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財劃法是否違憲亂局,如何解套?—廢中央統籌,將營業稅及所得稅,改為分稅制!

 


行政院長不附署11月14日立法院藍白在野聯盟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30、32條及增列32條之一、37條之2、37之3,而使修正案無法公佈生效,創下行政院長違憲拒絕附署,而又不自行辭職的歷史紀錄!
 
但行政院長卓榮泰宣稱在野聯盟「11/14該修法內容」違法違憲,這個說法是否合理?值得客觀探究!
 
財政收支劃分法在野聯盟連手三修:第一次是2024/12/20修正案擴大統籌分配稅款的規模,依使地方政府新增3753億元。2026年統籌分配稅款總金額預估將達8840億元。但統籌分配稅款雖增加了許多,但中央政府也因而減少一般性的補助及計劃型補助。例如2025年一般性補助款被刪除636億元,而2026年計劃型補助從2025年的2454億元刪到祇剩308億元,足足減少2146億元。
 
《11/14修法內容》
 
11/14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其主要內容就是要求行政院不得減少計劃型補助及一般性補助。這對於行政院來說,的確是一件很為難的立法。因為國家總稅收及總收入是一定的,如今統籌分配稅款已經增加分給地方政府將近4000億,如果計劃型補助、一般性補助仍然維持過去相當的規模,則中央政府祇有:1、繼續刪減中央政府其他支出。2、增加舉債。但因爲這是每一年持續性的需求,勢必面臨修法提高舉債上限。
 
《11/14修法是否違憲?》
 
而且一般性補助款跟統籌分配款,性質上均具有滿足地方政府財政基本需求的特性,既然統籌分配稅款增加了將近4000億元,一般性補助款自然減少也是正常的現象。至於計劃性補助款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1、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2、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3、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4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這些計劃補助其實都是視中央政府的財政能力及國家社會發展需求,才能具體擬定,這應該是行政權的核心裁量權,不應該以國會立法權在不考量國家財政能力下,片面決定中央政府計劃型補助的規模。所以立法院11/14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實在已經踰越立法權合理的分界,而侵犯了行政權的核心領域。
 
所以行政院指控11/14財劃法修法違憲侵犯行政權,並非無的放矢!
 
《帶頭違憲、兩敗俱傷!》
 
雖然在野聯盟的修法涉及違憲,但總統府、行政院在本案立法前,未善盡府院及院際溝通的努力,而以執政者帶頭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的明文規定,公然違憲拒絕附署實在是創下歷史惡例,帶給台灣政局朝向惡性循環的亂局,殊不可採!但在野聯盟不負責任的立法,社會觀感也不佳,可以說是兩敗俱傷!
 
《中央統籌吃大鍋飯,無法振興經濟!》
 
而且在野聯盟在「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案,仍然採取「中央集權式」的統籌分配稅款制,而且將營業稅列為國稅,並將營業稅全部納入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給地方政府,但中央政府卻一毛錢也分不到,這是自相矛盾的邏輯;而且中央有權卻分不到營業稅款,如何讓中央投入振興經濟呢?而且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無法鼓勵地方政府招商創稅,仍然是大家吃大鍋飯,祇享利益分配,而不需努力創稅,無法振興台灣經濟及在地經濟。
 
《和解之道/廢中央統籌·改為分稅制》
 
在野聯盟應該要思考將跟經濟發展最有關的「營業稅及所得稅」改列為國家及地方「共享稅」,並以各分得50%為目標,讓地方政府也可以因爲地方的努力而「創稅」並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就業安居。讓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有為地方經濟發展的動機及動力。
 
國家亂局中,也許最好的兩全其美之方案,就是將「營業稅、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並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改為「分稅制」;讓中央與地方共同努力,振興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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