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6日 星期日

憲法法庭進入癱瘓!

 
憲法法庭原定在1/24審議是否暫時停止適用的處分,結果會議最終並未舉行,而未能即時阻止憲法訴訟法的適用!所以憲法訴訟法於昨天(1/25)正式生效。


這樣的發展可能超出賴總統及民進黨的預期;也呈現出國會在野黨過半且朝野激烈對抗下,賴政府陷入跛腳化的政治現實變化,多少影響大法官的心態,部分大法官不願意背負執政黨打手的污名。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後,將來審理「暫停適用處分」時,究竟要採用1/2以上多數決?抑或採取絕對多數(至少9人以上)?可能會成為爭議!


按第30條修正案「違憲宣告至少需九人以上」,是否也適用在「暫停適用處分」案?不過因為有違憲爭議才要暫時停止處分,而暫時停止處分已經發生「暫時違憲的效果」,所以按理應該比照新法違憲宣告需絕對多數(9人以上同意)才合理,也才能服眾!


在新的大法官產生前,目前的憲法法庭已經不能再作出任何違憲性判決,形同已經癱瘓!


不過政治上到底在野聯盟是否得分?恐怕就不一定了!恐怕是氣勢上得分,民心上失分!

2025年1月11日 星期六

台灣出生率全球倒數冠軍!


台灣再度成為全世界出生率最低的國家,我們已經連續超過16年以上是全球出生率最低的國家。許多人都是這是一個國安級的困境,可是為什麼政府及國會仍然不重視此一問題呢?
 
如此嚴峻的情況繼續下去,台灣在預見的未來,將面臨經濟、社會崩塌的危機!勞保、公務員退撫基金、健保面臨龐大缺口危機會加速來臨!許多產業將面臨結束危機!
 
出生率全球最低,就是考驗國家領導人的領導力,出生率低,也是領導力低!

2025年1月8日 星期三

《京華城是否弊案?(一)》

 
《京華城12萬平方米可以無限𣈱飲嗎?》


金華城一直訴求「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米。」也就是120284.39平方米容積率可以不限次數,這個訴求合理嗎?


林欽榮擔任柯p的副市長、林洲民局長都認為在京華城的購物中心的特許執照已經適用了,而且該建築物拆除後,就應該恢復商三特的一般管制的基準容積率392%。12萬平方米不能無限暢飲!


但監察院介入,根據80年都市計劃要求台北市政府應以基準容積560%比較合理。但監察院這個意見合理嗎?有沒有受到污染?


至於柯P的意見呢?在簡版起訴書p.40(第9行以下)提到109年2月18日前的某日柯p向副市長彭振聲表達:「京華城120284.39平方米樓地板面積,應不限於使用1次等語」表達了不同意台北市政府107年都市計劃刪除12萬平方米最高容積保障的立場。明示其支持沈慶京的訴求。


柯P支持沈慶京的訴求,合理合法嗎?


金華城主張享有120284.39平方米的依據是80年2月14日生效的都市計劃。


一、容積率實施前,唐榮搶掛超額容積:


該基地原為唐榮鐵工廠舊廠,後來唐榮經營不善而成為省營企業。後因台北都市發展,鐵工廠舊址成為應淘汰的工廠。


民國72年台北市全面實施容積率管制,自此之後工業區容積率僅為300%;但唐榮公司卻趕在實施前搶先申請工業廠辦建築,並將建築容積高達120284.39平方米,而基地面積16485平方米,容積率高達729.66%。


當時在容積率管制強制實施前,台灣各地方一片搶建風潮。但沒想到政府省營企業竟然也跟民間一樣爭著搶著實施前「掛號容積率」,真的是非常錯誤的示範。


二、唐榮低價售地:


如果取得工業廠辦建築執照後,有實際興建,那也就認了;可是唐榮公司卻將土地標售,並由威京公司於76年(1987)7月11日以新台幣13億元標得。等於每坪僅26090元(2.6萬/坪),每平方米7786元。如果以容積率計算相當1088元/每容積平方公尺。應該算是低價取得土地。


那時我已經正式執業當律師,75年9月以每坪8萬元在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購買房屋。相對於唐榮土地一坪祇有2.6萬元,實在是太便宜了!


