已合法經營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業者之限制,並沒有其必要性,所以該條項之規定,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

三、本條規定違反政府的長照政策目標:
台灣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服務。
目前蔡英文總統新政府正大力推動實施老人的長期照顧服務,並視為重大的福利政策,預算也將大幅增加到約400億。
(一)九百多家私人養護中心被消滅:
但本法第22條於明年六月開始實施後,將導致下列嚴重的後果:
「九百多家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將被消滅!而將近上萬名長期照顧服務員將面臨失業!」
所以本法22條之限制,顯然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二)未來受照顧的老人,將付出將近二倍的價格:
而既有合法的社區機構住宿型(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如果改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的社團法人,估計大概祇剰下約30床。經營成本增加4成,而受照顧老人的費用也要4成。如果再加上實施週休二例增加的成本,將使目前在社區型私人住宿型養護中心的成本增加接近一倍,消費者(受照顧的老人)的負擔增加一倍!長照服務法一實施,受照顧老人的費用可能面臨將近一倍的漲幅!這恐怕不是一般家庭負擔的起的長照費用。
目前有三萬多名老人在私人養護中心受照顧,這些老人將面臨可能漲價一倍的負擔的困境。而這些家庭負擔得起嗎?


四、基於以上的理由,所以我們認為22條第2項應修改增列為:
「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讓既已合法存在的業者能夠繼續合法經營!

五、要消滅,才需五年緩衝期規定:
62條文是配合第22條第1項規定(消滅既有私人長照機構),對於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長照有關機構),給予五年期間緩衝期,使這些合法的業者可以重新依本法申請長照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這就是要消滅既有私人社區型養護中心!

六、如不消滅,就沒有訂緩衝期規定之必要:
本修正案反對消滅既有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所以將本法第22條第二項修正案既已修正為:「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亦即現存的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均能夠繼續合法存在,繼續經營,亦即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必受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之限制,其原為合夥經營或獨資經營者,均仍可以合法繼續存在,繼續營運。
(一)既然沒有消滅問題,仍然可以合法繼續營運,所以原來緩衝過渡時期的規定之第62條第124項均無存在必要,而配合予以刪除。
(二)至於第62條第3項改列為第1項,並配合文字修正為:「第22條第2項後段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準用第18條、第19條、第23條、第39條至第45條及61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提案人:
連署人:



中華民國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62條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建議修訂為
原條文
修訂說明
22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22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目前一般稱為養護中心)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但此一規定造成如下後果:
(一)是否及於公司法人之爭論?
社團法人依民法總則第二節第二款社團法人應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及營利性社團法人。所以依文意解釋之法理,如果沒有明文排名「營利性社團法人」,在法理上是應該包含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亦即應該包含公司法人。
至於目前衞福部迄今尚未正式承認公司法人得為機構住宿型,那是法條內容解釋的爭論,是否構成解釋違法是另一個問題。
(二)消滅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構(俗稱養護中心)繼續生存:
但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就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而且僅在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訂定5年的過渡條款,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再提供長照服務。
所以目前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可以説,就是刻意要消滅全國約九百多家已經合法取得經營權的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限制為49床)長照服務機構(養護中心)。

二、本條規定之限制涉及違憲問題:
(一)既然社團法人法理上已經可以涵蓋公司,公司都可以經營,如此則禁止原來就已經合法經營的合夥或獨資個人繼續經營,顯然是不合理。
(二)對於這些在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以下稱長照有關機關),這些都是合法經營的業者。政府要剝奪他們已經合法的經營權,這些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産權,應予保障」,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本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原已合法經營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業者之限制,並沒有其必要性,所以該條項之規定,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

