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8日 星期五

【從斯文整宅,看柯P都更迷航!】


號稱柯P任內最具有代表性的公辦都更案,斯文整宅第三期都更案,就要在明天(5月18日)動工拆除。

斯文整宅第三期之都更案,基地面積3219平方公尺,建物為地上五層地下一層,於民國58年6月5日完成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每層52戶,但其中4戶未辦理保存登記,共261個建號。建物樓地板面積10838.58平方公尺,其中地下樓2152.26平方方米,及44間建號共1481.35平方米,合計3633.61平方米為台北市政府所有;其餘7204.97平方米建物為民間所有。土地部分民間220人持有土地面積2193.94平方公尺,佔持分比例約68.16%,台北市政府面積852.06平方米,佔持分比例26.06%,國有地173平方米,佔5.37%。

本案都更後規劃興建RC造,地上13層丶地下3層之多戶住宅、一般事務所與公共住宅。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為24842.28平方米。共350戶(公宅142戶丶180多戶住宅戶丶一般事務所1單元,一般零售店舖27戶)丶151席法定汽車停車位丶2席自設停車位,172席法定機車停車位。

身為律師又有三屆立法委員處理民眾陳情豐富的經驗丶及二屆縣長扮演執政者統合者的經驗,對於台北市都更緩慢丶建商與住戶糾紛層出不窮的課題,也花了一些時間研究。由於法律專業的訓練,我常常第一個質疑是,為什麼住戶自己組成的都更團體不能成為自己土地房屋都更的實施主體呢?
我們就以斯文整宅三期都更這個案案來看:

一丶為何不讓住戶成為都更主體?
都市更新在日本主要是涉及整體都市基盤結構,例如道路丶交通丶公園丶公共設施等的重新改造,而提供更好的整體公共環境的改造。所以都市更新的範圍通常是一個比較大的區域的整體老舊市街的改造,而不是小面積的集合住宅的改造;而且由於都市更新涉及現有居民空間結構的改變、影響其生活秩序丶商業利益丶生活環境,所以原則上都是以市街住戶組合的團體作為主體來推動,而且因為涉及公共設施改造必需重訂都市計劃及執行基盤開發,都是由政府來實施。而涉及住戶個別權益的集合住宅老舊更新改建則完全是由住戶組成的團體為主體來實施。

但在台灣實施都市更新二十年卻發生二個非常奇怪的現象。
(一)目前台灣號稱都更的計劃,其實都尚不能稱為都市更新,而頂多祇能算是集合住宅的改建更新。以斯文整宅三期都更案來看,為什麼不能整合斯文整宅一丶二、三期及樹德公園以及蘭州國宅,作一個整體的規劃,再來分期實施呢?其實祇做斯文整宅第三期,真的不能算是都市更新。祇能算是老舊建築改建更新。
(二)為什麼住戶本是主人,但在台灣的都更制度下,卻往往不能成為都市更新的主體,反而卻淪為都更的客體。而建商為什麼卻能反客為主呢?
除了建商借著與住戶簽的保密協定,將住戶各個擊破外,其實政府部門觀念錯誤丶長期縱容建商主導,而住戶缺乏專業知識丶財力弱勢也是關鍵。為什麼住戶本來是所有權人是主體,卻反而一切權利都被實施者建商所掌控呢?
或許大家認為由住戶推動都更有其困難,包括住戶不願意出資丶缺乏資金,以及住戶缺乏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等。但這是可以克服的,就資金方面,其實政府可以協調金融機構對都更施行籌辦前期所需經費扮演融資的角色;專業部分也可聘請都更經理專業公司來協助,而居民組成都市更新團體或合作社也可以聘請都更專業者協助處理。
我認為台北市政府自組的財團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應該重點放在大區域大範圍的都市更新,從道路丶交通丶公園丶各種公共設施等基盤改造為核心。至於小區塊集合住宅的都更,反而應該鼓勵居民自己組織更新會,並協助融資丶協助一些專業都更經理公司來幫助住戶的更新會,讓主導權回歸住戶,並由住戶團體自行協商內部權利變換相關事宜。柯P這種政府兼建商的心態,不下放權利給住戶,難怪都更延宕無效率。

