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 星期五

新政府社會住宅政策評論(二)

新任內政部長葉俊榮6月2日在立法院作專案報告,他提到:
一、「將研議設置中央都更專責機構」。
        是否有此必要?的確是個問題!
        其實「都更是地方政府的權責」,執行都是在地方,如果要有執行的專責機構,也應該是在地方政府,斷無設在中央政府的道理!
       我實際在歐洲各國參訪,幾乎每個地方城市都有地方政府的「都市規劃及開發公司」,但台灣完全沒有這個概念!
       我的看法是:設置是有必要,但不應在中央政府,而應該是在地方政府。

二丶將研修住宅法,新增「房東出租的優惠稅率」,
        這個政策,對嗎?
        對於有二棟房屋以上,有房屋可以出租的房東,給予優惠稅率,相對於沒有房屋的無殼蝸牛受薪階級,每一條稅都逃不掉,這樣公平嗎?是否會造成圖利屯屋階級之嫌?
        為何不課空屋稅,讓屯屋者,被迫不得不出租房屋呢?

三丶政府將承租民間房屋「包租代管」做為社會住宅興辦方式。
        這樣做,對嗎?
        其實民間能做的,為何政府要花國家預算,搶著來做呢?
       目前民間不動產租賃產業不夠發達的原因,不是租賃業不發達,而是房東要自己經營管理,以方便逃漏稅。租賃產業民間已經是很成熟的產業台灣目前民間空屋有120萬戶,如何善用民間活力?而不應該政府自己跳出來來包攬。
        政府其實祇需要訂定規則,例如:
1、社會住宅的每個人及家庭的居住面積標準及收費標準。
2、課徵空屋稅。
3、獎勵民間參與社會住宅的經營。如此民間的房屋租賃業就會澎渤發展了!

      社會住宅是新政府的重要政策,而這個問題涉及居住正義及經濟活力,也是我長期關注的課題,但依目前新政府推出的政策方向,看來是:
1、不敢得罪屯屋者。
2、沒有善用民間力量。
3、不應該集中權力在中央,而應該活用地方政府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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