三、建照未施工,超額容積喪失;恢復一般管制:


如果威京集團有依照建照興建工業廠辦大樓,那麼繼續享有12.084萬平方米的容積率,大家大概也不會有意見。可是威京集團並沒有興建工業廠辦,反而申請變更工業區為第三種商業區,興建購物中心。等於工業廠辦大樓的執照已經失其效力,應予以撤銷,而應該回復72年已經生效的工業區容積率管制300%。


台北市政府80年2月14日的都市計劃,將工業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要求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萬平方米,其實就已經違法圖利威京集團。


四、唐榮工業區變更商三特是重大失策:


其實從都市發展及經濟科技發展來說,唐榮舊址的確需要轉型,但究竟是朝向以國際購物中心為中心的商三特?或是朝向「工業廠辦建築」落實?或是更進一步將「工業廠辦」進一步朝向以「電腦資訊工業的高科技廠辦暨研發營運中心」的方向規劃興建,而不需要將工業區變更為商三特呢?


環顧當時台灣的電腦資訊產業環境,1976年宏碁成立,同時也是台灣工研院派曹興誠等人到美國RCA去學習半導體製造技術;1980年聯電成立,1987年(民國76年)2月台積電成立;1970-90年代正是台灣電腦資訊工業澎勃發展的年代。許多電腦資訊公司因為在台北找不到工業用地紛紛外移到台北縣、桃園甚至新竹。但其營運中心、研發、試量產許多仍然留在台北。台北市的高科技廠辦非常缺乏。如果唐榮舊址規劃為「電腦資訊高科技廠辦及研發中心」,將可以引導台北市松山區及以東區域、南港、內湖這些原來逐漸沒落的舊工業用地朝向「電腦資訊高科技廠辦及研發中心」發展。可以吸引更多資訊高科技人才留在台北,吸引更多國際高科技人才來台北市就業,台北市在全世界的競爭力將會更強,商業也會更蓬勃!


對威京集團而言12萬平方米的高科技廠辦大樓,如果能夠適當的規劃,不但穩賺不賠,而且可以大賺一把。同時也可以引導威京集團朝向投資高科技公司,也許整個威京集團的體質可以更健康。


據了解京華城購物中心的計劃一開始就有很多人並不看好,畢竟京華城距離忠孝敦南百貨商圈非常近,兩者有競爭關係;而相對偏僻而且並非主要交通幹線的京華城,如何跟早已成型而且是主要交通幹線的忠孝敦南商圈競爭呢?


無論是對威京集團或台北市政府、或內政部、經濟部來說,將唐榮舊址由工業區變更為商三特都已証明是一項錯誤的政策;但大家似乎都還沒有反省到其實台北市及台灣是喪失了一個重要轉型發展的契機。如果將一個搶佔容積率的工業廠辦建築,重新定位為「電腦資訊高科技廠辦、研發中心、營運中心」則台北市、台灣將更具有豐厚的國際競爭力。

《京華城是否弊案?(二)》

 
 

五、80年都市計劃兩大爭議涉違法?
 

