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11萬元一審判7年4月,今天高院二審判決貪污無罪,改判為6個月得易科罰金。
此一判決宣判後,高虹安得申請復職,明年仍然有機會繼續參選新竹市長。
到底高院此一判決的依據主要是立法院提供給法院的解釋,認為公費助理,是立法院給立法委員的補助,所以認定高虹安缺乏貪污的犯意,因而判決貪污無罪。但助理費申報不實而有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的偽造文書問題。
不過此一判決可能擴大目前詐領助理費判決「貪污無罪」的範圍,值得注意!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貪污罪是否成立?涉及高虹安是否復職?及明年年底是否能繼續參選新竹市長?因而為各界所重視!
過去民代涉詐領助理費的犯罪類型,是以助理費補助為科目範圍,如果詐領的助理費仍然用於聘請其他助理協助問政或服務,則不構成貪污。這可以說是「助理費小水庫」理論。雖然貪污不成立,但仍適用偽造文書中的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並沒有禁止再參選的限制。
但此次高虹安的判決,則是依立法院的回函,將助理費列為是屬於立法委員的問政補助款科目,似乎將立法委員薪資以外的補助款,列為非貪污之標的,而認為並無貪污的主觀犯意,因而不構成貪污。這種見解可稱為「補助款大水庫」理論。採取此一見解,將大大擴張「貪污無罪」的範圍。
事實上立法委員的補助款有很多項目是直接𣿬入立法委員的帳戶,例如研究費、出國考察、服務處租金補助⋯等等。這些補助款如果沒有實質行為及支出而請領補助,是否不構成貪污仍有討論之必要;但助理費則是直接進入助理的帳戶,這不是單純避免立委所得稅課稅問題,而是有助理公、勞保及助理薪資保障問題。所以將助理費視為補助款,性質上的確爭議很大。
而且補助款是否用於問政所需要的立法院所明列的「補助項目」上,或是用在其他個人開支,也是關鍵。所以法院仍需核對是否已經用在立法院「明列的補助項目」上,不能僅說是「補助款」而不需核實是否用於「明列的補助項目」,即可免其貪污罪責。高院的判決就此部份仍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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