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蘭花園區管理費紛爭如何解決?

                                                  蘭花園區管理費紛爭如何解決?

「管理費誰決定?」
        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管理費收費標準,園區的進駐蘭花業者與市府委託的管理公司台灣蘭業公司,過去一直無法取得共識,但管理費收費標準必須由台蘭公司報請縣政府核定。而在2010年年底我卸任縣長前,台蘭公司雖曾自訂標準向業者要求給付,而引起掀然大波;但因該公司迄未能提出管理費收費標準的計算公式,也未經縣府核定,所以當時縣府並不認可該公司向業者的請求。而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後,管理費收費標準則需由受託管理單位台蘭公司,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定。

「告到法院?」
        今年三月20日台灣國際蘭展結束後,業者正式接到市府通知業者繳納99年的管理費,而管理費高達土地租金的三倍,業者才驚覺台南市政府已正式核定了管理費收費標準。業者開始向市府陳情,表達不同意管理費收費標準的理由;而在爭議處理中,沒想到台蘭公司竟向法院申請發「支付命令」,要求進駐的業者給付該公司管理費;幸好有業者了解法院所發的支付命令,若沒有異議,就發生確定判決的效力,而即時提出異議。但異議一旦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案即成為民事訴訟狀態中。本件竟如此走到法院訴訟,而引起50多家進駐蘭農極大的反彈,後續紛爭必更大,而對台灣蘭花生技園區及台南市政府的形象,均傷害很大!

「以民事訴訟是否可以請求園區管理費?」
        台蘭公司以民事訴訟程序申請發支付命令來請求蘭花園區管理費的爭議,是否妥當?涉及「園區管理費」的本質問題,究竟其本質是一種民事糾紛?抑或是行政作為、行政處分?
        蘭花園區管理費(如同工業區管理費)的決定與一般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費性質不同,在公寓大廈及一般社區管理費是由民間開會形成決議,所以公寓大廈社區管理費是民事問題。但在工業區管理費及蘭花園區管理費的決定,則是主管單位(在此為台南市政府)綜合各項考量、兼顧適度反應管理、維護成本,單方面所作的行政作為、行政處分。它在本質上是行政權的作為問題,而不是一般的民事問題。它在性質上比較像是規費問題,而有適用規費法的問題。
       所以目前台南市政府賦予台蘭公司,以民事訴訟程序申請發支付命令來處理園區管理費,是訴訟標的不適格問題,法院應予以程序駁回。
        而反之,有一天台南市政府若決定,將台灣蘭花生技園區委託園區進駐業者自治,而管理費由進駐業者自行決定、自行負責,而發生有業者不繳管理費問題時,自治會若向不繳者追繳,則其性質就跟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費相同。

「台蘭公司適格提出訴訟嗎?」
        台蘭公司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程序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另一個問題是台蘭公司是否有直接請求權?或者祇是接受台南市政府「委託」的「代理權」?祇能以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請求?
        園區管理費除了是否是公法上的「規費」外?另一個課題是,其權利的主體是「台南市政府」,而台蘭公司是居於委託的公法契約關係,而以受託人的代理關係,而行使代理行為,並非直接當事人,不能以自己的身份來作訴訟上的當事人,所以台蘭公司在本件民事訴訟中,應屬於當事人不適格的程序不法。

「蘭花業者對市府收費標準的爭點」:
       台蘭公司提出的管理費收費標準,園區進駐業者始終無法接受,其主要爭點如下:
       (一)先建後租五棟溫室租金收入,應優先充作管理費:
       業者主張:園區有七棟先建後租的溫室,其中五棟已點交給台蘭公司,並已出租給業者,每年租金合計上千萬元,這些收入應優先充作園區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費用,而不是納入台蘭公司的口袋裡。
       的確當初園區規劃先建後租的溫室,這些溫室的出租收入本歸市政府所有,按理並無納入歸台蘭公司收取之必要,當時納入由台蘭公司收取的目的,的確就是考量園區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之經費所需要,所以這些租金應優先充作管理維護費,予以扣抵,而不可納入台蘭公司私人的口袋裡。    
     (二)台蘭公司使用的土地,其租金不宜由進駐業者分擔:
        業者主張:台蘭公司使用的土地,理應由該公司自行負擔租金,例如:展覽中心及四間大型展覽溫室及廊道,這些市府已確認,另外尚有如下,也是受託管理單位在使用、經營管理、營收者,例如:
             1、蘭花公園:已包含在業者的休閒遊憇園區裡。(目前市府已確認由台蘭公司負擔租金。)
             2、展覽中心附屬停車場:此處停車場主要供臺蘭公司的遊客使用。
             3、行政中心及附屬停車場:目前除了市府人員進駐使用外,由台蘭公司進駐,並經營出租辦公室予蘭協及其它公司。而國際會議中心及會議室,亦可收取使用費
             4、三間小型溫室:此溫室應由台蘭公司予以活化使用。
        業者的主張也並非沒有道理,市府也值得重新斟酌!
      (三)台蘭公司人事費,是否應納入管理費支出?
        業者主張:管理費用中亦納入台蘭公司的人事費,因台蘭公司業務很多,蘭花園區的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祇佔其中一部分,而且這些管理維護均委外,其相關人士費用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再加上市府進駐人員中亦有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人員!
      以上進駐園區蘭花業者的主張並非全無道理,市府實宜召集雙方及相關人士,續行協調!

「是否適用規費法?或行政程序法問題?」
       有關園區管理費核定之處分行為,是一種行政作為、行政處分,而收費標準又具有是否適用規費法的問題?而且也涉及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問題?所以在核定收費標準前,應依法召開公聽會說明該收費標準,並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據業者反應,市府並未依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而且不服該處分者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的機會。
       
「如何止訟息爭?」
       蘭花園區管理費的訴訟爭戰,對市府及蘭花園區皆非常不利,市府應該儘速止訟息爭,避免擴大。而解決之道在於:
        1、市府應儘速要求台蘭公司撤銷對業者的訴訟。
        2、儘快召集雙方及相關人員,再進行協調。
        3、如果無法達成協調,則不妨考慮除了台蘭公司使用的部分外,其餘的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由「園區業者自治的模式」,以避免巿府陷入兩面危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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