80.2.13台北市政府將原唐榮工業用地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文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六種用途。為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將C區(西北側20筆小面積土地係多人所有,基地面積2134平方米)土地共同納入80年都市計劃範圍,亦變更為商業區。
 

該 計 畫 案 說 明 書 蛓 明 : 「本 案 應 捐 地 料
30%規劃設計為公園 、廣場之用 ,並登記為市政府所有 ,以 回饋社會大眾 ,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 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塊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 “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 “,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 體開發為原則 ;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 11. 2 第六次專案小組會議所提 (78. 10. 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 較表”之第六案計算〔即容 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為標準」,80年月14日0時起生效。
 

80.2.14生效的都市計劃,有二點涉及違法疑慮:
 

(一)不應損及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
如上所述此執照原是工業廠辦之建築執照,而且祇是為「搶先掛號,搶佔超額容積率」,既然工業廠辦建築執照已經不興建,自然應予撤銷,而且也當然喪失此「超額容積率」而恢復正常的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都市計劃竟然保護已不存在的容積率,而且違反土地分區管制的容積率,顯然是違法圖利。
 

(二)392%的商三特容積率,應該祇適用在已經變更為商三特的土地分區上適用;至於捐地30%的土地已經捐贈給台北市供作公共設施用地,而且並非商三特的土地分區。這三成土地是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回饋,所以變相將其容積移轉到威京公司的土地上,顯然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基本原則,也是違法的。
 

六、金華城購物中心實際容積率已達678.91%:
 

本案土地開發於87年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並核發
建造執照(北布府87建⻋年212就),京都公司、威京公司及京華城公司於90年10月16日與北市府簽訂捐建公園廣場設施之履約擔保契約書,北市府於90年核發使用執照 (北市府
90使字第350號) ,至此完成京華城建築案即京華城購物中心 ,基地面積16,485 平方公尺 ,容積樓地板面積111, 919. 11平方公尺 (地下1 層至 地下8層並未列入容積 樓地板面積計算 ),換算 容積率約為678.91%(111,919.11 /16,485 = 678.91%)。
 

七、錯誤的政策,撐不到十年:


京華城是2001.11.23開幕,開幕前的9月就因納莉颱風水淹地下室損失慘重。開幕過了不久就發現人潮不足生意不好;開幕不滿十年就因生意慘淡,於2011.9向台北市政府尋問是否可以都更。
為了轉換方向準備朝建築行業轉進,提高系稱土地容積率,乃針對京華城土地基準容積率是392%?或是560%開始跟台北市政府不斷陳情,當時郝龍彬市長時代基本上堅守著392%容積率。京華城乃轉向監察院陳情。


八、監察院站在錯誤的基礎,比劃乾坤:


監察院依據80年都市計劃書,認為京華城土地的基準容積率560%。不過監察院似乎忽略了更前面的歷史沿革,因為原來建照超過300%的容積率,已因為威京公司沒有履行工業廠辦建照建築,而失所附麗。


而且捐地是變更為商業區的回饋對價,並不能將捐地上的容積率移𨍭到京華城的商三特的土地上;而且所捐的地也無容積率可轉。但監察院於105年1月12日(1月16日總統大選)利用總統大選權力即將交替真空之際,以105內正字0005號糾正案認為560%較392%合理。


其實監察院是在站在錯誤違法的基礎上作有利於京華城的解釋。用違法解釋壓迫北市府原堅持的合法立場,圖利財團。

京華城是否弊案?(三)


九、柯P支持沈慶京立場,令人錯愕!


柯p支持威京集團的12萬平方米不限於一次,公開否定自己任內台北市政府107年1月19日公布的都市計劃。這跟他在106年4月26日都更論壇閉幕致詞「京華城這案就回到法規」顯然不同,令人錯愕!


這還是都更論壇後他自己核准公告的都市計劃;而且經京華城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市政府勝訴。
因為那12萬平方米是搶在台北市容積率實施前「搶掛號的建造執照」,而且最後並未依該建照施工建築,該建照台北市府早應予以撤銷。既未實際建造,該超額容積率早失所附麗,而應該恢復一般分區使用的容積管制工業局300%。


而金華城依80年都市計劃的錯誤政策所取得建造執照,及實際施工的容積率678.91%,也因為金華城構物中心拆除後而失所依據。


柯p認同威京集團12萬平方公尺可以不限一次,而可以無限暢飲。


其實是一件嚴重破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


容積率並不是祇有地主既得利益保護問題,而且包括公共空間容量、公共環境容量例如天際線被侵犯的問題。


同時同一個土地使用分區類型,有的遵守容積率管制,有的卻能取得超額容積率,嚴重違反公平原則,這都是陌視法治違法圖利。


十、細部計劃可以推翻主計劃嗎?


