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賄選與選舉制度---從洪大姐及台南市議會跑票談起!

       廣大興案洪大姐(洪慈綪,選上屏東縣琉球鄉選區議員)涉賄選,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屏東地檢署一口氣提出了22人當選無效之訴。
       無論洪大姐的賄選,或目前全國矚目的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民進黨市議員至少五人涉及賣票跑票䅁,其實目前地方基層選舉可以說是:「賄選抓不勝抓」,而全國涉及買票及賣票可能超過三丶四百萬人以上,可以説幾近三成成年人涉及賄選。而各縣市議會議長丶副議長,及全國各鄉鎮代表會主席丶副主席的選舉,更是涉入更嚴重金錢綁樁及黑道圍樁丶固樁問題!
       就算好人投入選舉如洪大姐,也會有「人在江湖丶身不由己」的無奈,因為在目前選舉競爭情境中,討好選民與賄選往往是一線之隔,很容易被拖下水。並不是洪大姐的品德有多大的瑕疵問題,而是在競爭的選舉市場下,為求勝利不得不競相討好選民。而討好與賄選則往往是一線之隔!尤其是比較鄉村型丶人口較為老化的地區,人民賺錢不易丶就業困難的地區,買票仍然是非常有效的!
       賄選問題是個人道德的考驗外,也跟地區的知識丶文化丶經濟水平有密切相關。然而其中有一重要原因,其實是選舉制度設計的問題。有的選舉制度,容易造成各個候選人花大錢買票;有的制度則候選人比較不會有買票的誘因。所以賄選風氣其實跟選舉制度設計習習相關。但迄今為止,很少有人探討此一問題。我個人前後參選過6次全縣性的大選,對於地方選舉如何杜絕賄選丶黑金一向非常關心!
       目前臺灣的地方選舉制度,從縣市長丶縣市議員丶鄉鎮市長丶鄉鎮市民代表丶村里長,都是直接選個人,並没有選舉政黨的票。黨往往是個人的相關條件屬性之一而已。所以是個人與個人的競爭,投票直接投給個人,投票的結果直接受益者就是個人,並非政黨,所以政黨的利益相對較為間接!而買票效益可以直接及於個人,所以買票的誘因較大;而買票再加上黑道的威嚇,其投票效益更大,所以在基層政治選舉黑金結合成為標準模式。而買票是貪污的根源。
       如何杜絕買票賄選?不可否認的這幾年檢調單位抓賄選的確比較認真,也有一些成效;衹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檢調的努力也衹是使買票賄選者更低調更隱密更難抓,結果還是全台灣超過三百萬人在買票丶賣票,抓不勝抓!這就是為什麼我要提出,從選舉制度的改革來根本杜絕賄選問題!
       目前歐陸國家的地方選舉制度,則主要是採用政黨票全政黨票比例代表制,亦即是投政黨票,由政黨提出政黨提名的名單,選民衹投政黨票,而不直接投給個人,然後再依各政黨案得票比例來分配當選名單。這種制度的好處很多,至少:
1、個人將不會有買票動機:因為買票的受益者是政黨及政黨提名名單上的多數人,所以個人沒有買票的動機;至於政黨是否買票?我認為政黨直接買票的機率,我認為機率不大!而
2、政黨也比較不敢提名黑道的候選人:因為一旦提名有黑道背景的候選人,則政黨的聲望馬上受到嚴重社會的負面批評,政黨就完了。
3、可以大幅減少選舉經費負擔,避免政黨與財團有太大的掛勾。
各政黨依政黨票得票率分配的名額組成議會(或委員會),並採取內閣制,議員也可以兼任地方政府閣員,並以多數黨的第一席為地方政府的總理(也兼議會主席)。這樣的選舉制度,不但可以大幅降低競選經費,也可以根本上消除賄選的問題丶並杜絕黑道參選問題!實在是台灣應該學習的榜樣!
       我一直認為賄選問題不是一個單純歸冗於國民素養問題,而是一個制度設計問題!希望對歐陸地方選制有興趣的朋友,大家能共同組成研究團體,共同努力來推動此一制度!

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不亮票,可以開除黨籍嗎?

