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木棉道花季之後?

一年一度的白河林初埤木棉道花季已經結束。而再過二個月又要迎接白河蓮花節。
而白河蓮花節的舉辦愈來愈無力,當時我任縣長時作了診斷,結論就是缺乏核心景點的打造。當時跟白河鎮公所的建議就是應打造一個核心景點,並且花蓮節活動應該與核心景點結合,而林初埤的週邊環境,是當時我建議的核心景點,所以開始朝向此目標作規劃設計建設。
有核心景點,也必須週邊農田願意配合種蓮花,所以建議白河農㑹或公所應該能夠採取契作保價收購的方式,共同打造林初埤週邊的蓮田風光,可惜地方的意願不高,而導致計劃無法順利推動。
如果地方政府及農會不做,祇好靠地方熱心的朋友共同來努力。木棉道花季我建議地方熱心的朋友,可以考慮成立「木棉道蓮花生產合作社」,採取契作保價收購的模式,並以此基地辦理蓮花節,如此方可以將木棉花道的行銷效益延伸到蓮花節。
蓮花節結束後,再以此基地,以老薛的專長,再號召一些專業者,來打造一個本土特色的稻草藝術節及冬季的花海。接著就延續到隔年的木棉花道活動。
一年有三大行銷主題,一定可以帶動此一地區(林初埤到小南海)的永續發展。
而且可以進一步作整體區域景觀(例如林初埤環湖步道植栽、景觀及將軍埤丶小南海週邊)的持續性的營造及經營! 

蓮花產業近年來面臨莿馬(一種蟲)嚴重的肆虐,如何防治莿馬,成為蓮花產業能否發展的關鍵?我曾經思考過是否可以用捕蚊燈的方式來抓莿馬,不知是否可行?也許這個問題需要防疫單位加油!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水利會是否改為官派?

來講一點官派或民選的歷史給大家分享!
1992年年底我因為抗繳水租運動及老人年金政策而選上立法委員。1993年2月立法委員正式就職!因為抗繳水租關係,所以特別注意到農業水利會組織通則。後來發現國會全面改選前1992年下半年,立法院已經通過將水利會會長及水利代表改為官派!
後來我提出了水利會會長直選,水利代表民選的立法修正案,但終李登輝總統國民黨執政年代,國民黨堅持維持官派!
2000年阿扁總統執政,國民黨為了怕民進黨以官派控制水利㑹,為了繼續控制水利會,所以國民黨把我原來提出的修法草案重新送立法院,並修法通過改回到原來的直選丶民選案。使阿扁政府無法掌控各級水利會。這就是目前選舉案制度的時代背景!
水利會目前比較受大家垢病的是板橋仔費,因為水利地均為原來農民免費提供之土地,後來登記為水利會用地,原農民地主要搭板橋仔,水利費卻要收板橋仔費,這一點是很多農民認為不公平之處!
水利㑹有幾種不同類型,一種是都市型,已經缺乏灌溉功能,另外當然是農田型的灌溉排水。有些則介乎兩者之間!
水利會另外一個問題是農業用水的管理問題,因為民生用水及工業用水不足要調撥農業用水的的爭議。水的調撥成為各方角力的關鍵!

水利會的土地非常多,過去土地幾乎全部是農民無償提供,如今成為水利會所有,這些土地也成為各方角力的關鍵!
基本上都市型水利會,已喪失原來農田水利灌灌的目的,而主要成為區域排水的功能!

民選不民選主要涉及:
1、農業水資源調撥其他用途的容易度?另一個面向說法是農業用水保護問題!
2、水利土地的管理及公眾使用問題。
3、另外涉及農田水利工程專業的問題!

另外是否可能考慮折衷方案,如果會長官派,是否水利代表可以繼續民選,以利農民心聲的暢達!

農會制度應如何改?

農會的制度應該如何改革?
蘇治芬立委的提案建議(印象中)是理事及理事長直選。但此方案法理恐怕有矛盾,理事長通常是理事互選之,由會員直選怪怪的!通常首長才直選,理事會制採取直選似乎不合法理!
我一直主張農會要恢復早期的股金制,恢復事業體的運作機制才是根本!台灣的農會其實是日據時代流傳下來,日本目前仍然維持過去的股金制。
日據時代農會就有「農會都」,也就是股金制,如同現在的合作社。民國69年前就是股金制,後來蔣經國時代任命李登輝改革,但不知道為什麼李登輝會將過去的股金制改成目前的會員制!
股金制,有賺錢就依比例分紅!而且如果農會經營成功,股金也會增值!如果農會虧損要合倂時,也可以換算股金的價值,這也有利於農會的整併!
至於農會理事丶總幹事的表現好不好,盈餘多少,成為客觀的指標。會賺錢的總幹事,社員就可以依出資比例獲利股利分配!