二丶市府兼建商,反客為主,球員兼裁判:
本案台北市政府既是約30%的土地共有人丶也是約30%建物權利人。而且又是市府公辦都更,扮演都更實施者的角色,這個角色就是目前一般建商的角色。而市政府既要扮演建商的角色,又要扮演審查者裁判者的角色,一旦市府的計劃跟民間住戶利益衝突時,市府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裁判者,真的是球員兼裁判,如何能服人呢?市府的立場已經不是公親,而是事主了,如何敎人民心服呢?

三丶1、2、3期、公園丶蘭州國宅整體規劃,分期實施:
都更不該只是舊屋改建,應是大街廓大基盤的屬於都市計畫中的整體規劃。斯文里整宅一二三期,還有樹德公園丶蘭州公園,這麼大面積都更是一個難得的機會,本來應該一起納入整體規劃,分期施工。比如說,一二三期地下停車場和公共設施,三期一起規劃,也才能發揮最大效用。整體社區可以建立林蔭步道系統,三期整併大面積開挖地下停車場,一起解決住戶和周邊的停車問題,也讓公園社區化,延伸為未來都更後社區的綠化園藝。並且增加活動中心丶托老丶托幼等的公共空間。
可惜柯P為了趕選舉政績,而放棄整體規劃分期開發,卻只處理斯文三期都更,的確是浪費了一次大同區大面積都市更新的好機會。明顯違反大基盤整體規劃的最大效用原則。致使都市更新的「有計畫開發」淪為空談,降格成為個別基地建築無秩序的改建。

四丶都更後面積太小,仍然標籤化:
斯文里三期整宅,原本就是相對經濟弱勢的社區,當初原建物10坪以內佔33.5%,而12坪以內的戶數就佔96.2%%。非常不適合家庭居住。本應利用這一次都更,將改建後的房子符合目前市場上一般住家所需的坪數,以符合現代家庭使用,而且也去除過去社區被標籤化的印象。但是市府此次提出的都更案,13坪以下的戶數,仍高達約72%,16坪以下仍高達93%,19坪以上也祇有23戶,7.12%,顯然還是坪數過小,這一社區還是很難逃開「被標籤化」的困局。

五丶政府借容積權利共享,提升住宅舒適空間:
至於如何讓居民在都市更新後提升其居住空間,達到一般市面要求的品質?有人建議台北市政府應該採取創新的模式,建議不一定要細分到350個單位,而將每一個單位儘可能提20坪以上。每一個單位可以採用市府與住戶按照權利分配比例共有模式,住戶可以出資購買市政府的權利;如果買不起,則優先由住戶分配使用,住戶按照市府持分給付市府租金,但租金可以比市價優惠,以避免影響住戶生計。未來如果住戶欲出售房屋,就必須將市府租借的持分一併售出。如此不但市府的權利可以確保,也解決住民的生活品質問題!

六丶市府疑有吃住戶之嫌:
(一)是否有低估土地價值?
按照目前市府規劃的斯文里三期都更案,都更後總產值達51.49億。都更前土地市府估價是19.38億,也就是每坪平均是新台幣191.47萬。但根據熟悉當地市場的居民表示,以總面積高達約一千坪,如此大面積土地,市價一定超過新台幣300萬,顯然市府顯然是低估了土地的價值。一坪相差一百萬以上。
(二)高估支出:
市府提出的財務計劃共17.43億,其中工程費用9.38億,而權利變換費用竟高達4.69億,是工程費用的一半。而權利變換費用,祇包括規劃費丶估價費丶地籍整理費用,這些權利變換費用似乎有「灌水」膨脹的嫌疑。
(三)老百姓文件看不懂:
建案、都更案本來就專有技術名詞一籮筐,現有實施者不管是建商還是這次的北市府,與住戶本來就存在著資訊丶知識丶專業不對等的關係。再加上臺北市政府兼建商,球員兼裁判,住民祇有挨打的份。為了徹底解決此一問題,市府應該把實施權交還給住戶組成的更新會。
(四)到目前為止市政府根本沒有跟住戶簽正式的契約書,還沒有簽契約書就要拆住戶的房子,非常不合理。
(五)市政府迄今並沒有提出一套合理的計算公式,就將全部停車位,由台北市部政府全數拿走。住戶要求拿出合理的計算公式,但市府球員兼裁判完全不理。據住戶表示市府至少多賺了15億以上。

