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9日 星期六

大新營農村旅遊網APP發起源由

大新營農村旅遊網APP發起源由

        各位朋友,大新營農村旅遊網APP,是一個實踐台灣偏鄕地區,如何利用現有網路科技丶智慧城市丶網路商城概念及技術,來幫助偏鄉地區振興在地經濟的嘗試。
        事情的開始是賴惠員議員介紹我跟磐儀科技公司李明董事長認識,得知李董是台南縣新營同鄉,也關心故鄉,願意回饋故鄉。正好他們公司在台中市逢甲大學旁逢甲夜市,正在試點發展智慧城市的各項應用的功能,累積了一些智慧城市的經驗及技術。
       我了解他們在逢甲夜市的經驗後非常高興,因為我一直在擔心過去台南縣的鄉村地區日漸陷入邊緣化的困境,也一直在思考如何利用現代的網路科技來幫助這些偏鄕地區,但卻一直沒有很好的合作夥伴。
所以我就建議他,是否可以考慮將此一系列的技術及功能,來運用在他的故鄉「大新營地區」的農村旅遊及地方特產等之行銷,希望從幫助自己的故鄉,振興鄉村地區的在地經濟開始。很感謝李明兄爽快的就答應了!
       但如何來進行此一計劃呢?如何來進行分工呢?根據我與磐儀科技公司初步的討論,大體分工如下:
1、APP的部分,由磐儀科技公司負責開發!
2、但如何將各景點之内容介紹?如何邀請店家參與?店家內容的介紹?及地方的新聞丶故事丶活動⋯等?旅遊動線?套裝遊程?,則由「在地的經營團隊」來負責。
3、在地的經營團隊,原則上由所有參加的店家組成「合作社」,由合作社聘請「在地的經營團隊」來經營。而其中後續的技術丶軟體丶網路的技術面管理,仍由磐儀科技公司派員負責!
4、為了避免依賴政府預算支持生存,所以建議採取「受益者付費原則」,以維持在地經營團隊的各項費用;所以APP必須要有下單丶支付的功能,可以判別那些是經由APP帶來的商機,並可以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給付給合作社,讓合作社可以支付薪資及服務費給在地經營團隊及磐儀的服務費。
5、原則上店家加入APP者,也必須當然成為合作社的成員,而合作社應該有一定的入會費,金額大家可以討論!
店家(含旅館丶民宿丶餐飲業者丶賣店丶旅遊業者如新營客運⋯⋯等。)由大家去邀請參加!
6、磐儀科技公司希望我們在地的團隊可以儘速組織起來,然後開始後續的討論。

這也就是成立此一「大新營農村旅遊APP」的源起,以上向大家報告。

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在地經濟與網路運用-----大新營農村旅遊網

《在地經濟與網路運用》

       昨天(7/6)下午與磐儀公司張君龍副總經理及李博源經理,討論「大新營農村旅遊APP」。
       磐儀公司董事長李明兄是新營人,他們公司正在發展智慧城市的相關服務,而且正在台中市逢甲夜市商圈開發智慧城市的各項應用。我建議他可以以回饋故鄉的心情,跟我共同來規劃一套如何透過智慧城市的概念及技術,透過網路APP丶智慧型手機,來幫助行銷偏遠的大新營地區(他的故鄉)農村地區的農村旅遊及在地景點丶地方名特產。所以昨天君龍及博源才特別來跟我談如何合作推動!
       我們期待這個APP同時也能達到客戶下單及金流支付的功能。也希望能夠發展出一套由受益廠商付費的收費機制,如此才能夠在沒有政府財務支助下,也可以達到受益廠商付費的自給自足模式,如此才能夠維持一個在地經營服務的團隊,才能夠吸引年輕人回鄉服務。如此就真的可以達到振興偏遠地區的在地經濟的目的!
        而且本案如果能夠發展成功,就可以複製到全國各地的偏遠地區。所以可以說是在地經濟促進會的一項重要策略!