至於若要從目前的會員制改為股金制,對於目前會員的權利多少,如何計算?我認為結算目前的農會資產,及原始股金依物價指數換算為目前的權值,以現有資產扣除原始股東股金之現值,所餘平均分配予各會員,即是目前各會員可分配的股金權值!
依上述方式讓現有每一會員及原始股金之後裔,取得股金的價值!至於農會為擴大投資也可以增資!
對於目前農會體制、及未來若改為股金制,針對專業農丶兼業農的權益是否要有區隔?基本上我認為專業農,及農業產值達一定金額者的權益,跟兼業農應該可以設定一些區隔!
基本上我認為盈餘分配權按股金比例分配。但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是否應該祇賦予專業農,或是農業收入達一定標準者,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抉擇!
專業農可能比正會員更嚴格!可能必須農業收入佔其總收入的二分之一以上才算!

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珍貴稀有植物應該鼓勵民間栽培繁殖

                   陳情書
𧫴呈:立法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林務局

主旨:
一、為週圓保護自然地景(含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避免民眾之誤解,有關行政院農委會主管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章自然地景,應該單獨立法,不宜納入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免民眾不知觸法。
二、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6條所規定之珍貴稀有植物(台灣油杉丶台灣穗花杉丶南湖柳葉菜丶台灣水青岡丶清水圓柏),如屬於在私人所有土地或合法承租地上"自行人工繁殖栽種者",應該排除在「自然紀念物」的認定。

說明:
一丶人民無法理解珍貴稀有植物屬文資法管制:
        緣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對象,依該法第三條規定涵蓋:1、古蹟丶歷史建築丶聚落。2、遺址。3、文化景觀。4、傳統藝術。5、民俗及有關文物。6、古物。7、自然地景。其中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丶地形丶植物及礦物。同法第76條更進一步定義為:「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至於中央主管機關第1款至第6款的主管機關是文化部,而第七款自然地景的主管機關是農委會,這項的法律制度,有如下的疑慮:
(一)人民一般無法理解「珍貴稀有植物」屬於文資法管制,而容易誤觸法網!
(二)一個法案保護的標的分屬兩個不同部會,主要是「文化資產」,而自然地景是屬於「自然資產」,但法案名稱卻祇是「文化資產保存法」,顯然是遺漏了自然資產。
所以建議農委會應該負起責任,將有關自然資產保護部分,尤其是有關珍貴稀有植物,採取單獨立法的體制,而不宜再納入文化資產保存法。

二、有關珍貴稀有植物「人工栽培」部分,是否應納入自然紀念物?或應該予以排除在外?

      有關自然地景包含自然包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而自然紀念物包含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其中珍貴稀有植物,有屬於自然的,但是否應包含人口繁殖栽培的部分呢?
(一)從語義學而言,「自然紀念物」,自然是「自然的」,而不是人口栽培繁殖者。人口栽培者應該不屬於自然物!
(二)從法律保護的目的:
          立法的目的是要保護珍貴稀有的植物,避免絶種消失,所以文資法第83條規定,除了不准採摘丶砍伐丶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外,並應該維護其生態環境外,以增加其數量外;另外人工栽培繁殖者,也是增加其數量的最有效方法。現行文資法對於人工栽培並没有禁止!
        1、鼓勵人工栽培是避免珍貴稀有植物的重要方法:
         如上所述鼓勵人工栽培,可以避免珍貴稀有植物瀕臨絕種消失,所以文資法並没有禁止人工繁殖栽培,但對於人工繁殖栽培的珍貴稀有植物的買賣交付,因涉及挖掘人工繁殖栽培的植物,卻直接以抵觸文資法第83條規定,而依第94條規定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文資法對於人工栽培是一種阨殺丶限制,這跟立法保護珍貴稀有植物的立法目的,顯然相背離!
 (三)人工栽培者本來就不是自然物:
       文資法將人工栽培繁殖的珍貴稀有植物,是否列為自然紀念物?本來是沒有明示的,而從語義學而言,本來就可以將人工栽培排除在自然紀念物範圍內。但目前行政及司法實務,卻未經明辯,而將人工栽培者也納入自然紀念物來看待,導致人工栽培者從事買賣栽培的植物,人人都有陷入刑責的危險中!對於鼓勵人工栽培,復育珍貴稀有植物的目的,可以說是一大傷害!

