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是否「歧視、反平權」?

基本上我不是反對同志的立場,而是尊重每一個人愛戀的性別。
但同志的世界,我承認的確不是很了解!
對於同志配偶(或伴侶)關係,目前沒有法律保障,所衍生的一些困境及苦難,基本上我個人也非常支持應該予以保障。
但究竟同志配偶(或伴侶),應該以民法婚姻法,正式賦予婚姻關係來保障?抑或採取如德國的制度,另立同性伴侶法來保障?
這個議題的確廣大的社會並沒有充分討論。就算是在法律專業者間也顯少充份討論!連我這種台大法律系出身的專業律師,曾經擔任過三屆立法委員丶二屆縣長的人,也鮮少有機會深入研究此一問題。

但由於看到支持同志婚姻合法化者,與反對賦予同志婚姻者,二造強烈的對立。所以我也就試著了解,並嘗試看看是否有可能找到調合雙方需求及立場的方案。
後來我發現德國採取的制度是另立「同性伴侶法」。此一法制,一方面可以達到保護同性伴侶(或配偶)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社會對於「婚姻」定義的觀點的強烈對立,而導致社會的撕裂,以期早日達到同性伴侶保障之落實。

但反對另立德國式「同性伴侶法」的一方,強烈認為這就是歧視同志,就是違反平權。

對於我原先想作調和者的角色,也由公親角色,變成被貼上「歧視、違反平權」的指控。
不過這個指控說法,我要澄清一下,這涉及了大家對於「婚姻」定義的看法,不是一個單純「歧視、反平權」的帽子,可以一筆抺黑的!

婚姻的定義,在人類的發展史上,從來不是祇有「兩人間的情愛」,它其實包含著男女間自然結合繁衍後代的重要目的。所以婚姻制度在保護家庭子女方面有特別著墨之處。
至於同志伴侶(或配偶)關係,則「先天上沒有繁衍生殖」的機能,祇有「二人情愛的關係」,兩者顯然不同。

所以如果婚姻制度的核心價值包含子女的繁衍及相關保障制度,則同志不適用婚姻法,其實本來就沒有歧視問題,也沒有反平權的問題。
但如果你把婚姻的定義,祇局限在「二人情愛關係」,當然就會認為是「歧視、反平權」。
我的看法是婚姻的定義,是否由「男女情愛及子女繁衍的關係」,逐漸限縮到祇有「兩人情愛的關係」,是需要時間來衍化的。
目前台灣社會對婚姻的認知仍然多數停留在「男女情愛及子女繁衍的關係」。所以我認為需要給台灣社會一些時間來調適,而先依德國的同性伴侶法的制度來保障同志配偶(或伴侶),才能避免社會嚴重的分裂。

至於同性伴侶收養子女的問題,也是爭議很大的問題。是否同意收養?同意收養的條件為何?這些都是涉及大家對小孩子的教育及保護範圍的評估。政府在這方面的研究評估不知道作了多少,的確令人質疑!這些實在都需要深入的對話,才能作出比較負責的決策。
同志伴侶或同志婚姻,不是祇有同志權益的問題,而涉及基本婚姻丶家庭丶子女的根本價值體系的衝擊。無論通過同志伴侶法或同志婚姻法,都祇是衝擊的開始。如果過於冒進,後續的反作用力可能不會太低的!
既然對立這麼嚴重,小英政府如果堅持一定要處理,是否考慮以公投的方式來決定,以尊重人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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