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既然已經覊押4個月,而且已經起訴了,表示檢察官對柯P所犯四罪,已有充分的犯罪証據。而且金流該查的應該也已經查完了;該詢問的証人也應該已經詢問了。所以既然已經起訴了,再以「湮滅、偽造、變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証人之虞」而覊押,似已有「濫權覊押」之嫌!基本上我也同意這樣的觀點。
不過在柯P案中,檢察官認為柯P的秘書橘子是經手經費(無論是政治獻金或捐贈或是賄款)的重要行為人及証人,橘子於案發前即逃到海外,而且懷疑是柯P指示她出國。重要証人可能是收錢行為人逃到海外,而且被告為了自保勾串共犯及証人乃是人性之常;所以檢察官在這波攻防中為何堅決抗告,而且訴求也並非毫無說服力!如果橘子繼續滯留海外,這種串証之嫌恐難洗白!
檢察官被質疑柯P收賄的証據薄弱,其實關鍵是偵查中覊押最多祇能四個月,而且重要証人橘子逃亡在國外;而且在智慧型犯罪的類型中,有關收賄部分相關金流的確是不容易掌握的!檢察官必須在覊押的4個月期限內不得不起訴。
檢察官公佈的簡版起訴狀,雖然用了48頁在論述柯P如何違法圖利,但最後在觸犯的罪名卻並沒有將柯P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違法圖利罪,列為其中罪名,應該算是一項嚴重的疏失!其實是否違法圖利京華城,才是社會最關注的議題。
另外如果柯p構成違法圖利,那為何作成違法圖利的都市計劃委員,除了彭振聲、黃景茂外,為何其他人都安然無恙呢?這也是檢察官必須回應社會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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