三丶珍貴稀有植物是否比照野生動物保育法方式管理?並應更寛鬆!(一)野生動物保育法,允許人工飼養丶繁殖丶買賣: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35、36條,對人工飼養丶繁殖及買賣,也是允許的。
       同樣是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的野生動物保育法:                                                        1、第34條:「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
          2、第35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丶展示。」可見保育類野生動物經過主管機關同意仍然可以買賣。
           3、第36條:「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丶繁殖丶買賣丶加工丶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丶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以上足見保育類野生動物也是可以經過許可,可以人工飼養丶繁殖丶買賣的!
(二)珍貴稀有植物的人工栽培繁殖,不但可以保育此項珍貴稀有植物,而且對於環境的綠化也有正面的功能。而購買者也都是去綠化庭園景觀,對於以台灣特色的珍貴稀有植物來綠化台灣,可以說一舉數得,值得政府多加鼓勵重視!
          而且跟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問題相比,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丶買賣的外部效益,比起珍貴稀有植物的外部效益差很多,保育類野生動物都已經開放了,珍貴稀有植物更應該開放人工栽培繁殖丶買賣!


陳情人:

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殺童案後看治安問題

這是在縣長任內,針對煙毒犯共用針筒導致愛滋病快速增長,推動清潔針具;及推動戒毒的美砂酮替代療法(附註:顏純左副市長當時因在縣府督導衛生局執行本案,而獲得歐巴馬及史懷哲醫學獎)略有成效後,發現政府必須要有「配套的管理政策及輔導政策」,才能真正幫助這些煙毒犯脫離煙毒集團的控制,而戒掉毒癮,並能輔導他們就業,而逐漸回歸正常的生活,而不再是家庭及社會的負擔。
所以2007年我依據由下而上的政府管理經驗,特別寫出如下的政策建議,送給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作參考,希望中央配合修改相關的規定。可惜當時這些建議並未受重視!
昨天(3/28)發生殺童案的兇手,不但是可疑的精神病患者,也確認是安非它命的煙毒犯,我相信改善治安的關鍵在於如何制定「煙毒犯之有效管理及輔導對策」,並落實執行。
可惜我當時提出的這些政策,中央並不重視!
今天再度把他找出來,希望小英的新政府能夠看到這篇文章,能夠重視。
小英總統競選時,針對煙毒犯的五大重點計劃:1、設置毒物及化學物質的管理專責機構;2、強化邊境管理及毒品走私查緝;3、強化整合跨部份、縣市領域的資源;4、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毒品防制的專職人力。5、結合民間資源,減少青少年接觸毒品的機會。
以上政策缺乏:1、煙毒犯出獄後的定期抽驗管理政策(這個政策的檢討與強化)!2、對於一級毒品犯者,施以美沙酮替代療法的治療效果的推動。3、對於煙毒犯如何輔導就業的對策。4、對於國中小學生丶高中生定期抽驗尿液,以防杜學生吸毒。並對涉及吸毒及販毒的學生,增加充足的專案輔導的人才。5、建立全國煙毒案件案情的網路資訊雲,以追查藥頭及毒品之販售來源。

1050401演講-村里長功能及其定位

村里長功能及其定位

                            村里長功能及其定位
                                                                             蘇煥智2016/04/01
一、村里長制度的沿革
     
     歷史保甲制的遺緒:
   (一)中國:
           宋代(王安石變法)開始,軍事管理的戶籍管理制度(鄉村政治制度,遠追溯至秦商鞅)
           甲:10戶,保:10甲。
           PRC:1949年後取消。
   (二)台灣:
           1899.5.8  陳秋菊抗日事件。
           「辜顯榮」向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建議的「治匪」策。
            總督兒玉源太郎,創設保甲總局,頒布保甲條例,辜顯榮為第一任局長。
             廣設保甲丶壯丁團(17--47歲)。
             
           此組織,仿效清朝保甲組織,令十戶組一甲,百戶組一保,互相監視告密,並規定連坐處罰!
       
二丶村里與鄉鎮市的關係:
(一)鄉鎮市自治是否應該廢止?
          日據時代:州廳丶郡市支廳丶街庒(後改制為鄉鎮)三級制。街庄(鄉鎮)不僅是行政區劃,亦是地方公共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而保甲則在街莊之下,並非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村里並非地方自治體,亦非獨立的法人資格。
        如果鄉鎮市長停止選舉,而村里長卻選舉,合理嗎?
        直轄市區長官派,而里長卻選舉,合理嗎?
(三)直轄市的區與里長的關係?

三丶村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雙頭馬車的關係?