七、趕政績急拆屋
——統包工程尚未發包,就急著拆屋。
四月斯文整宅三期都更統包工程,無人投標狀況下,宣布流標。但台北市府都更處還是急於5月18日要動工拆除原整宅建築,有必要這麼急嗎?拆屋的目的無非是瓦解住戶提出異議的機會,再次證明了柯市長是為了選舉政績行銷,而急拆房屋。為什麼不能等工程統包工程發包完成後,再來拆呢?

八、結語:
(一)、柯P不應該為短期政績而放棄整體規劃,應該踩煞車暫停拆屋。
(二)、應該將都更實施權交回給住戶自行成立的都市更新會,由住戶做為都更實施主體。
(三)、斯文里整宅1、2、3期、公園、蘭州國宅應該重新總體規劃,分期實施。
(四)、都市更新後房屋面積應增大符合一般家庭居住需求,不應該採取目前絶大多數是小坪數的規劃案。

【平埔族的歷史轉型正義】


台南西拉雅平埔族各部落的代表們,為了最近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不承認西拉雅平埔族為原住民是違憲,也違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這個平埔原住民人權得到歷史性的伸張,讓他(她)們感到非常難得的高興,所以今天中午特別趕到台南高鐵站來向我致謝。

我也特別邀請當時一起努力的陳俊安,也來參加。

這個故事源自於我當立法委員即推動振興平埔文化運動,後來當台南縣長時,率先承認西拉雅平埔族是台南縣的縣定原住民,並成立專案辦公室。萬淑娟(Uma)即是專案辦公室的執行秘書。2008年曾經擔任我的祕書的陳俊安,回國找資料,恰巧找到民國46年台灣省民政廳的公文,已經正式承認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為「熟」者是平地原住民。有此一公文依據後,縣府即自2008年大力推動平埔族熟蕃,可以在戶籍上正式登記為原住民,但遭行政院原民會及內政部戶政司全力阻止。縣府乃協助西拉雅平埔熟蕃們打行政訴訟。

歷經二十多年的努力,終於總統府及行政院正式承認平埔族為原住民,目前法案已經在立法院審議中。而司法訴訟也得到確定性的翻轉。
平埔族的歷史轉型正義,我算是扮演先驅推動者的角色,能夠看到此一成果頗為欣慰!

祝福伊斯蘭教朋友齋月吉慶!

各位台北市的穆斯林朋友與移工朋友,伊斯蘭曆的拉瑪丹月到了。煥智在此敬祝大家齋月吉慶,完成功修,身體健康!

Ramadan Mubarak!

【針對民進黨自提台北市長人選 我堅定無黨參選】


針對民進黨選對會今天(5/16)宣布,將會黨內自提台北市長候選人,本人予以祝福。民進黨提名台北候選人與否,並不影響本人繼續參選的決心及行動。

選舉是對執政黨政績的檢驗。民進黨的完全執政狀況下,處處展現出治理能力和法治能力的不足。但最大在野黨國民黨距離台灣主流民意仍有相當距離,無法獲得中間選民認同。根據歷次民調,台北市的自主選民也有超過六成。以無黨籍參選、爭取中間選民認同與勝選機會,仍然有相當大的空間。

我會繼續在競選過程中推出一系列改造台北的城市願景,以及建構社會安全網的政策。我們仍然繼續堅定追求勝選的決心與希望。

【改善投資環境丶才能解決低薪】


頼揆趕在下週一連續三天要宣布政策利多,以拉抬英賴政府二週年的民調。明天將針對解決青年低薪記者會,將宣布:

