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 星期六

沒設籍就非「自用住宅」,合理嗎?



最近各地方政府都在追究自用住宅是否本人有設籍問題,如果沒有設籍就要取消適用「自用住宅」的稅率!但沒有設籍就不是自用住宅,這個規定合理嗎?財政部有沒有搞錯?
 

1、「其他供自住」的標準呢?
 

要求自用住宅需設籍為原則,故有值得肯定之處;可以避免非自用者,但卻以自用住宅的名義課徵地價稅。但綜觀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四項的規定,「並不是未設籍者就不是自用住宅」。該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上段雖規定「設籍原則」,但其下段則規定「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由財政部定之。」顯然已經考慮到「其他供自住」的類型。
 

2、子法遺漏「其他自住」類型:
 

不過財政部於113年4月25日公布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卻反而比母法第五條第四的規定更嚴格,母法𥚃有的「其他自用住宅之認定標準」,在子法「認定標準」𥚃卻「不見了」;反而限縮到祇有「設籍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而「其他自用住宅」就完全不見了。
 

3、「其他自住宅」如何課稅?
 

如此勢必造成「沒有設籍的自用住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但到底要如何課稅呢?要適用那一目呢?
 

我認為這是財政部公布的認定標準本身有漏洞,漏掉了應該對設籍以外的「其他自用住宅」作認定標準,財政部應該儘速彌補此一漏洞。
 

4、依第(四)目顯不合理:
 

如果財政部要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2%,最高不得超過4.8%」則顯然有如下之不公平:
1、第(四)目是針對「其他住家用房屋」的稅率;並非針對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自用住宅」及第四項下段的「其他自用住宅」。
 

2、第(二)目出租而有租賃所得的房屋稅率(1.5%-2.4%),反而比「其他供自住」房屋稅率更便宜。這顯然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5、什麼人可能受害?
 

照目前財政部的規定,那些人會受到這種不公平對待?
在現在這種移動性社會的工作環境中,例如在這種故鄉與工作地點不同的人,或者有二個工作以上工作地點的人。
 

有的人在家鄉也有房屋(也經常需要回來自住),而北漂、中漂、南漂也有居住的需求也買了房屋自住,那麼他就無法在兩處同時設籍,祇能選擇一處設戶籍。但兩處卻都是實際自住的房屋。
例如我的律師事務所在台北,台北有自用住宅;但我平均一個月有七、八天都需回到家鄉台南,所以南部也有自住房子。有些人可能太太在台北,可是工作在中部或南部,也在工作的地點買房屋自住。


6、結語:
 

我相信類似的「北漂、中漂、南漂」族群人數應該不少,行政院及財政部應該務實面對此一問題,儘速就「其他供自住」房屋,訂定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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