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8日 星期五

【台大校長案,敎育部審查權的界線在那裡?】


台大校長遴選案5/12(六)台大臨時校務會議作成拒絕重新遴選,要求敎育部儘速聘任的決議。而進入台大與敎育部公然對抗的新局。而呂秀蓮前副總統及張善政前行政院長也連名公開支持台大校務會議決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則發言表明敎育部的聘任權當然包括核准權。我認為這些爭議其實是對法律體系的誤解所造成,應該予以釐清。行政部門應該有責任釐清:

1、台大校務會議將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及「敎育部聘任」制度,與「公職選舉」混為一談。沒想到呂副總統也把兩者混為一談。其實兩者完全不同。
2、公職選舉,的確選委會沒有審查權。
3、但在遴選及敎育部聘任的制度下,教育部的聘任權的內涵如何定位?是否如公職選舉一般不能有審查權。我認為這是錯誤的類比。
(1)基本上聘任權既然在敎育部,則至少有關「程序合法性」(例如是否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及「實質合法性」(例如最高票候選人是否有違法犯罪,或違反學術倫理等實質違法)的審查權。
(2)但是對於候選人的好不好的判斷(所謂妥當性的判斷),既然已經有遴選委員會的遴選制度,所以這種「妥當性」部分,已經是遴選委員會的權限,敎育部應該是沒有裁量權。
亦即敎育部有「合法性的審查權」,但並沒有「妥當性的審查權」。

4、敎育部聘任權的限制?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説:「公立大學校長的聘用權本來就在敎育部,敎育部自然有准駁之權,當然不用再賦予核准權。」這個說法固然有其道理,但並沒有說明清楚「敎育部審查權的界線」。行政院應該要清楚「妥善性」並非敎育部審查權的範圍。
5、至於台大能否提出行政救濟?
這是一個法理上值得探討的課題。由於台灣大學尚不是一個獨立的公法人(但民事上台大是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它仍然祇是敎育部所屬的機構,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行政命令並不是一個行政處分。而提出訴願卻祇限於人民對政府的行政處分,所以台灣大學並不能對其上級機關敎育部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6、管中閔有無司法救濟程序?
(1)能否訴願?
至於管中閔能否尋求司法就濟程序?台大無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但管可以嗎?管如果以敎育部不作為提出不作為的訴願及行政訴訟,尤其主張敎育部違法作「妥善性」審查,可能也會面臨程序上「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但如果教育部違法作「妥善性」審查,按理應給予救濟的機會。但本案敎育部看來是作合法性審查,而非妥當性審查。
(2)能否提出民事救濟?
至於有人主張管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敎育部聘任。這個主張也是從公職人員選舉的模式來思考。但遴選聘任制並不是公職人員選舉,聘任機關有合法性審查權,但沒有妥當性審查權,所以管如果主張敎育部違法作「妥當性」審查,的確應該考慮給予救濟的機會。但本案敎育部看來是作合法性審查,而非妥當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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