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大法官釋字743號解釋後,應如何善後?

大法官釋字743號解釋後,應如何善後?

大法官於2016年12月30日針對台北市政府徴收土地作捷運系統,卻與廠商聯合開發「美河市」商業大樓及住宅大樓,而作出743號大法官會議解釋。這個解釋等於宣告過去台北市政府依據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的民地後,事後卻採取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另外與民間聯合開發,並將財產登記為第三人的行為,有踰越原來徵收目的,而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在2016年底前作出這個解釋令的確值得肯定,應該給這一屆的大法官會議按幾個讚!

不過也值得我們重視的是過去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內政部、交通部,與及台北市政府,長期濫用大眾捷運法第六條、第七條,輕忽原地主之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並圖利台北市政府及相關財團,的確是一件值得檢討的議題!

不過這個違憲的解釋令下來之後,到底會不會影響聯合開發商的權益及其它善意購買者的權益呢?當然善意第三者(購買者)的權利應該受到保障。

可是這些被徵收土地的原地主的權益應該如何救濟呢?

既然政府違憲違法在先,照道理台北市政府或內政部丶交通部應該主動出面召集相關案件的地主,共同協商如何善後才對。如果繼續聽任由受害地主繼續走再審訴訟的道路,是非常不公平的。

根據相關不動產業者指出,大台北約1百件的捷運聯案,有70幾件土地是向私地主徵收來的,依此解釋令,這些向私地主徵收土地的聯開案都會受到影響。

釋字第743號出來後,如何給這七十幾件違憲聯合開發案的被徵收土地的原地主一個交代,也是轉型正義重要的一環。政府應該主動協商解決,至少應該把台北市政府不當得利的部分,主動返還給原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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