2016年7月6日 星期三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62條建議修正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62條修正案
案由:
本院委員                     人,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而導致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面臨被消滅的危機!
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私人「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將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依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規定,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再提供長照服務。本法22條及62條之規定,顯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應為無效。
台灣已經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長照服務業者。爰特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第62條修文修正草案」。

說明:
一、台灣已經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但台灣長期照顧資源無論是財源及提供服務之機構及人員,均嚴重不足。所以長照服務事業因為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長照服務業者。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目前一般稱為養護中心)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但此一規定造成如下後果:
(一)是否及於公司法人之爭論?
社團法人依民法總則第二節第二款社團法人應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及營利性社團法人。所以依文意解釋之法理,如果沒有明文排名「營利性社團法人」,在法理上是應該包含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亦即應該包含公司法人。
至於目前衞福部迄今尚未正式承認公司法人得為機構住宿型,那是法條內容解釋的爭論,是否構成解釋違法是另一個問題。
(二)消滅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構(俗稱養護中心)繼續生存:
但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就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而且僅在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訂定5年的過渡條款,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再提供長照服務。
所以目前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可以説,就是刻意要消滅全國約九百多家已經合法取得經營權的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限制為49床)長照服務機構(養護中心)。
二、本條規定之限制涉及違憲問題:
(一)既然社團法人法理上已經可以涵蓋公司,公司都可以經營,如此則禁止原來就已經合法經營的合夥或獨資個人繼續經營,顯然是不合理。
(二)對於這些在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以下稱長照有關機關),這些都是合法經營的業者。政府要剝奪他們已經合法的經營權,這些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産權,應予保障」,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本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原已合法經營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業者之限制,並沒有其必要性,所以該條項之規定,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

三、本條規定違反政府的長照政策目標:
台灣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服務。
目前蔡英文總統新政府正大力推動實施老人的長期照顧服務,並視為重大的福利政策,預算也將大幅增加到約400億。
(一)九百多家私人養護中心被消滅:
但本法第22條於明年六月開始實施後,將導致下列嚴重的後果:
「九百多家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將被消滅!而將近上萬名長期照顧服務員將面臨失業!」
所以本法22條之限制,顯然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二)未來受照顧的老人,將付出將近二倍的價格:
而既有合法的社區機構住宿型(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如果改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的社團法人,估計大概祇剰下約30床。經營成本增加4成,而受照顧老人的費用也要4成。如果再加上實施週休二例增加的成本,將使目前在社區型私人住宿型養護中心的成本增加接近一倍,消費者(受照顧的老人)的負擔增加一倍!長照服務法一實施,受照顧老人的費用可能面臨將近一倍的漲幅!這恐怕不是一般家庭負擔的起的長照費用。
目前有三萬多名老人在私人養護中心受照顧,這些老人將面臨可能漲價一倍的負擔的困境。而這些家庭負擔得起嗎?


四、基於以上的理由,所以我們認為22條第2項應修改增列為:
「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讓既已合法存在的業者能夠繼續合法經營!

五、要消滅,才需五年緩衝期規定:
62條文是配合第22條第1項規定(消滅既有私人長照機構),對於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長照有關機構),給予五年期間緩衝期,使這些合法的業者可以重新依本法申請長照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這就是要消滅既有私人社區型養護中心!

六、如不消滅,就沒有訂緩衝期規定之必要:
本修正案反對消滅既有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所以將本法第22條第二項修正案既已修正為:「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亦即現存的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均能夠繼續合法存在,繼續經營,亦即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必受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之限制,其原為合夥經營或獨資經營者,均仍可以合法繼續存在,繼續營運。
(一)既然沒有消滅問題,仍然可以合法繼續營運,所以原來緩衝過渡時期的規定之第62條第124項均無存在必要,而配合予以刪除。
(二)至於第62條第3項改列為第1項,並配合文字修正為:「第22條第2項後段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準用第18條、第19條、第23條、第39條至第45條及61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提案人:
連署人:



中華民國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62條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建議修訂為
原條文
修訂說明
22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22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目前一般稱為養護中心)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但此一規定造成如下後果:
(一)是否及於公司法人之爭論?
社團法人依民法總則第二節第二款社團法人應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及營利性社團法人。所以依文意解釋之法理,如果沒有明文排名「營利性社團法人」,在法理上是應該包含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亦即應該包含公司法人。
至於目前衞福部迄今尚未正式承認公司法人得為機構住宿型,那是法條內容解釋的爭論,是否構成解釋違法是另一個問題。
(二)消滅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構(俗稱養護中心)繼續生存:
但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就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而且僅在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訂定5年的過渡條款,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再提供長照服務。
所以目前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可以説,就是刻意要消滅全國約九百多家已經合法取得經營權的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限制為49床)長照服務機構(養護中心)。

