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鷄蛋一次性包材政策,應重新檢討!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鄕鎮整併村里整併問題之省思
長照法22條整合修正版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整合修正版版
一丶原條文: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 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本法施行 之日起一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二丶行政院修正案: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 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丶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三丶整合修正建議版: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者,應以財團 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丶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私立長照機構,除接任負責人需符合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外,得自由轉讓及繼承,並變更負責人。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四丶整合修正版修法理由說明:(一)妨害經濟自由: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照顧重度失能者的「住宿型長照機構」(目前的養護機構及護理之家),限制祗有財團法人丶社團法人(合稱長照法人機構)才能經營,而一般的私人及公司在未來均不能再加入經營。這就是根本妨害憲法第15條、第23條保障的人民經營自由權,也嚴重影響長照服務業之發展。
而且針對現有小型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私人養護中心及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規定,在長照法實施5年內必需轉型為法人,否則不能繼續營運。實質即是消滅現存一千多家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
但在長照業者的抗爭下,目前行政院提出22、62條修正草案,已經同意讓現存小型私人住宿型機構除了「遷移」丶「擴充」外,能夠維持現狀繼續經營。(見行政院所提出修正草案22條)。
但陳情人等仍然認為行政院修正草案仍然是妨害經濟自由,爰特提出修正案如后。
(二)比醫療法丶老人福利法丶護理人員法,更嚴苛的「長照法人」制度:
1、醫療法第16條以及衛福部前身衞生署衞署醫字第0950200989號函規定,200病床以上才強制規定需成立醫療法人(含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200床以內則仍可以維持私立醫療機構,免辦法人機構。
按醫療機構在專業技能及醫療設備及投資資金的要求,均遠高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甚多,所以就是否強制要求成法人的必要性,顯然專業技術及資金需求更高的醫療法人之需要性,遠大於長照法人必要性。
但為什麼專業技術資金需求較高的醫療機構規定200床以上才需成立醫療法人,而200床以下仍維持私人可以經營呢?而相反的專業技術資金需求較低的住宿型長照機構,以養護中心來説,目前的老人福利法規定卻限制50床以上就必須成立財團法人,顯然是一國二制,對長照業已經是不合理的限制。
2、目前老人福利法規定,50床以上必須成立財團法人。但目前的長照法原22條及行政院新草案,比現行老人福利法更嚴格,要求未來新設的全部要成立長照法人才能經營,對於未來新加入的私人經營予以「關門」,顯然也是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的必要性。
3、一國三制:
至於目前護理之家(新法實施後也一併列為住宿型長照機構),並不需要限制需要成立法人才能經營,所以目前有的私人護理之家所收容的人數超過二百床的所在多有。所以目前護理之家比醫療法還自由寛鬆。但行政院新草案實施之後,未來新設的,卻必需強制成立長照法人才能經營呢?
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22條第一項規定,均顯然比醫療法及老人福利法丶護理人員法更嚴苛,所以顯然妨害憲法第15條之經濟自由權,也逾越憲法23條的必要性,也限制了長照服務產業之發展。
(三)49床已不符經濟規模:
目前全國許多私人小型(49床以下)養䕶業者,也紛紛反應,49床以下的經營規模,已不符經濟規模。
由於目前全民對長照需求增加,對於養護長照品質要求提高,而政府各項有關的設施丶人力標準提高,而消防安全法規提高,週休二日及加班費等勞力成本暴增,所以49床已經不符經濟規模效益,實有必要適度開放擴大經營規模,業者才能生存。
(四)建議維持雙軌制---讓法人及私人機構併存:
目前醫療法丶老人福利法均採取法人及私人機構併存的雙軌制,而護理之家依護理人員法規定更無法人之限制,實施以來也沒有什麼問題,所以並沒有特別需要取消雙軌制之必要性。
所以建議採取劉建國委員等人及黃昭順等人提案版本的規定及精神,採取雙軌制,維持目前法人及私人雙軌並存的制度,不要再強制未來設立者一律採取法人化的制度。
至於法人化的標準,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後續長照服務的發展來作決定。
(五) 行政院新提案的修正案第2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丶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此項應予以納入。
(六)明定得自由轉讓繼承:
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到目前為止仍不能自由轉讓丶變更負責人,新負責人需辦理重新立案許可;而且也不能繼承,需繼承人重新立案許可。由於長照機構,政府有持續性對於設施標準丶人員標準予以查核監督,所以要求新的受讓者及繼承人,重新設立許可,祗是徒増加擾民,這些規定也是限制私人長照機構業者的經營自由;而這些限制如果祇針對負責人的專業經營資格要求(如長照法24條負責人之資格),有其合理性;但超過此一部份,則已經是逾越其必要性,顯也有違反憲法第23條及第15條之規定。由於這是長照業者長期面臨的不合理的管制,爰於增列一項明定自由轉讓及繼承之規定。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評「12歲以下兒童家庭免電費」政策!
