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九月政爭的法律戰分析(一)

        自9月6日檢察總長黃世銘召開記者會,將法務部長曽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以涉及受王金平拜託關於「柯建銘背信案」不要上訴,而違法關説髙檢署檢察官林秀濤不要上訴,並將法務部長及檢察長移送監察院審理。本案掀起了台灣政壇九月大地震。不但曾勇夫部長於9月8日暗然下台;也衍生出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紛爭,這就是目前正在上演的九月政爭。

「出刀快,準備一刀斃命」
        記者會當天王金平院長正逢出國到馬來西亞參加女兒的婚禮,但馬英九總統不但不顧及此一民間習俗時機,也沒有給予王院長回國後公平答辯的機會,即親自跳上第一線,公開要求王院長應儘速回國說明;並公開指責這是關說司法個案,而國會議長涉及關說司法,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
        而且在王金平人尚在國外,也尚未給予合理時間作答辯的情形下,即緊急通知在9/11即王金平回國後隔天,召開國民黨考紀會,準備處理王金平違反黨紀的相關責任。不顧民情也不等王金平回國答辯,就要快速處理王院長涉及關說的行動,讓社會大眾感到馬英九對王金平,正在進行殘酷的政治鬥爭,而對王金平產生同情。
        王院長一直否認關説,並自認為祇是關心而已;而引起本項關説案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及民進黨蘇貞昌主席,則將本案定調為:「特偵組違法監聽丶並違法公開監聽內容丶檢察總長向總統洩密,並以監聽內容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而媒體也多數接受了這種論述,而普遍地同情王金平。 但馬英九的團隊並沒有體認到社會普遍質疑監聽非法及同情王金平的氛圍,仍然繼續採取快速鍘王的行動。
        9月10日王回國當晚,即臨時被吿知隔天國民黨考紀會,也邀請他隔天上午到考紀會説明。隔天在考紀會即將召開之前,王金平到考紀會呈送答辯書,但緊接著馬總統也親自上火線,再度召開記者會,宣稱王金平院長已不適任擔任立法院長。結果9/11上午,國民黨考紀會果如預測,作出了撤銷王金平黨員資格的處分。

「有備而來的法律戰」
       當天中午考紀會作出撤銷黨員資格決定後,當天下午國民黨即火速將決定書送到中央選舉委員會,請中選會撤銷王金平立委的資格。而中選會也很配合的,火速將王金平的立委資格撤銷,並予以公吿,並通知立法院。 顯然一切都是在專業指導下縝密的計劃。但立法院也不是省油的燈,在受到指示下,立法院收發單位以已逾下班時間而拒收。
       而王金平是沙場老將,也立即籌組律師團,並於當天下午立即向法院提出民事假處分!於是一場驚心動魄,精彩絕倫的法律戰於焉展開!

「假處分第一回合----王逆轉勝」
       王金平假處分提出後,原本大家不看好,因為中選會已經受理,並且作成撤銷王金平立法委員資格的處分,而且該處分已經送達立法院,所以要保全立委資格可能已來不及了。
       但是沒有想到9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三位女性法官卻作出了歷史性的決定:准許王金平的民事假處分的請求,而暫定王金平仍為國民黨黨員的資格。此一決定使社會產生王金平仍然是國民黨員,其立委資格及立法院長的身份應不受影響,而國民黨也不得不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立法院朝野各黨立委也以王仍然是立法院長的身份來尊重他,並仍尊重他執行院長的職權。可以說假處分第一回合王金平勝利,而法院的假處分裁定成功的阻止了馬英九對王金平的追殺。
 
「假處分留下的法律問題」
        假處分裁定無疑地成為一項全國難得的法律機會敎育,但也留下幾個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首先是:
        一丶王金平的立法委員的資格是否仍有效?究竟是以中選會送逹立法院之時爲生效時?抑或以立法院註銷王金平立委資格並函覆中選㑹之時為生效時?
               目前雖然立法院仍然尊重王院長的資格,但這是政治上的承認,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效力?仍是一個問題!目前國民黨委託的律師在提出假處分抗告狀時,即公開主張王金平已喪失立法委員的資格,顯然這才是馬英九丶江宜樺真正主張的論點。
               而我的觀點也比較主張立法委員的當選資格及撤銷資格,應以中選會的處分送達之時為準。為何不以立法院或議會的答覆為準,理由很簡單因為立法院及議會均非權責單位。其所為的註消資格祇是依據撤銷資格後的配套事務的處理而已,例如薪資丶助理費用等配套事務的處理。
               如果此一問題未釐清,恐怕未來立法院的預算案丶法律案都將存在效力問題!
        
        二丶民事假處分是否對中選會撤銷王金平的立法委員的資格具有裁定的法的拘束力?
               王金平的民事假處分獲准,其效力是否當然拘束中央選舉委員會?是否可以構成撤銷中選會之處分?的確是個大問題,可是目前沒有人公開討論此問題!
               民事假處分其效力祇能拘束其相對人,在本案就是國民黨;而立法委員資格是一個公法上的關係,並非民事假處分所能拘束,必須透過行政訴願丶行政訴訟的程序才能救濟!要假處分也必須是行政訴訟程序的假處分。
               而且本案中選會既然已經作了撤銷王金平立法委員資格的處分,其實連行政訴訟的假處分都已來不及了,王金平可能祇能選擇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救濟手段。
       
       三丶法院對於「是否違反國民黨的黨紀?」「是否關説?」「是否妨害國民黨名譽?」的審查權限為何?
              民事法院對於「黨員資格的撤銷爭議」固然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救濟或假處分以定暫時狀態,但對於本案爭點的「是否關説?」「是否妨害國民黨名譽?」「是否違反國民黨的黨紀?」的問題,法院的審查權限為何?的確是個大問題!
              基本上我認為,現代法治國在介入社會團體事務時,由於社會團體往往以多數決來作決策,其決定本就耗時費事,如果法院在個案又可介入實質審查,而隨時可以推翻團體集體決策,將使社會團體時時處於不確定狀態,而陷入運作癱瘓。所以居於團體自治的理念,對於團體成員與團體之會員資格的爭議,祇就形式審查,審查其形式規定而不介入實質審查。
              而且審查的事實認定的心証的標準,因刑事丶民事丶行政案件,其心証的形成本就有認定寬嚴之別,而社會團體也因各自的屬性及成立宗旨而有認定寬嚴的不同,所以採取尊重團體自治,才能因應各種不同宗旨丶屬性團體的特質。

        目前本案已經由國民黨抗告中,可能不久即將會有抗告的結果出爐,不過看來民事假處分及民事訴訟,似乎仍未能徹底解決本䅁的法律糾葛!王金平若要確保立法院委員及院長資格,可能行政救濟仍是一條必須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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