檢察官起訴柯p、副市長彭振聲、黃景茂局長等人圖利京華城20%的容積獎勵缺乏法令依據。因為容積獎勵必需符合都更、危老的條件才可以,但本案並非都更也非危老改建。而且違反都市計劃主計劃560%的基準容積率。


柯市府以細部計劃附註的方式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等於以細部計劃取代法規,以細部計劃推翻主計劃。


從法律體系的來看,細部計劃不可以超越主計劃賦予的基準容積率,而且所有的容積獎勵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基礎或明確的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因為賦予容積獎勵不是祇有賦予人民受益權而已,它也同時具有侵犯公共空間、公共環境的影響,所以凡是缺乏法律明文授權依據的容積獎勵,都是「違反依法行政」的大原則。


也有一些論者引用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的自治條例作為「細部計劃」可以授予容積獎勵的依據。詳情如何仍有待確認;其實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祇在該直轄市、縣、市有效力,本來就不及於其他縣市。


不過行政院及法律學界、都市計劃、地政界也應該借此機會好好體檢一下台灣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的土地規劃法律體系是否混亂?及如何合理整合的問題。


十一、圖利容積接近國父紀念館,金額高達121億元。


柯市府違法圖利京華城容積獎勵18463.2平方米樓地板面積,換算約為5585坪;如以銷售坪計約為8657坪。經都發局鑑價以每坪約140萬計算,合計圖利金額高達約121億元。
 

增加的容積略大昇新光三越天母店一館、接近國父紀念館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十二、結語:擔心都計體制更被破壞之虞!


柯p此案可能對台灣都市計劃體制影響甚大,往正面看也許有機會使台灣的都市計劃體係更健康,更能堅持原則。但也很有可能更糟糕,硬抝、扭曲,例如80年的都市計劃明顯圖利,監察院以台北市80年錯誤的都市計劃為基礎,壓迫守法的都市計劃公務人員。


我為什麼花了這麼多時間來寫京華城案,就是希望大家能夠看清問題的本質。不要因為事關某位政治明星的政治前途而導致都市計劃體系硬拗的更扭曲,讓財團既得利益者的違法炒作更如魚得水!

2025年1月5日 星期日

法官是否應有違憲審查權?

 
新竹市前市長高虹安因詐領助理費案,一審認被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提起上訴,高院周四(1/2)表示因該案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有牴觸憲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疑慮,因此將案件裁定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並提出釋憲。


本案法官提出釋憲案,正好凸顯目前憲法訴訟案修正案需9人以上(但目前僅有8位大法官)才能宣告違憲,是非常不利於人民的憲法訴訟救濟,對司法人權的侵犯。


本案也凸顯我國法官為何沒有「法規的違憲審查權」?法官在適用法律、法規時,對於法規是否違憲通常不會主動提出,更不會主動解釋那個法規的那項規定構成侵害人權而宣告違憲不適用。但英美日等國家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卻都有違憲審查權。這些國家都以最高法院作為「法規是否違憲」的最終判決,而不另設司法院或憲法法庭或憲法委員會。美日英就是最典型的國家。


其實憲法78條祇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實本條本身就是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基本精神,因為祇有法院才能作出最終裁判及憲法及法律的解釋);但依憲法統一解釋法令,祇表示「大法官有最終憲法及統一法令解釋權,並不能獨佔解釋權」,普通法院的法官在適用法律時,也必須進行法律體系的整體思考,自不能排除憲法的適用,如果不能直接行使「違憲審查」,勢必陷人民權利處於被動地過度侵犯成為常態!例如過去的檢察官未經法院許可,即行使「覊押權」「監聽權」就是例子。


司法界應該共同發聲讓普通法院的法官也有違憲審查權。

2025年1月4日 星期六

柯P覊押禁見,引發司法濫權之爭?