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緬甸---新南向契機
緬甸--新南向契機
此次緬甸之旅,為個人首次的緬甸行。這次能夠成行,要特別感謝我的朋友榮南丶榮清兄弟,因為他們有一個宗敎信仰的老師,要來緬甸辦一場超渡法會,也一併邀請我來參加。而同行的師兄弟,都非常虔誠,其中有來自海外的,例如印尼丶新加坡丶緬甸的。其中特別是來自新加坡華僑的陳家恩兄弟姐妹多人及其家人,一行十多人,他們家是海外移民的第三代,祖父代從福建移民到緬甸,二次大戰後父親代再從緬甸移民到新加坡,但在緬甸仍有伯伯丶叔叔及堂兄弟。這一次在緬甸之行,是由他們在緬甸的堂弟東紅安排各項活動及遊程。
除了對緬甸佛敎信仰好奇感興趣外,對於緬甸在地縁政治經濟的發展,我個人也非常有興趣。所以除了宗教丶文化的參訪體驗外,其實我也一直關心著台商在緬甸的機會,以及臺灣與緬甸在經貿文化交流的各種可能性。特別是台灣政府最近高唱的新南向政策,到底發展的可能性如何?
緬甸的人口目前約近5200萬人,面積約有67.6578萬平方公里(比法國面積大)。是南傳佛教最重要的聖地,號稱是原始佛陀的正法中心。以中國佛教的觀點,稱它是小乘佛教。由於深入生活的佛教信仰,其人民性情非常善良。它的土地廣袤,許多適合農耕之地根本上沒有開發,農業資源非常豐富。目前的基本工資一天約美金3元,算是東協國家中最便宜的!緬甸的天然資源豐富,其中木材(尤其是柚木)資源豐富。緬甸也是著名的寶石(緬甸玉)生產國,玉石寳藏世界有名。它也是自古以來印度與中國西南地區貿易的交會點,算是自古中國西南絲路的重要通路。
緬甸的Panthein是陳家祖父移民來緬甸落腳之地,也成了他們的故鄉。
自最後一任軍政府總統登盛後緬甸逐漸朝向改革開放之路,去年國會及總統大選,翁山蘇姬的政黨大勝,改革開放的腳步更是加快。
跟據東紅口頭提供的報告,明年二月緬甸政府要公布新的外國人投資的規定,預期會更有助於吸引外國投資。而目前也開始有自由經濟區的計劃:
其中日本已在仰光港附近設自由經濟區,目前第一期已經完成,正要進行下一階段。
另外中國也計劃在緬甸靠近孟加拉的若開邦Kyauk Phyu建立深水港,並提出自由經濟區的開發計劃。
泰國及義大利也合作在安曼達海靠近緬泰邊境Dawei ,提出深水港及自由經濟區的計劃。
目前緬甸已經開發的工業區約有30個。工業區土地使用權(30+30)最多60年。緬甸的土地制度,因為社會主義的歷史背景,原則上土地歸國有,但宗教用土地,永久歸宗敎。另外也有永久性土地(free hold)丶租賃性擁有(lease hold)。但工業區土地祇有60年使用權。
仰光河港最多祗能載6000頓的貨船。但仰光海港則可以載運更重的船。
東紅建議Bago是設立工業園區的好地點,離新的國際機場很近。Bago目前有一個工業園區,但是並不成功。勞工非常充沛。所以設立出口型工業區非常適當。
臺灣目前來緬甸投資主要是紡織及農業丶木材及玉石採購。
看來臺灣新南向政策,緬甸應該是非常重要的基地。
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全國科技會議與産業的關係!
「臺灣國際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面臨的挑戰?
農委會輔導成立「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由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重組清算,於105年8月18日完成公司更名登記,額定資本額新臺幣10億元;第一階段邀集與農產外銷相關企業及單位擔任策略股東,已募集新臺幣1億5,200萬元,公司董、監事席次為董事7人及監察人2人,聘請具外銷實務之專業經理人陳郁然先生擔任 董事長。
我的評論如下:
(基本肯定,三大挑戰)
1、這是小英總統競選時開的支票,強化臺灣整體農產國際行銷的能力及競爭力,的確非常重要,所以成立國家級農産行銷公司,在大方向是正確的,值得肯定。
2、但臺灣的國家級農產行銷公司會比紐西蘭的Kiwi行銷公司更複雜丶更困難。理由是紐西蘭的外銷是由kiwi公司專有獨家外銷銷。台灣過去青菓社也有銷日專賣權,但目前臺灣是外銷自由開放,所以新公司的處境㑹更困難。
3、新的公司如何避免與民(既有的農產貿易公司)爭利?如何達到與民間是共存共榮,而不是擠壓民間農業貿易公司的生存空間?這的確也是一項不小的挑戰!
4、如何提升台灣農產品外銷的品質及分級包裝?目前單打獨鬥型的農產外銷的確需要提升,如果能夠作到更好的分級包裝及更有信用的供應鍊體系,對全面提升台灣的農產品的品質及產值,的確非常關鍵,這都需要新的公司及農委會及各級政府、農會通力合作,這的確也是一項不小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