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司法追殺眷村住戶,國防部疑官商勾結

              緊急陳情書
主旨:
        請求國防部應立即停止對「劉姚散戶眷村」16人的追殺,立即停止一切司法強制執行。並與16戶受害住戶協商合理的善後事宜。

說明:
一丶「劉璠姚昶等111散戶」眷村之沿革:
        陳情人等16人為位於眷村「劉璠、姚昶等111散戶」(有二塊距離相近的基地組成,其中一塊由劉璠等散戶共63戶使用,另外一塊由姚昶等48戶使用,合計111個散戶。以下簡稱劉姚散戶眷村)之住戶。
該眷村係在民國51、2年間,政府為安置國軍官兵及其眷屬,有一個安心立命居住的地方,而由空軍司令部無償提供土地給所屬軍職員工,「自費興建」作為「國民住宅」。每一個自費興建的眷戶,空軍司令部均同意其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並對土地有免費的永久使用權,直到房間毀損。
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亦為「國軍老舊眷村」,所以「劉璠丶姚昶等散戶」為國軍老舊眷村無誤。

二丶由於本眷村眷戶均擁有建物產權,而且信任政府會提供土地永久使用直到房子毀損,所以並沒有成立一個健全的管理委員會。而政府在推動老舊眷村改建時,因為沒有管理委員㑹的推動,所以未能達到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所規定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門檻,而被列為不改建的眷村。(附件一)

三丶陳情人具有「比照原眷戶」的身分:
       陳情人所有位於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45號房子,原本是原眷戶祝炳炎於民國52年所興建(是屬於姚昶散戶)的國民住宅(祝炳炎並已取得所有權),於民國63年轉賣給郭英(已歿),郭英於民國89年轉售予陳情人,陳情人居住至今已經17年。
        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6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1項第3款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所以陳情人雖非原眷戶,但購自原眷戶,並已取得所有權,自得比照原眷戶辦理。

四丶國防部違反政策迫害眷戶:
既然國防部提供土地作為劉璠姚昶等111戶國軍職工安家的國民住宅,此一政策目的仍然存續,但國防部卻違反原來提供土地作眷村的目的,分別對陳情人等16人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拆屋還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這16戶因分別有因繼承丶法院拍賣丶買賣轉讓等不同之情形。
本來政府提供土地作眷村是國家政策問題,應該是行政主管機關政策裁量及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的權限;但由於民事法院不查,竟將原屬於國家眷村政策的問題簡化為純粹民事使用借貸的關係,而導致有16戶均已遭敗訴確定的命運,其中四戶並已遭拆除。而拆除的房子用地(建築用基地),卻再由國防部另外租給民間作收費停車場使用。而其他12戶也正面臨拆除的命運。

五丶國防部違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6條規定之精神: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6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1項第3款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
眷改條例第26條規定之精神,係針對「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行出資興建」的眷村,雖然原眷戶已經將眷屋出售給第三人,但居於政府提供土地給眷戶興建房屋,居於建築物的永久性使用,及善意第三人買受,應受到「信賴保護」原則之保護,而賦予買受人相當於原眷戶之法律地位。所以第26條規定的意旨,在於信賴政府政策,保護善意交易第三人的精神。
所以陳情人等人應居於比照原眷戶規定的地位。
在國防部對於全區土地,作為眷村眷戶使用的目的,仍繼續存在時,國防部實在不應該違反政策目的,以司法手段趕走這16住戶。

六丶國防部司法追殺,恐是與建商勾結圖謀土地開發利益有關:
此一眷村自十幾年前有某一建商購屋進駐後,即開始著手以人頭陸續收購本眷村眷戶的住屋。並開始發生住戶被檢舉,而國防部開始以司法手段追殺有轉讓或出租的住戶的事件。迄今已有16戶被判決確定,要以強制執行手段拆屋還地賠款。
而相對於國防部蓄意以司法手段追殺16戶住戶,但某一建設公司也以人頭戶收購的房子,卻從來沒有遭到國防部的追訴。而其收購眷戶房屋的行為,並不因陳情人的受害而停止,仍持續進行中。
所以可以合理的懷疑,國防部與特定建商勾結,並以司法手段為國防部與特定建商的合作「開路」。官商利益勾結,迫害一般住戶,懇請國防部高層應該介入調查,糾舉不法。

七丶請求國防部應立即停止對「劉姚散戶眷村」16人的追殺,立即停止一切司法強制執行。並與16戶受害住戶協商合理的善後事宜。


陳情人:郭泰松等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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