(一)雙頭馬車,相互競爭?有時候是扯後腿?
(二)村里關懷中心(社區關懷照顧據點),誰來申請?村里?或社區發展協會?
(三)村里丶社區的補助款,誰來申請?村里?或社區?
           建設費丶修繕費、活動費?
(四)社區營造的計劃,補助誰?村里?或社區?
(五)村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如何整合?

四丶村里與健康社區六星計劃:(94.4.11院台文0940084226號函)

(一)產業發展。
(二)社福醫療----村里關懷中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三)社區治安----守望相助。
(四)人文教育----
(五)環境景觀-----環保義工隊
(六)環保生態---環境志工隊、河川污染防治巡守隊。
   
         六星計劃執行起來的問題在那裡?

五丶老人化社會的老人照顧問題:
(一)老人化社會與村里:
         如何落實在地老化以及照顧服務在地化的理想?
              //村里關懷中心(社區關懷照顧據點)
         1、強化村里關懷中心在老人長期照顧服務的功能----
                  增設專職社工人力(並接受過長期照顧服務//及社會行政訓練)一人,扮演長期照顧服務行政管理及服務需求調查,及服務督導的角色!
         2、長期照顧服務的工作/如何善用在地(同村里丶社區)人力?
               善用在地的人員,從事長照服務,以增加在地就業?

六丶村里長與社區安全網?(3/31自由時報社論)
      有安全疑慮者:   1、精神疾病患者。2、毒癮者(或煙毒犯)
(一)村里長的角色是否要加強?
       (村里長丶村里幹事丶鄰長)
          要求民選的,但沒有支薪的村里長負起社區安全更大的責任,恐怕效果不彰。
(二)我看真正有必要賦予責任的反而是下列「領國家薪水」的基層公務員:
        1、派出所的管區警員(列管高危險群如精神病丶煙毒患丶或竊盜犯)。
        2、村里幹事。
        3、鄉鎮市區衛生所負責各村里預防保健的醫師、護士。
            尤其應該以派出所作整合負責的統籌者!

七丶社區營造與地方組織及選舉制度的關係?

(一)社區營造人員與民選公職人員(村里長/鄉鎮市市/代表/議員)是合作關係?抑或是潛在競爭關係?
          緊張及矛盾!------競爭的緊張關係。
(二)村里的社區營造規模是否太小?
           社區營造的優先考量是社區產業發展,才能振興地方經濟,留住年輕人就業,但祇有村里範圍,就地方產業發展,似乎規模太小,缺乏規模經濟,及整體競爭力。
           例如以一個村里的產業為範圍,如何推動類似(玉井丶南化丶楠西丶左鎮丶山上丶大內丶官田)六鄕鎮的芒果丶水果產業的發展!
(三)如何讓青年社區營造運動者,進入地方自治政府的體制內決策圈?
         1、最小的地方自治體----鄉鎮市公所。
             
         2、現行的選舉制度之流弊,
               因選舉個人,競爭激烈,公職人員皆朝個人服務頃向的樁腳服務型,而欠缺整體公共事務的關心及投入!買票丶黑金政治。
               因而青年社區營造運動者,投入地方政治選舉,常居於不利地位,不易出缐。
         3、選舉制度應如何改?
              如何杜絕買票?及黑金政治?
             全部採取「政黨比例制」。

八丶村里丶社區發展協會丶鄉鎮,如何定位?

(一)非地方自治體,是否有需要舉辦公職選舉?
          地方自治體的地方自治事項,有預算丶歲收分配權,自治事項的立法權,自治法人地位,執行公權力。
         歐美日國家,祇有地方自治體,才有自治選舉。非地方自治體,原則上並沒有公職選舉,祗是一般民間團體。最近立法院討論廢除鄉鎮市選舉,改為官派,與世界潮流不符!
         日本的市町村(相當於台灣的市鎮鄉)是自治體,有自治選舉,但其下就祇是如社區發展協會的民間團體!
          但村里非地方自治體,沒錢沒權沒人,有需要再繼續選舉嗎?
          村里丶社區發展協會,是否整合為一,重新定位為民間團體法人?

(二)鄉鎮市區地方自治選舉,如何杜絕買票丶黑金丶地方派系分贓的改革方案?
          建議:
1、鄉鎮市區公所及鄉鎮市區代表會,過去分立制衡,應該精簡整合為一個委員會。
2、放棄首長制,並採取合議制。
3、選舉制度改為全政黨比例制(但仍允許個人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祗投政黨票而不投政黨提名的個人票。多數黨名單中領銜第一名為鄉鎮市區長。但非首長制而是合議制。

(三)過渡條款:如果廢止村里長選舉,則最後一任村里長應立法明訂,聘任為當然的鄉鎮市區代表一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