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迷障

文字是個導引的符號,它會啟發你的思緒,有時候它也會成為一個迷障,佛家常常說的「文字障」,就是指文字丶語言所構築的認知丶理解的障礙!
媒體報導常常構成一些扭曲丶誤導,讓我們對某些人與事構成成見!而一些檢察官的起訴文或法官的判決,也往往對事實的真相,形成一個文字的障礙,形成認知真實的迷障!
最近吳乃仁丶洪奇昌案,法院判決吳乃仁丶洪奇昌對霧峰工業區預定地台糖土地出售案對台糖公司背信,有許多聲音認為是後扁時代,馬政權結合檢調司法特定勢力對扁政府政務人員的追殺,是以司法為手段的政治迫害!當然這種說法並不排除其可能性!但是綠營內部幸災樂禍的聲音也是存在的,因為吳丶洪都是新潮流的大老,吳乃仁更是新系目前實質的精神領袖!綠營內部分裂之實,也形成內部對縱有司法迫害也很難有集體關心的力量!從扁案以降,祇有蘇治芬丶陳朋文受到舉黨團結的關注。吳丶洪案蘇主席丶蔡英文都史無前例站出來幫吳乃仁講話,而經過洪奇昌的努力奔走,目前本案也難得獲得跨政黨丶跨黨派的支持,也算是展現洪在藍綠兩邊深廣的人脈!
我倒是認為以司法作為政治迫害的可能性雖不能完全排除,但司法本身,檢察官丶法官的思維訓練夠不夠清明?本身一直都是個問題!正如同人與人有不同觀點,經驗不同,文字理解力不同,而造成人與人的分歧!迷障存在於每一個人,當然也存在於政治人物,尤其在利益的誘引扭曲下;也當然存在於檢察官及法官中!
本案從起訴起,就被檢察官把議題框架界定在:「違背台糖土地祇租不售原則,替春龍公司量身訂作優先承購,刻意壓低土地估價,使台糖土地低價出售給春龍公司」。這個議題(簡化來說就是「土地買賣」)框架,界定了往後一審丶二審法官處理本案的框架;也界定被告們丶及其律師答辯本案的框架,於是乎大家共同陷入此一議題框架而跳不出來!框架成為迷障,而完全忽略了「霧峰工業區」開發的時代意義及其背景,衍生的難題,以及如何解決這些難題的方案,才衍生出本司法案件。
如果沒有跳出「土地買賣」此一框架的迷障,這場官司凶多吉少!你要期待法官清明認識本案,被告及其律師要能先跳出此一框架,「重新界定議題事實」。
什麼才是本案的事實呢?就是「霧峰工業區開發面臨的難題」。本案的真實情形是:「春龍公司應中部廠商根留台灣建廠的需求,於民國86年依促產條例報編霧峰工業區開發,因祇租不售,廠商沒意願進駐,乃應廠商要求,申請台糖將祇租不售改為價購,並於92年5月7日由洪奇昌陪同拜訪台糖董事長吳乃仁等表達訴求。台糖吳董事長及幕僚了解工業區開發的困難,同意採公開標售。台糖公司為使本工業區能順利開發以達廠商根留台灣之政策任務,考量若開發者無法取得標售土地所有權,則勢必本案無法開發,所以乃修改內規,使經濟部核准丶環評通過丶土地分區編定變更的開發者,取得優先承購權。本案土地於吳乃仁卸任後8個月土地公開標售。」
所以本案不是單純「土地標售」問題,而是「工業區開發」的複雜問題!
由於檢察官丶法官對於工業區開發的相關政策丶實務丶衍生的課題,缺乏了解;而被告及其律師如果針對「工業區開發」為何需「改租為售」?過去租賃發生何種糾紛?沒有清楚闡釋,如何說服法官?。尤其本案涉及「優先承購權」,如果沒有從「工業區開發的特性」去說明付予優先承購權的必要性;及相關的法規中所規定之優先權,則法官當然容易誤會所謂意定優先承購權是一種量身訂做!
迷障,要了解自己的迷障,也要解除對方的迷障!表達是一個藝術,但也有一定的科學,司法在某一個階段後資料繁雜,連律師丶法官丶檢察官,都容易身陷其中,而茫茫然!一般人更是容易迷失其中。如何有效率而精準的表達,永遠都是律師及政治家的考驗!
對於曾經是民進黨的操盤手,面對自己的清白,祇以「戰犯」一詞來簡化它,固然瀟灑!問題是如何讓更多人來相信他的清白呢?如果沒有積極站出來奮戰,展現洗刷清白的戰鬥意志,以行動來洗刷自己的清白,則不祇是被關,名譽也難以恢復!也空辜負了民進黨操盤手之美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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