三、本條規定違反政府的長照政策目標:
台灣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服務。
目前蔡英文總統新政府正大力推動實施老人的長期照顧服務,並視為重大的福利政策,預算也將大幅增加到約300億。
(一)九百多家私人養護中心被消滅:
但本法第22條於明年六月開始實施後,將導致下列嚴重的後果:
「九百多家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將被消滅!而將近上萬名長期照顧服務員將面臨失業!」
所以本法22條之限制,顯然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二)未來受照顧的老人,將付出將近二倍的價格:
而既有合法的社區機構住宿型(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如果改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的社團法人,估計大概祇剰下約30床。經營成本增加4成,而受照顧老人的費用也要4成。如果再加上實施週休二例增加的成本,將使目前在社區型私人住宿型養護中心的成本增加接近一倍,消費者(受照顧的老人)的負擔增加一倍!長照服務法一實施,受照顧老人的費用可能面臨將近一倍的漲幅!這恐怕不是一般家庭負擔的起的長照費用。
目前有三萬多名老人在私人養護中心受照顧,這些老人將面臨可能漲價一倍的負擔的困境。而這些家庭負擔得起嗎?

四、基於以上的理由,所以我們認為22條第2項應修改增列為:
「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62
22條第2項後段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丶第五款長照機構,準用第18條丶第19條丶第23條丶第39條至第45條及61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62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稱長照有關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前項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有關機構得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以原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名稱完成前項改制及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其負責人或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長照有關機構之管理,於第一項期限內,未經許可設立或未完成改制前,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及前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第一項改制之申請、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要消滅,才需五年緩衝期規定:
62條文是配合第22條第1項規定(消滅既有私人長照機構),對於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長照有關機構),給予五年期間緩衝期,使這些合法的業者可以重新依本法申請長照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二、如不消滅,就沒有訂緩衝期規定之必要:
本修正案反對消滅既有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所以將本法第22條第二項修正案既已修正為:「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亦即現存的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均能夠繼續合法存在,繼續經營,亦即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必受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之限制,其原為合夥經營或獨資經營者,均仍可以合法繼續存在,繼續營運。
(一)既然沒有消滅問題,仍然可以合法繼續營運,所以原來緩衝過渡時期的規定之第62條第124項均無存在必要,而配合予以刪除。
(二)至於第62條第3項改列為第1項,並配合文字修正為:「第22條第2項後段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準用第18條、第19條、第23條、第39條至第45條及61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請願書

請願書
日期:201676

謹呈:衞福部

主旨:
一、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而導致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面臨被消滅的危機!
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私人「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將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依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規定,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再提供長照服務。本法22條及62條之規定,顯已剝奪業者的工作權及生存權、經營權,顯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應為無效。
二、台灣已經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長照服務業者。
三、爰特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第62條修文修正草案」,敬請鈞部惠予支持。
說明:
一、台灣已經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但台灣長期照顧資源無論是財源及提供服務之機構及人員,均嚴重不足,所以長照服務事業按理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長照服務業者。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卻規定「前條第三款(機構住宿式服務類)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綜合式服務類)丶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亦即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目前一般稱為養護中心)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但此一規定造成如下後果:
(一)是否及於公司法人之爭論?
社團法人依民法總則第二節第二款社團法人應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及營利性社團法人。所以依文意解釋之法理,如果沒有明文排名「營利性社團法人」,在法理上是應該包含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亦即應該包含公司法人。
至於目前衞福部迄今尚未正式承認公司法人得為機構住宿型,那是法條內容解釋的爭論,是否構成解釋違法是另一個問題。
(二)消滅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構(俗稱養護中心)繼續生存:
但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就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而且僅在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第一項規定「5年的過渡條款」,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所以目前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可以説,就是刻意要消滅全國約九百多家已經合法取得經營權的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限制為49床)長照服務機構(養護中心)。

二、本條規定之限制涉及違憲問題:
(一)既然社團法人法理上已經可以涵蓋公司,公司都可以經營,如此則禁止原來就已經合法經營的合夥或獨資個人繼續經營,顯然是不合理。
(二)對於這些在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以下稱長照有關機關),這些都是合法經營的業者。政府要剝奪他們已經合法的經營權,這些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産權,應予保障」,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本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原已合法經營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業者之限制,並沒有其必要性,所以該條項之規定,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

