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 星期四

 2021/09/02

作者/蘇煥智            

 

知名作家陸之駿力挺國產高端疫苗,8月23日與蔡總統同一天接種「高端疫苗」,注射後身體不適,隔天送醫到院前死亡,成為注射高端疫苗第一個犧牲者。解剖結果死因為主動脈剝離合併心包填塞。正如作家妹妹臉書發文說:「一個死亡數據的背後,是曾經鮮活的生命,是家人親友和戰友深愛的人」。

 

一、一千五百多條生命的背後:

 

因為施打疫苗而死亡的人數,依據衛福部統計,累計到8月31日有693人死亡(其中注射AZ者554人,默德納133人,高端6人)。而新冠疫情一年半多以來,台灣總共有836人染疫病逝。合計一千五百多條生命的流逝,也代表一千五百多個家庭及其親屬朋友的愛與不捨。

 

二、衞福部的人道精神何在?

 

在過去一年半以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完全不考慮染疫死亡者救助問題。直到今年6月17日,新北市侯友宜率先提出,對染疫死亡者發放慰問金新台幣十萬元。衞福部才在7月9日跟進,公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發放要點」,宣布對染疫死亡者從7月15日發放10萬元慰問金,並溯自109年1月15日適用。

         

但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生物病原災害」為該法所規定的災害,其主管機關為衞生福利部。而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新冠肺炎是「生物病原災害」,理應儘速制訂「生物病原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但自民國89年7月19日迄今已經21年多,衞福部卻迄未制訂,顯然是嚴重失職,並缺乏人溺己溺的人道主義精神。

 

三、其他部會多已制訂,衞福部仍在睡覺?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內政部已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日制訂並發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經濟部也在105年8月8日公布「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總類及標準」;105年12月6日公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0年8月8日公布「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0年10月24日公布「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7年9月25日發佈「礦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農委會更早在80年8月31日即依據農發條例第60條第二項發布「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90年11月30日發佈「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1年6月14日發佈「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衛福部竟面對這麼重大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過去的登革熱、腸病毒等「生物病原災害」,卻一直未制定「救助種類及標準」,真的是一直在睡覺。行政院長也沒有盡責,立法院的監督也應該加油。

 

四、各類災害救助80萬元;為何新冠肺炎死者只有10萬元?

根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106年7月31日所公布的「各類災害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一覧表」,因死亡救助標準為: 1、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發給每人20萬元,即40萬元。其中的中央政府權責機關就是衞生福利部,救助諮詢單一窗口也是衞福部。2、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死亡賑助:每人發給慰助金40萬元。以上兩者合計為新台幣80萬元。

        

而因新冠病毒染疫,就是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所謂的「生物病原災害」,按理應該要比照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所公布的「各類災害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一覧表」,救助金額應該是新台幣80萬元。為什麼當全民籠罩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陰影下,衞福部對於因染疫死亡者,不依據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所公佈的標準80萬元,卻只給新台幣10萬元的慰問金?!

 

五、陸之駿及692位疫苗注射死亡者,能否得到賠償?

 

衞福部對於因新冠肺炎染疫死亡的836人,遲至今年的7月15日以後才發放新台幣10萬元的慰問金,而對於施打疫苗導致死亡的693人,是否賠償?其態度更是顯得推委卸責。經常的説法就是死者年紀太大,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目的無非就是要否定疫苗注射與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所以雖然衛福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四項制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並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表。但事實上等於變相要死者家屬,負起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而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死者家屬如果堅持追究責任要求賠償,則馬上面臨必須解剖,檢驗死亡的原因。許多家屬通常不願意死者再受一次大體解剖,而形同放棄受害救濟。

 

所以雖然有693人因注射疫苗而死亡,但真正進入受害救濟程序者可能少之又少。到現在為止,衛福部尚未公布任何一個因注射新冠肺炎疫苗受害救濟成功案例。我們期待陸之駿案例是否能成為疫苗受害救濟成功的案例。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是一種「產品保證責任險」的概念,不應由受害家屬負舉證責任: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其實是一個「疫苗產品責任險」的概念,基本上是一種由政府出面擔保的互助保險。而疫苗產品責任險,跟商品著作人的責任相同,應該由提供疫苗者負起產品的保證責任。尤其是當疫苗注射後,被接種人的生命及健康受到侵害時,應該要由疫苗提供注射者負起擔當責任。亦即,應該要由政府負起舉證責任,明疫苗注射與受害人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並不是由受害者家屬來負舉證的責任。

        

但衛福部在110年2月份修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時,不但沒有落實「政府擔保疫苗注射受害賠償的互助保險」的理念,反而增加了「政府規避疫苗責任」的新事由:1、「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2、「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該辦法第13條第1項一(二)(四))。被邱顯智立委批評為「將舉證責任轉嫁給弱勢的接種受害人」,大開醫療人權的倒車。

        

相對地,美國的疫苗注射受害人,則因為疫苗產品責任險舉證責任的轉嫁,卻可以更容易取得賠償。

 

新冠肺炎染疫死亡者不適用災害防救法救助制度,以及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不適用疫苗保證責任險的概念,刻意規避政府責任。如此作為,均反映出蔡英文政府的人道精神低落,及醫療人權理念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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