       民進黨對於未亮票的議員採取開除黨籍的處分,是否經得起司法的檢驗?恐怕猶待觀察!
       因為亮票的規定可能抵觸地制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及刑法第132條「妨害國防以為秘密罪」,所以此一「黨的規定」可能已抵觸法律強制性規定問題!
       一般選舉依選罷法第63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亮票,且依選罷法第105條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議長選舉,依地方制度法44條以「無記名投票」為之。而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此一規定,究竟是否犯罪?是否適用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刑責?目前一般認為並不適用選罷法第105條之規定;而地制法也並無處罰規定。所以議長選舉公開亮票是否觸犯刑法或選罷法,成為法律的灰色地帶!
       過去法務部檢察單位為貫徹秘密投票丶「不記名投票」之規範,一向都以構成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予以起訴。
       而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167號在台中市議長選舉亮票案,也判決有罪,最高法院96年另一件亮票案因同時涉及賄選,也判決亮票構成犯罪!而台南地檢署偵辦2010年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也曾認定是構成犯罪,以緩起訴一年的處分!
       但目前已經有好幾個高等法院的見解,判決無罪。最近的就是高雄市議會2010年議長選舉,蕭永達議員公開亮票被起訴案,一審判有罪,但二審於2014年10月被高院判決無罪確定。民進黨根據最近法院判決的見解,認為選議長公開亮票不構成刑法132條之罪責,並進一步要求黨籍議員必需遵守黨紀公開亮票給黨的監票員。
       但法務部長羅瑩雪卻不同意DPP的意見,仍然公開宣示檢方的立場,認為亮票是構成刑法第132條的犯罪。
       所以以「未公開亮票為由」而開除黨籍,恐怕有涉及要求黨員從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行為的虞慮!
       
       

應該廢止兩稅合一制度

       簡錫堦這一篇文章説,1998年推二稅合一時,綠營當時衹有「他」跟「我」是堅決反對二稅合一的,這件事已經經過16年了,我已經印象模糊了,原來當時我就是同情弱勢的頑固份子。
       不過目前我仍然是不贊成兩稅合一,因為法律上公司歸公司,公司也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個人則是另一個不同的法律主體。而且免徵的對象其實都是有錢的資本主,而勞工及所有的薪資階級,卻是一毛錢都逃不掉,所以實在非常不公平。
       本文也特別提到,在國際比較制度上來看,所有歐丶美丶日等先進發展國家已均無兩稅合一制度;目前全世界衹有七個國家(包括紐西蘭丶澳大利亞丶加拿大丶墨西哥丶韓國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台灣)還在實施二稅合一,而韓國也即將廢除!
       所以台灣應該可以推動「廢除二稅合一」,這些錢用來支持加快實施「老人長期照顧保險」,的確是時機了!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議員跑票,還能內閣制嗎?

        這一次議長選舉綠營有人跑票,所以就有人擔心內閣制或行政院長經過立法院同意的制度,可能發生「金錢收買」的赤裸裸的問題!這個問題的確是早已存在的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麼李登輝與許信良在1995年合作修憲通過「總統直選」同時取消「閣揆同意權」的原因!因為從1993到1995年,每一次閣揆同意權及立法院長的選舉,幾乎逃脫不了「提錢來講」亦裸裸的課題!
       然而這個問題之所以嚴重,主要是「選舉制度」問題!目前這種選舉制度「選人」而非「選黨」,選舉花費很大,加上「買票」是非常「隱密的犯罪黑數」,所以政黨雖然想要約束當選人,但是政黨的制裁卻很難即刻產生效益!
       所以台灣目前國會選舉制度,以及日本丶英國丶法國丶美國的選舉制度,均很難脫離「金權政治」的基本格局。也許英丶法有很強的工會組織,透過組織約束多少有效果。
       所以我個人一直認為「德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票導向的聯立制」,以政黨票決定國會議員席次的分配比例,不祇是有票票等值的效果,而且選舉的財務負擔不會完全由國會議員個人全部承擔,可大幅降低選戰財務負擔,也可以根本地避免「賣票」及「不遵守黨紀」的問題。可以大幅度解決「金權政治」的問題!
       這一次討論修憲,國民兩黨應將「德國式聯立制」列為修憲共識,不應該再採用「日本式的並立制」。
       如果採用德國式聯立制,50%的立委是不分區立委,違紀可立即開除黨籍喪失國會議員資格,而立即有人可遞補。而且立委可以擔任閣員,選立委已經具有選舉閣員(部會首長)的性質,所以選議員已經具有選舉地方内閣的性質!
所以不要因為議長選舉跑票就否定內閣制的價值!

議長選舉亮票有罪嗎?

       一般選舉依選罷法第63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亮票,且依選罷法第105條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議長選舉,依地方制度法44條以「無記名投票」為之。而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此一規定,究竟是否犯罪?是否適用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刑責?目前一般認為並不適用選罷法第105條之規定;而地制法也並無處罰規定。所以議長選舉公開亮票是否觸犯刑法或選罷法,成為法律的灰色地帶!
       過去法務部檢察單位為貫徹秘密投票丶「不記名投票」之規範,一向都以構成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予以起訴。
       而過去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167號在台中市議長選舉亮票判決有罪,最高法院96年另一件亮票案因同時涉及賄選,也判決亮票構成犯罪!而台南地檢署偵辦2010年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也曾以緩起訴一年的處分!
       但目前已經有好幾個高等法院的見解,判決無罪。最近的就是高雄市議會2010年議長選舉,蕭永達議員公開亮票被起訴案,一審判有罪,但二審於2014年10月被高院判決無罪確定。民進黨根據最近法院判決的見解,認為選議長公開亮票不構成刑法132條之罪責,並進一步要求黨籍議員必需遵守黨紀公開亮票給黨的監票員。
       但法務部長羅瑩雪卻不同意DPP的意見,仍然公開宣示檢方的立場,認為亮票是構成刑法第132條的犯罪。
       台灣的政府,司法及檫察單位沒有統一的立場及見解,如何叫人民遵守呢?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該有義務統一法律見解!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選後看臺灣----將會逐漸走出谷底!