1、中央派遣工起薪3萬元以上。2、基本工資時薪140元往上調。3、代課老師鐘點費往上調。

針對上述利多政策,我的評論如下:
一、政府應該帶頭禁用派遣工:
派遣工制度是造成台灣長期低薪的原因,許多常態性的工作,因為派遣工制度而被濫用,而政府就是派遣制度的濫用肇始者。
二、政府部門加薪,但政府並沒有針對民間部門振興經濟的對策,民間經濟沒有提升,並沒有辦法全面解決青年低薪的問題。
三、政府的國營事業丶及其子公司及財團法人與民爭利,壓縮民間部門生存的空間,使民間部門淪為政府國營事業及財團法人的下包,剝削民間企業間接造成低薪,政府應該明文嚴格禁止國營事業及其子公司丶財團法人與民爭利。國營事業及政府財團法人應該著重在前瞻性計劃,以及民間沒有能力做的計劃。
四、政府應該成立專案辦公室,通盤檢討妨害民間企業發展的不合理的法規,全面檢討修正。

【台大校長案,敎育部審查權的界線在那裡?】


台大校長遴選案5/12(六)台大臨時校務會議作成拒絕重新遴選,要求敎育部儘速聘任的決議。而進入台大與敎育部公然對抗的新局。而呂秀蓮前副總統及張善政前行政院長也連名公開支持台大校務會議決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則發言表明敎育部的聘任權當然包括核准權。我認為這些爭議其實是對法律體系的誤解所造成,應該予以釐清。行政部門應該有責任釐清:

1、台大校務會議將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及「敎育部聘任」制度,與「公職選舉」混為一談。沒想到呂副總統也把兩者混為一談。其實兩者完全不同。
2、公職選舉,的確選委會沒有審查權。
3、但在遴選及敎育部聘任的制度下,教育部的聘任權的內涵如何定位?是否如公職選舉一般不能有審查權。我認為這是錯誤的類比。
(1)基本上聘任權既然在敎育部,則至少有關「程序合法性」(例如是否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及「實質合法性」(例如最高票候選人是否有違法犯罪,或違反學術倫理等實質違法)的審查權。
(2)但是對於候選人的好不好的判斷(所謂妥當性的判斷),既然已經有遴選委員會的遴選制度,所以這種「妥當性」部分,已經是遴選委員會的權限,敎育部應該是沒有裁量權。
亦即敎育部有「合法性的審查權」,但並沒有「妥當性的審查權」。

4、敎育部聘任權的限制?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説:「公立大學校長的聘用權本來就在敎育部,敎育部自然有准駁之權,當然不用再賦予核准權。」這個說法固然有其道理,但並沒有說明清楚「敎育部審查權的界線」。行政院應該要清楚「妥善性」並非敎育部審查權的範圍。
5、至於台大能否提出行政救濟?
這是一個法理上值得探討的課題。由於台灣大學尚不是一個獨立的公法人(但民事上台大是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它仍然祇是敎育部所屬的機構,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行政命令並不是一個行政處分。而提出訴願卻祇限於人民對政府的行政處分,所以台灣大學並不能對其上級機關敎育部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6、管中閔有無司法救濟程序?
(1)能否訴願?
至於管中閔能否尋求司法就濟程序?台大無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但管可以嗎?管如果以敎育部不作為提出不作為的訴願及行政訴訟,尤其主張敎育部違法作「妥善性」審查,可能也會面臨程序上「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但如果教育部違法作「妥善性」審查,按理應給予救濟的機會。但本案敎育部看來是作合法性審查,而非妥當性審查。
(2)能否提出民事救濟?
至於有人主張管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敎育部聘任。這個主張也是從公職人員選舉的模式來思考。但遴選聘任制並不是公職人員選舉,聘任機關有合法性審查權,但沒有妥當性審查權,所以管如果主張敎育部違法作「妥當性」審查,的確應該考慮給予救濟的機會。但本案敎育部看來是作合法性審查,而非妥當性審查。

