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8日 星期三

《京華城是否弊案?(二)》

 
 

五、80年都市計劃兩大爭議涉違法?
 

80.2.13台北市政府將原唐榮工業用地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文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六種用途。為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將C區(西北側20筆小面積土地係多人所有,基地面積2134平方米)土地共同納入80年都市計劃範圍,亦變更為商業區。
 

該 計 畫 案 說 明 書 蛓 明 : 「本 案 應 捐 地 料
30%規劃設計為公園 、廣場之用 ,並登記為市政府所有 ,以 回饋社會大眾 ,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 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塊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 “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 “,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 體開發為原則 ;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 11. 2 第六次專案小組會議所提 (78. 10. 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 較表”之第六案計算〔即容 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為標準」,80年月14日0時起生效。
 

80.2.14生效的都市計劃,有二點涉及違法疑慮:
 

(一)不應損及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
如上所述此執照原是工業廠辦之建築執照,而且祇是為「搶先掛號,搶佔超額容積率」,既然工業廠辦建築執照已經不興建,自然應予撤銷,而且也當然喪失此「超額容積率」而恢復正常的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都市計劃竟然保護已不存在的容積率,而且違反土地分區管制的容積率,顯然是違法圖利。
 

(二)392%的商三特容積率,應該祇適用在已經變更為商三特的土地分區上適用;至於捐地30%的土地已經捐贈給台北市供作公共設施用地,而且並非商三特的土地分區。這三成土地是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回饋,所以變相將其容積移轉到威京公司的土地上,顯然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基本原則,也是違法的。
 

六、金華城購物中心實際容積率已達678.91%:
 

本案土地開發於87年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並核發
建造執照(北布府87建⻋年212就),京都公司、威京公司及京華城公司於90年10月16日與北市府簽訂捐建公園廣場設施之履約擔保契約書,北市府於90年核發使用執照 (北市府
90使字第350號) ,至此完成京華城建築案即京華城購物中心 ,基地面積16,485 平方公尺 ,容積樓地板面積111, 919. 11平方公尺 (地下1 層至 地下8層並未列入容積 樓地板面積計算 ),換算 容積率約為678.91%(111,919.11 /16,485 = 678.91%)。
 

七、錯誤的政策,撐不到十年:


京華城是2001.11.23開幕,開幕前的9月就因納莉颱風水淹地下室損失慘重。開幕過了不久就發現人潮不足生意不好;開幕不滿十年就因生意慘淡,於2011.9向台北市政府尋問是否可以都更。
為了轉換方向準備朝建築行業轉進,提高系稱土地容積率,乃針對京華城土地基準容積率是392%?或是560%開始跟台北市政府不斷陳情,當時郝龍彬市長時代基本上堅守著392%容積率。京華城乃轉向監察院陳情。


八、監察院站在錯誤的基礎,比劃乾坤:


監察院依據80年都市計劃書,認為京華城土地的基準容積率560%。不過監察院似乎忽略了更前面的歷史沿革,因為原來建照超過300%的容積率,已因為威京公司沒有履行工業廠辦建照建築,而失所附麗。


而且捐地是變更為商業區的回饋對價,並不能將捐地上的容積率移𨍭到京華城的商三特的土地上;而且所捐的地也無容積率可轉。但監察院於105年1月12日(1月16日總統大選)利用總統大選權力即將交替真空之際,以105內正字0005號糾正案認為560%較392%合理。


其實監察院是在站在錯誤違法的基礎上作有利於京華城的解釋。用違法解釋壓迫北市府原堅持的合法立場,圖利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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