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我已經說明台北市政府可以居於輝達海外總部對台灣有更大的公共利益目標,而行使行政裁量權「同意」新光集團將地上權投資開發權轉讓予輝達公司,而這絕對並不構成違法圖利問題!但問題是蔣萬安要有擔當,勇於負起政治及法律責任。不能把風險全推到事務官等文官身上。
至於此一投資案目前在台北市政府不同意地上權𨍭讓而卡關,是否賴清德總統、行政院及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經濟部、內政部有責任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解決法律疑慮?
我認為中央政府應該是責無旁貸。蓋輝達的海外總部選擇在北士科案,不是一個地方上的小型投資案,而是一個國際級的AI產業重大投資案,其前瞻性、未來性都是全民有共識。此一投資案振奮人心,遠比新光集團的投資價值超過百倍以上。所以這不祇是台北市地方的大事,更應是國家級中央政府應該要列管,專案協助的重大投資案,屬於絕對不可閃失的大事!
更何況目前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企業的營業稅、營業所得稅、所得稅全部是國稅,並非地方稅,全部由中央政府課徵收取。難道中央政府可以祇負責收稅,而不管排除投資障礙嗎?所以行政院及中央政府經濟部及內政部等相關部會,要負起投資環境的改善,排除相關投資障礙的責任。
所以賴清德及卓榮泰所領導的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對於目前台北市政府對輝達案卡關,應該要積極站出來協調處理台北市政府的疑慮。並可以作統一的法律解釋。以減少地方政府因擔心違法圖利而消極不作為。
至於輝達投資案此一個案投資的公共效益也是遠大於新光案,社會對此亦有高度的共識。所以賴清德政府也應該明確公開支持「新光集團可以將地上權轉讓予輝達公司」。我相信有中央政府的背書,台北市政府應該也會支持。
至於目前內政部在7月份的公文,祇表示地方政府應依法辦理,並報請內政部備查。其實就是推給「這是地方政府的權責」;而報中央政府「備查」,其實就是中央政府可以「備而不查」,但也可以「備而查」並表示意見。其實就是中央政府並沒有要積極站岀來協調整合,統一解釋排除法律虞慮的態度,但仍保留中央介入干預的空間。所以到目前為止內政部仍然沒有積極排除投資障礙的作為。中央政府這種推卸責任的態度,更容易刺激台北市公務人員採取更保守自保的態度。
如果政府把「輝達海外總部投資案」搞黃了,賴清德、蔣萬安兩人應負起最大的責任,兩人都將是對不起台灣、不可原諒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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