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打壓互助保險,何來金融創新?】

人類最古老的保險是「互助保險」,這也是「平民」的保險,它的保費比一般商業保險便宜,也使一般平民更負擔得起!

全世界最重要的互助保險公司是日本第一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在日本主要是做互助保險。日本JA保險公司主要是農業天然災害保險,也是一種互助保險。日本保險業務,其中互助保險佔75%。但台灣迄今互助保險妾身未名!

台灣的保險法祇規範商業保險,並沒有規範互助保險,也沒有禁止互助保險,基本上是法律空白,理論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互助保險並不受保險法規範。
但保險公司為打擊民間互助保險業者,往往以檢舉違反保險法的刑事責任追訴,其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所得超過1億元,則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算是非常嚴苛。由於大部分的檢調及法官並不了解什麼是商業保險?什麼是互助保險?而台灣的金管會心中也祇有商業保險,而使台灣互助保險業者經常陷入刑事追訴的風險!

互相保險是確定事故的損害分擔,也是一種平民的互助保險,其保費也比一般商業保險相對便宜,的確是對於一般平民百姓投保人非常有利。這也難怪在日本保險市場,互助保險仍佔75%的市場。但台灣在金融保險財團利益的影響下,一直缺乏互助保險的研究,政府也陌視互助保險對於平民保障的必要性,而任令其處在違法的邊緣!

台灣著名的Fintech、Insuretech公司喬安網路科技公司,它所經營的「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是一種結合互助保險及Insuretech的發明專利。在民國99年已經被追訴經營「類保險」,後來官司無罪確定。雖然刑事訴訟法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但104年又再度被以同一個契約及業務被偵辦。

金融科技(Fintech)與保險科技(Insuretech)是金融保險結合網路科技而進入網路金融科技的時代。消費者透過網路而能突破銀行資訊獨佔,銀行遂從間接金融走向直接金融;保險也因為網路科技,而從商業保險走向以網路平台而達到互助、分享的新的網路互助保險的新的產業模式,各國例如美國丶英國丶中國丶新加坡等國家無不以金融科技丶保險科技作為國家重要發展策略。我國立法院已於2017年12月29日正式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保例」(俗稱監理沙盒),成為全球第五個立法保護金融創新科技的國家。本法對於運作金融科技創新,已可由監理機關控管,而在主管機關監理下,金融科技業者得測試創新產品丶服務丶商業模式,並於「監理沙盒」中予以除罪化。

一個國家對於人類最早丶舉世公認的互助保險,仍然用犯罪的角度來偵辦;對於當今全球熱門的Insuretech結合互助保險的當紅金融科技,仍然用犯罪的角度來偵辦,而金管會仍然置之不理,有這樣的政府,難怪台灣的經濟會陷入低迷的困境!

中華民國行政院 賴清德 行政院財政部 保險瘋子 余宛如 FDT 金融創新工場 曾銘宗

#金管會 #互助保險 #保險科技 #金融創新 #相互保険 #互助保險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監理沙盒

參考資料:

互助保險
http://wiki.mbalib.com/zh-tw/%E4%BA%92%E5%8A%A9%E4%BF%9D%E9%99%A9

簡永松用網路 建構互助金融烏托邦
https://www.new7.com.tw/SNewsView.aspx?Key=%EF%BF%BD%25&i=TXT201506171723517SS&p=13

中國保監會批准三家互助保險公司,強調加強管理層控制是挑戰
https://tw.money.yahoo.com/%E5%A4%A7%E9%99%B8%E8%B2%A1%E7%B6%93-%E4%B8%AD%E5%9C%8B%E4%BF%9D%E7%9B%A3%E6%9C%83%E6%89%B9%E5%87%86%E4%B8%89%E5%AE%B6%E4%BA%92%E5%8A%A9%E4%BF%9D%E9%9A%AA%E5%85%AC%E5%8F%B8-%E5%BC%B7%E8%AA%BF%E5%8A%A0%E5%BC%B7%E7%AE%A1%E7%90%86%E5%B1%A4%E6%8E%A7%E5%88%B6%E6%98%AF%E6%8C%91%E6%88%B0-000742024.html

全球第五,台灣金融監理沙盒三讀通過,實驗期最長達三年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7637/fintech-sandbox-legislate

日本生命保險(日文)
https://www.nissay.co.jp/kaisha/annai/sogo/riyu/

圖片來源:The Japan Times

「嫌惡設施」與「分稅制」!
台南市政府宣吿龍崎白堊地形為暫定自然地景,等於宣告龍崎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不能再興工。也算是地方人士及環保團體得到初步勝利。
從龍崎地方的立場算是保護鄉土有成。應該予以恭喜!
但是從整體國家的立場來看,台灣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衹有二場,可提供的掩埋量、處理量嚴重不足,導致如下的後果:
1、有害事業廢棄物隨處違法棄置,偷埋在廢耕農田比比皆是,嚴重破壞農業生產環境。這個情形不但過去如此,目前仍然四處發生。
2、由於合法處理場嚴重不足,導致一般廠商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要負擔非常昂貴的處理費,而且幾乎又沒有保証合法處理,廠商陷入不確定的違法風險中。
照道理中央政府環保署及經濟部應該徹底解決此一問題,但卻拖了幾十年未能解決,實在是無能而且不負責任。
但中央政府及社會各界及媒體,也不能因而怪罪地方及地方政府。
因為這種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就是眾人討厭的「嫌惡設施」,到那裡大家都會討厭。
所以中央政府如何化解地方的反對,這是中央的責任。
由於目前企業相關稅收(營業稅、所得稅、貨物稅)都屬於中央稅,地方收不到稅。所以地方政府(縣市、鄉鎮)得不到稅收分配,自己沒有誘因,所以一定會反對「嫌惡設施」。
因此要徹底解決此一中央及地方政策矛盾,必須重新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制度」,將企業相關稅收(營業稅、營業所得稅、貨物稅)、所得稅,改歸由中央及地方「共享的財源」,並各分配二分之一,這就是德國式的「分稅制」。而對於「嫌惡設施」更應該考慮增加地方的分配比例。
一旦地方政府(例如龍崎區公所及台南市政府)以及地方社區可以享受企業稅收財源,地方人民自然願意理性坐下來思考:地方的經濟財源及福利,如何跟環境的保護取得平衡?而不會祇有反對的單向思考,這才是解決目前臺灣許多地方投資障礙的根本解決之道!
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場不足,導致違法隨地棄置,長年為害台灣環境甚劇,中央政府不應該再鴕鳥了,應該借由本案徹底改革「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法」,才能突破投資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