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李四川講到市府堅決不同意新光將地上權開發權轉讓予輝達的理由:「對於外界質疑市府不同意是因為怕被講圖利,李四川強調,不是市政府怕圖利,而是”這樣轉,新壽可以得到很高的利益,這絕對是涉及到圖利”。”當初契約規定的很清楚,要把房子蓋好才能移轉,這樣的限制讓很多人不敢來投標。現在修改契約,讓地買來馬上又可以賣出去,讓新壽得到這樣的利益,會涉及到圖利”,「並不是公務員怕不怕的問題,違法不是魄力,真正的魄力是依法行政。」
李四川的意見透露出,台北市政府認為違法圖利的理由有:
1、如果允許新光直接將地上權開發轉讓予輝達,將使新光獲得很高的利益。
2、合約約定需房子蓋好才能轉讓;所以如果未蓋房子,就同意轉讓,就是違法圖利。
李四川作為一個資深的技術官僚政務官,他的觀點看似有理,但卻顯然缺乏「宏觀的法價值體系」的見識:
一、從T17、T18作為「科技專區」的投資招商的目標,能夠吸引全球AI科技產業的龍頭企業之一的輝達公司的海外總部設於此地,毋寧是近15年來台灣最重要的國際投資,在全球進入AI年代而言,其幅射出公共利益遠大於目前新光現有的投資案。李四川的答覆中「完全沒有此一重點」。可以說完全見樹不見林的短視。
二、由於國際科技產業發展變遷快速,法律上的情勢變遷原則應該有其適用。
例如台北市政府原來要求新光需蓋好房子,才能轉讓;這其實就已預知新光集團是金融專業,並非電子資訊、半導體、AI等高科技的專業公司,所以同意其蓋完房子後可以轉讓。當初由新光集團得標,的確也凸顯當初柯市府是否有用心向國際高科技產業界招商,令人質疑?
另外國際上著名的高科技產業對其研發辦公室均有自己的特殊需求,所以輝達要求要自己設計,這是非常合情合理。李四川執著於「要先蓋房子才能轉讓」,不但昧於國際高科技公司營運及研發總部的設計建造模式,而且也忽略了國際高科技的競爭激烈,時效非常重要。
而且所謂招標的公平競爭應該審查的是「那一個投資案的投資效益」貢獻度最大。而不應該再溯及既往的討論對5年多前擬參與投標者是否公平的過去式。
三、「⋯轉讓,新壽可得到很高的利益」,是否「絕對是涉及到圖利」?
李四川認為直接轉讓新壽可以得到很高的利益,構成圖利,是本案卡關的關鍵。所以市府退而求其次,要求新壽合意解約交出T17、T18,市府再直接將T17、T18交給輝達。但新壽卻要求市府需賠償其50年1百多億元的預期利益的損失。但市府不同意,造成本案卡關。
其實新壽同意讓出T17、T18予輝達,也是認同要將輝達海外總部留在台灣。當然新光也的確從輝達那𥚃得到可觀的對價。
問題是新光轉讓地上權開發,因而「新光從輝達拿到可觀的利益」這件事台北市政府有需要管嗎?台北市政府如果同意轉載,是否因而構成違法圖利?
其實所謂「圖利罪」必須以有「違法」為前提;單純的「他人得到利益」,並不構成圖利罪。所以台北市政府該考慮的是「是否違法?」,而不是「是否圖利?」
由於禁止轉讓條款是約束的「得標的科技公司」,但對於市府(即地主)並没有禁止。地主居於契約自由原則是可以權衡利益,選擇同意轉讓的或反對。問題是北市府居於政府保護公共資產、公共利益的職責,應該衡量的是「新、舊投資案」那一個對市府的利益較大,對公共利益較大。
本件輝達海外總部的投資案其公共利益遠大於新壽投資案,所以台北市政府理應予以同意!絕對不會構成違法。
至於是否需新壽蓋房子後面能轉讓,因為新壽的原設計方案根本不符合輝達的需求,由新投資者自行設計,才能滿足新投資者需求。所以居於更大的投資及更大的投資效益,市府同意轉讓,其決策的公共利益權衡並予以公開,應該不會有法律風險。
所以市府其實不需要考慮「新光從輝達的轉讓中賺了多少錢?」而祇需考慮「市府同意轉讓是否構成違法?」問題。
由於市府不同意轉讓,而要求新光合意解約;但新光因而請求市府賠償50年超過100億元以上的收益。其實這也是新壽集團追求企業利益正常的訴求。但這是台北市政府「作繭自縛,拿石頭碴自己的代價」。不應該把責任推給新壽,並抹黑該公司。
四、不正視問題,卻縱容挖牆腳!
這幾天無論台北市政府、中央各部會,及新壽集團、輝達公司,各方都忙著解決輝達海外總部投資卡關案,其它縣市也不忘釋出挖牆腳的訊息。
不過無論是中央政府及台北市政府均未正視「如果台北市政府同意此一地上權投資轉讓案,是否構成違法圖利」提出討論。而整體賴政府的態度似乎傾向於「順勢給各地方去挖牆腳」。我實在是替台灣無能的政府感到丟臉,也為黃仁勳返鄉投資之路抱不平。一個平常的法律爭議,竟成為投資障礙!真的是將帥無能,累死眾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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