三、本條規定違反政府的長照政策目標:
台灣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服務。
目前蔡英文總統新政府正大力推動實施老人的長期照顧服務,並視為重大的福利政策,預算也將大幅增加到約400億。
(一)九百多家私人養護中心被消滅:
但本法第22條於明年六月開始實施後,將導致下列嚴重的後果:
「九百多家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將被消滅!而將近上萬名長期照顧服務員將面臨失業!」
所以本法22條之限制,顯然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二)未來受照顧的老人,將付出將近二倍的價格:
而既有合法的社區機構住宿型(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如果改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的社團法人,估計大概祇剰下約30床。經營成本增加4成,而受照顧老人的費用也要4成。如果再加上實施週休二例增加的成本,將使目前在社區型私人住宿型養護中心的成本增加接近一倍,消費者(受照顧的老人)的負擔增加一倍!長照服務法一實施,受照顧老人的費用可能面臨將近一倍的漲幅!這恐怕不是一般家庭負擔的起的長照費用。
目前有三萬多名老人在私人養護中心受照顧,這些老人將面臨可能漲價一倍的負擔的困境。而這些家庭負擔得起嗎?
四、基於以上的理由,所以我們認為22條第2項應修改增列為:
「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讓既已合法存在的業者能夠繼續合法經營!
五、因要消滅,才需五年緩衝期規定:
62條文是配合第22條第1項規定(消滅既有私人長照機構),對於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長照有關機構),給予五年期間緩衝期,使這些合法的業者可以重新依本法申請長照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這就是消滅既有私人社區型養護中心。
六、如不消滅,就沒有緩衝期規定之必要:
本修正案反對消滅既有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所以將本法第22條第二項修正案既已修正為:「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亦即現存的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均能夠繼續合法存在,繼續經營,亦即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必受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之限制,其原為合夥經營或獨資經營者,均仍可以合法繼續存在,繼續營運。
(一)既然沒有消滅問題,仍然可以合法繼續營運,所以原來緩衝過渡時期的規定之第62條第124項均無存在必要,而配合予以刪除。
(二)至於第62條第3項改列為第1項,並配合文字修正為:「第22條第2項後段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準用第18條、第19條、第23條、第39條至第45條及61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七、檢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62條之修正條文如附件。

2016年7月5日 星期二

預見台南城市發展危機!

《預見台南城市發展危機》

       南鐵地下化後接永康段,如果採高架化,將造成一段北區實踐街以北,到永康的精華段人口密集區,超過2.5公里的永久阻絶帶。而且鐵路前後兩端道路不通,將犧牲了鐵路立體化後,鐵路路廊成為新增的平面道路,成為府城到永康交流道的聯外道路的機會,永久喪失。

       但市府可能已經接受永康若採取高架化,將有約2.5公里的永久阻絶帶,所以就改口説永康也要地下化。但永康能否地下化錢也是關鍵,新政府還有錢搞永康段地下化嗎?要多久才能一倂核定呢?
       就算不考慮錢的問題,但永康段地下化仍有一些工程技術上瓶頸,能否克服呢?仍是個問題!

       如果如台南市政府的期待,永康段同時也要地下化,首先則將面臨因為2009年88水災後,鹽水溪到永康工業區段已經高架化完成,而造成永康地下化部分可能祇能夠到炮校或亞太工業區附近,就必須開始爬升,到高速公路以西最多50公尺處就要爬升到地面。
       為什麼是這樣呢?因為如果地下化到永康站,則火車無法在停止狀態從地下化的永康站爬坡北上,而繼續爬升到高架上,所以一定要提前爬升到平面,所以永康站仍然維持平面站。其結果仍將造成永康一大段永久阻絶(大概從亞太工業區起到永康工業區,就完全阻絶)。而且地下後的平面地面道路也無法銜接永康交流道的問題!
       至於是否可能放棄永康站,而新設炮校站,炮校站往北加速再由地下直接爬升到永康工業區的高架上,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顯然高速公路以東也是處於完全阻絶的現狀的!花了也許超過五百億以上的錢,結果高速公路以東的永康段也是完全沒有解決!