       大選後台灣的政局,看來是有從谷底回升的氣象。
       未來柯P與13個綠色的首長,將產生一種良性的競爭關係。尤其是柯P是個過動兒,帶著參選時所揭櫫地「政府資訊公開丶鼓勵公民參與」的基本理念,在首都人才濟濟的環境,不缺新點子,應該會有許多創新作為,而且可能可以鼓勵帶動更多政府善用數位管理的產業。而其它五都及其它縣市,也必然設法跟進,而形成一個相互學習丶也相互競爭的關係,而台北佔着媒體行銷的優勢,會成為綠色執政相互競爭學習的指標。對蔡英文丶朱立倫丶陳菊丶賴清德幾位政治明星都會構成競爭的壓力!而其它縣市之間相互學習丶也相互競爭的情形,將不惶多讓!一種正面競爭解決台灣目前各項困境的氛圍,從地方啟動,也刺激到中央的政策改革,將有助台灣走出谷底而逐漸回升!
       其中光是柯P宣示四年蓋5萬戶社會住宅(最新的說法是4年蓋2萬戶),其所產生的抑制房地產炒作的效益,就相當可觀!而其波及效益到六都當更加驚人!這對居住正義的改善將會有很大的改善!
       而2015年公民組合組黨,如果與太陽花學運領袖再結合,對現有國、民丶台聯丶親民四黨將形成另一種新的良性競爭模式。
而最新的發展是,2015年立委選舉,類似柯P的模式,姚立明等一些人,是否會與柯P結合,在北台灣的立委選舉,複製柯P的方式參選立法委員,也是公民組合以外的新的「立委競選政團」可能投入的另一競爭格局。
至於修憲問題,國民黨主張內閣制,民進黨主張立委選制採取德國式聯立制,但對政府體制沒有明確主張。兩者看來是國民黨有明確主張也較熱衷,但民進黨比較消極被動,兩者之競爭或合作,目前看來成功機率尚不高!
如何催生此次憲改成功?如何把握台灣難得的一次德國式聯立制內閣制的機會,也是關心台灣前途者關鍵的時機!
其實修憲議題另一個關鍵,在於爭取「誰是改革者?」的形象,如果朱立倫在立委選制接受「德國式聯立制」,而民進黨仍然拒絕修改為內閣制,恐怕競爭格局會產生變化!
後馬時代提早來臨,民進黨的競爭對手不再是馬英九丶吳敦義,而是朱立倫。

2014年12月20日 星期六

從歷史角度看美國總統制!

美國的總統制成立的時間是在美國獨立戰爭之後1776年,當時英國還是絶對王權時代,也沒有現代意義的內閣制可以學習。而法國也是在路易16世的絕對王權的年代,而且直到1789年法國大革命,才推翻王權。至於德國尚不存在,葡魯士祇是該地區眾多封建小王國之一。
所以美國的總統制依據盧梭的「民約論」及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的理論,而設計的憲政體制的確是具有時代的原創性。
而且當時這個設計也頗符合美國從英國殖民地脫離,在這個新天新地要新創的國家,這個國家沒有既有的統治階層集團與被統治者剝削階級問題,也不需要由下而上的對抗與革命。最大外侮英國卻遠在大西洋的遙遠彼岸,所以壓力並不大。所以當時美國人都不期待一個大政府來管他們,所以主要的爭論,在於如何控制聯邦的職權,減少交給政府的稅賦,不要政府管太多!所以美國式總統制可以說是仿效君王的體制,而賦矛民主產生的機制,可以算是憲政1.0版。
至於後續的內閣制,可以算是以英國君主政體逐步釋權到成為虛位元首的衍化過程所產生的制度。應該算是憲政2.0。
目前OECD的二十幾個先進國家,採取總統制其實祇有美國,採取雙首長制的國家也祇有法國,而其他二十幾個國家都是內閣制。
而採取內閣制的國家則絶大部分都是以政黨票決定國會議員的總席次分配。這應該算是憲政3.0版!
看美國式的總統制的原理,其實要看1776年當時歐洲是處於絶對王權時代的時空背景,它其實是仿效國王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