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魏應充無罪看法官陶汱制度的必要性!

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犯了一個根本的錯誤就是:

「成品油沒有問題,就沒有問題!至於原料來源不是關鍵。至於成品是否有問題,應由檢察官負舉証責任,而且採取嚴格証據主義來判斷舉証是否成立!」

法官這種判斷思維,就如同飼料油丶地溝油,經過精煉成為成品,作為食用油,祇要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無法舉証証明,成品油不符合食用油的標準,即不構成犯罪。

這種判決邏輯無異替「地溝油丶垃圾油丶飼料油丶工業用油」作為「食用油原料」,予以正式合法化。

這種判決邏輯打敗了全民,比起一個完全不懂法律的家庭主婦還不如,祇能説是完全是一個被法律迷障所誤導,而不食人間煙火的書呆子!誤國誤民,遺害國家社會,看來法官的考核陶汱制度,真的不能不重視!

食葯署其實從一開始在抓回收垃圾油時,即一再清楚強調,食用油的原料來源必須是符合食用級的原料。所以廠商就一個食用油「商品製造人」的立場,對商品負有無過失的保證責任的原則。當然有責任交待清楚其原料來源,並舉証証明。這個部分被告頂新集團等商品製造販售者,有充分舉証的責任,而不是檢察官應負舉証責任。就如此重大影響全民健康事件,被告有充分証明其來源是健康合法的食用油原料之義務!

至於檢察官的舉証責任範圍,祇需証明其原料來源不是食用級原料,即已達舉證責任;至於精煉後的成品油的成份是否合格?並非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
法院在本案所犯的錯誤,是否純粹認事用法丶論理法則的嚴重錯誤?或者有任何不當外力或金錢的介入,不得而知!但其對司法的傷害之大,對國家社會法紀之傷害恐屬空前,對於國民健康的傷害也是空前的。所以如果沒有建立一套合理的法官陶汱制度,恐難平息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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