 
一般認為既然已經覊押4個月,而且已經起訴了,表示檢察官對柯P所犯四罪,已有充分的犯罪証據。而且金流該查的應該也已經查完了;該詢問的証人也應該已經詢問了。所以既然已經起訴了,再以「湮滅、偽造、變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証人之虞」而覊押,似已有「濫權覊押」之嫌!基本上我也同意這樣的觀點。


不過在柯P案中,檢察官認為柯P的秘書橘子是經手經費(無論是政治獻金或捐贈或是賄款)的重要行為人及証人,橘子於案發前即逃到海外,而且懷疑是柯P指示她出國。重要証人可能是收錢行為人逃到海外,而且被告為了自保勾串共犯及証人乃是人性之常;所以檢察官在這波攻防中為何堅決抗告,而且訴求也並非毫無說服力!如果橘子繼續滯留海外,這種串証之嫌恐難洗白!


檢察官被質疑柯P收賄的証據薄弱,其實關鍵是偵查中覊押最多祇能四個月,而且重要証人橘子逃亡在國外;而且在智慧型犯罪的類型中,有關收賄部分相關金流的確是不容易掌握的!檢察官必須在覊押的4個月期限內不得不起訴。


檢察官公佈的簡版起訴狀,雖然用了48頁在論述柯P如何違法圖利,但最後在觸犯的罪名卻並沒有將柯P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違法圖利罪,列為其中罪名,應該算是一項嚴重的疏失!其實是否違法圖利京華城,才是社會最關注的議題。


另外如果柯p構成違法圖利,那為何作成違法圖利的都市計劃委員,除了彭振聲、黃景茂外,為何其他人都安然無恙呢?這也是檢察官必須回應社會質疑之處?

2025年1月2日 星期四

憲法訴訟法覆議案,藍白如何回應?

 
行政院對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出覆議,我支持!


因為這不是一個政黨利益之爭,而是一個「人民司法人權」是否被侵害的問題!


立法院藍白在野聯盟,修改憲法訴訟法,將違憲判決要求必須有9位大法官以上同意。這個新修正案,將目前「相對多數」的決議方式,變成「絕對多數」的決議;但違憲決議需要至少九名大法官同意,是嚴重剝奪人民的司法救濟人權。


藍白在野聯盟以為大法官需9席以上共識決議,才能穩定社會價值;猜想應該是在野聯盟對於大法官在同婚及廢死及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解釋及判決非常不滿而引起的修法動機!


不過藍白在野聯盟關切的這個問題,其實關鍵在於「大法官人選由總統及執政黨”整碗捧去”」的問題,所造成的司法不獨立及民意及價值的被扭曲。其解決之道在於如何避免「大法官的提名權、同意權被總統、或執政黨”整碗捧去”?」(將另案討論)而不是提高違憲決議的門檻!


在野聯盟顯然忽略了,除了少部分涉及單純社會價值觀如同婚、廢死的價值爭議案件外,其餘絕大多數的憲法訴訟案件是涉及「人民vs政府」、「人民vs人民」。其中尤其「人民vs政府」的案件,本來大法官就有袒護政府的傾向,如果這些案件再採取「絕對多數決」,那人民的寃情將更難以伸張。例如「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非常多條文被憲法法庭大法官站在維護政府利益的保守黑箱立場予以否決,就是典型的例子。


如果國會藍白在野聯盟連這點都看不清,就實在令人非常遺憾!所以我們期待國會藍白在野聯盟,應該支持憲法訴訟的決議恢復原來「相對多數」,祇要出席大法官1/2以上的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