       至於地下水阻斷的效果則更加嚴重,大地震來時造成土壤液化的風險面積更大(範圍涵蓋東區丶北區及永康區)。

      所以南鐵地下化將造成:
1、台南不可廻避的土壤液化危機。
2、北區以及永康的城市發展永久阻絶段超過二公里以上。
3、改善府城到永康交流道的聯外交通,利用原鐵道路廊新增一條聯外道路的機會,將永遠消失!

       預見台南發展的命運危機,身為台南縣的最後一任縣長,也祇能在臉書上作此一歷史的告白!願上蒼保佑台南!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台灣長照產業共產主義化!

台灣已經進入超高齡化社會,長照需求暴增,但目前的長照服務供給及人力,社會均感不足,也認為品質應再提升。而且愈來愈多家庭負擔不起長期照顧服務的費用,而讓一些長輩成為長照的人球呢!
但問題出在那裡呢?
其實問題出在政府不該管的管的太多了,但真正該管的卻又沒做好。政府目前要把長照產業限制為公益性產業(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如果換成另外一種說法,其實就是長照產業---共產主義化。這是一個嚴重的思維盲點。

私人養護中心,政府沒有補助,政府也可以課稅。而服務的人力配備丶設施配備標準,政府都有規範,對受照顧的老人,政府其實也都有嚴格在把關。而且私人養護中心收容的中低收入老人,也不低於受政府補助興建的財團法人。既然如此,為何政府要消滅這些私人機構呢!

而反之,財團法人,政府補助他們興建,以後每年也要求政府補助。而政府也課不到稅。既然受政府補助,照道理,至少在收容中低收入戶的老人,財團法人也應該比私人機構收容的多才對。但事實上並没有比較多!

從衛褔部長照服務管理法對於住宿型長照機構,禁止公司及私人投入此一產業,而祇有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才能經營,可以看到:
1、政府就是台灣最大的投資障礙!
2、政府就是假道學丶虛偽造假的源頭。

一個連最起碼經濟自由化丶市場自由化的原則都無法把握的政府,台灣的經濟實在令人擔憂!

2016年7月2日 星期六

台灣國際蘭展不在台灣蘭花生技園區舉辦?

       繼去年台南市政府要求農委會不要補助蘭協(台灣蘭花發展協會)執行辦理2016台灣國際蘭展,而改由補助台南市政府直接主辦。
       今年市府做的更絶,據市議員賴惠員告訴我,市府農業局已經在議會公開表示:明年國際蘭展已經不在台灣蘭花園區舉行,而將移到仁德南紡展覽館舉辦!她非常擔心一項已經在國際蘭花界著名的台灣國際蘭花展,可能就此搞砸了!所以來請教我怎麼辦?

       事實上當時台南縣政府向中央提出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計劃時,配套的計劃就是在台灣蘭花生技園區每年舉辦一次的國際蘭花展,以吸引國際的買家來台灣及蘭花園區參觀每年的新品種及商品花,以磋合貿易商機及採購。所以國際蘭展的基本定位就是促進國際交易的展覽,辦在蘭花園區是促進國外買家能夠就近與蘭花業者交流,方便達成交易。
       2016年台南市政府不給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執行蘭展的事件,對於國際的買家,已經略有損傷到台灣的蘭花的形象了,如果2017年連舉辦地點都不在台灣蘭花生技園區,恐怕這個傷害將在國際上難予彌補!

       我po此訊息並無意針對台南市政府,祇是因為台灣國際蘭花展及台灣蘭花生技園區,攸關台灣蘭花產業前途,而且也攸關大新營地區地方發展,所以才Po出此訊息,目的是希望本件事公開後,希望社會各界關心,也許還有挽回餘地!所以希望各界請勿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