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村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的矛盾----如何解決?

村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的矛盾---如何解決?


台灣的村里長及社區發展協會常有雙頭馬車,互相對立情形。

以國外的例子,必須要有地方自治體才有選舉,因為祇有地方自治體才是法定的機關,也才有預算權丶人事權丶課稅權;而如果不是地方自治體,基本上就沒有法定財源也無國家公權力地位,所以實在沒有選舉的必要。
台灣的地方自治體最小單位是「鄉鎮市」,而村里並非地方自治體,無權無錢,所以依世界通例來看,村里實在是不應舉辦法定選舉的,而純粹以民間團體來作定位。
例如日本的第二級地方政府是市丶町丶村,町約為台灣鎮的規模,而「村」約為台灣「鄉」的規模,所以日本村以下的社區都是民間團體,依民間團體的原則處理,就不會有雙頭馬車問題!
是否要作改革?我認為村里長選舉是過去保甲制度的遺緖,過去保甲制度是封建王朝控制人民的手段,如今成為地方樁腳的功能,而村里長選舉已成為地方分裂、派系鬥爭的根源,所以村里長實無繼續選舉的必要。但停止選舉的過渡時期,可以將最後一任的村里長列為「當然的鄉鎮市民代表」一任。

至於鄉鎮市長選舉及代表會選舉應該整合為一種選舉,不採首長制,而採用會議制(類似董事會制)。鄉鎮市代表選舉則採取全政黨比例代表制,各政黨提出政黨候選名單,選黨而不選黨提名之個人,至於個人不以黨名義參選亦可!多數黨的列名第一名的人為鄉鎮市長,但並非首長制,而是會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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