【母親節快樂! ——如何安心生育?】


今天是母親節,祝福天下的媽媽母親節快樂!並祝福媽媽們永遠健康美麗快樂!
現代的婦女不婚不生非常普遍,台灣已經連續十幾年成為全球出生率最低的國家。這個情形繼續下去台灣社會經濟將面臨不可持續性崩潰的危機。

當前婦女不婚不生的關鍵是:
1、生小孩的照顧及敎育財務負擔太重。
2、婦女生小孩擔心職業不保。
3、加上買不起房子,所以更不敢結婚。

如何增加婦女願意結婚及生育的環境或誘因,當然就是要解決這些課題,我認為應該:
1、行政院應該設立搶救少子化對策專案辦公室。目前祇設在衞福部底下的少子化辦公室層級太低,是絕對不足的。
2、勞工在生育方面的權益應該比照公務員予以平等對待。
3、普設社區化公共托嬰中心:
托嬰中心是收容0-2歲的嬰兒。3-5歲則是托育中心或幼兒園。由於目前民間居家保母收費都是2萬元以上,家長負擔很重,許多人被迫辭職帶小孩,這就是目前的困境,所以政府應該大力推動社區化公共托嬰中心。
(1)至少153家以上:
以台北市而言,目前有153間國民小學,每一家國民小學的學區範圍,至少應該要有一家社區化的公共托嬰中心。學生數較多的大型學校,應該增設幾個社區化托嬰中心。所以最少就是153家起跳。台北市目前祗有20個公共托育中心,其中托嬰中心更少。
(2)設立的地點,可以考慮學校閒置敎室或社區閒置空間。或靠近公園的地方。由政府提供空間及設備,以降低家長的負擔。
(3)至於收費標準,則比照台北市目前公共托嬰中心家長的自付額的標準,每一個嬰兒每月繳交新台幣5500元。
(4)至於社區化公共托嬰中心,並不是政府公辦,而是朝向社區化的地域性公益法人來主辦,利用社區志工參與,以降低成本。避免官辦而造成成本反而提高及效率不彰。

4、普設社區化公共托育中心:
對於3-5歲階段的公共托育,也必須朝向普設社區化公共托育的方向推動。而對於目前民間已經設立部分,如何達到「善用民力」與「減輕家長過度負擔」之間的平衡,也是需要進一步加以深入檢討。
5、有關育兒相關費用在所得稅可以完全扣除。
6、婦女生小孩可以提早領退休年金:
法國為鼓勵婦女生育,凡是婦女生小孩者,每生一個小孩可以提早二年(一年懷孕,一年照顧)領全額退休年金;生二個就可以提早四年領全額退休金,看起來頗有透因。
台灣應該學習法國此一制度,以鼓勵婦女生育。

7、是否發放育兒津貼?
各國為了鼓勵生育,多有育兒津貼的制度,台灣也有一些人開始提倡育兒津貼。我在1992年選立法委員時開始推動老人年金,1996年推動幼兒教育券。至於是否推動育兒津貼?以台灣目前低稅賦,能否發放育兒津貼?這必須要中央執政者全盤考量。但我認為仍應以社區化托嬰中心丶及社區化托育中心為優先政策。但基本上育兒津貼仍是國家應該推動的政策。
8、保護年輕人負擔得起的居住權:
如何保護人人負擔得起的居住權,讓年輕人不必為居住而煩惱,這是這個時代的科技及資源完全做得到的。政府有許多可以選擇的政策方案。我將在以後再詳細作說明。
母親節是個快樂溫馨的佳節。這一次我投入台北市長選舉,其實最重要的目標就是要推動搶救台灣少子化危機的政策,讓年輕人可以安心結婚、放心養孕小孩。

也許我的政策仍有不夠周延之處,歡迎大家提供意見,共同來推動。最後再次祝福大家母親節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