二、本條規定之限制涉及違憲問題:
(一)既然社團法人法理上已經可以涵蓋公司,公司都可以經營,如此則禁止原來就已經合法經營的合夥或獨資個人繼續經營,顯然是不合理。
(二)對於這些在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以下稱長照有關機關),這些都是合法經營的業者。政府要剝奪他們已經合法的經營權,這些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産權,應予保障」,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本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原已合法經營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業者之限制,並沒有其必要性,所以該條項之規定,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

三、本條規定違反政府的長照政策目標:
台灣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服務。
目前蔡英文總統新政府正大力推動實施老人的長期照顧服務,並視為重大的福利政策,預算也將大幅增加到約300億。
(一)九百多家私人養護中心被消滅:
但本法第22條於明年六月開始實施後,將導致下列嚴重的後果:
「九百多家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將被消滅!而將近上萬名長期照顧服務員將面臨失業!」
所以本法22條之限制,顯然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二)未來受照顧的老人,將付出將近二倍的價格:
而既有合法的社區機構住宿型(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如果改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的社團法人,估計大概祇剰下約30床。經營成本增加4成,而受照顧老人的費用也要4成。如果再加上實施週休二例增加的成本,將使目前在社區型私人住宿型養護中心的成本增加接近一倍,消費者(受照顧的老人)的負擔增加一倍!長照服務法一實施,受照顧老人的費用可能面臨將近一倍的漲幅!這恐怕不是一般家庭負擔的起的長照費用。
目前有三萬多名老人在私人養護中心受照顧,這些老人將面臨可能漲價一倍的負擔的困境。而這些家庭負擔得起嗎?

四、基於以上的理由,所以我們認為22條第2項應修改增列為:
「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62
22條第2項後段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丶第五款長照機構,準用第18條丶第19條丶第23條丶第39條至第45條及61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62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稱長照有關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前項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有關機構得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以原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名稱完成前項改制及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其負責人或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長照有關機構之管理,於第一項期限內,未經許可設立或未完成改制前,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及前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第一項改制之申請、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要消滅,才需五年緩衝期規定:
62條文是配合第22條第1項規定(消滅既有私人長照機構),對於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長照有關機構),給予五年期間緩衝期,使這些合法的業者可以重新依本法申請長照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二、如不消滅,就沒有訂緩衝期規定之必要:
本修正案反對消滅既有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所以將本法第22條第二項修正案既已修正為:「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亦即現存的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均能夠繼續合法存在,繼續經營,亦即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必受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之限制,其原為合夥經營或獨資經營者,均仍可以合法繼續存在,繼續營運。
(一)既然沒有消滅問題,仍然可以合法繼續營運,所以原來緩衝過渡時期的規定之第62條第124項均無存在必要,而配合予以刪除。
(二)至於第62條第3項改列為第1項,並配合文字修正為:「第22條第2項後段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準用第18條、第19條、第23條、第39條至第45條及61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請願書

請願書
日期:201676

謹呈:衞福部

主旨:
一、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而導致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面臨被消滅的危機!
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私人「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將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依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規定,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再提供長照服務。本法22條及62條之規定,顯已剝奪業者的工作權及生存權、經營權,顯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應為無效。
二、台灣已經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長照服務業者。
三、爰特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第62條修文修正草案」,敬請鈞部惠予支持。
說明:
一、台灣已經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但台灣長期照顧資源無論是財源及提供服務之機構及人員,均嚴重不足,所以長照服務事業按理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長照服務業者。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卻規定「前條第三款(機構住宿式服務類)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綜合式服務類)丶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亦即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目前一般稱為養護中心)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但此一規定造成如下後果:
(一)是否及於公司法人之爭論?
社團法人依民法總則第二節第二款社團法人應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及營利性社團法人。所以依文意解釋之法理,如果沒有明文排名「營利性社團法人」,在法理上是應該包含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亦即應該包含公司法人。
至於目前衞福部迄今尚未正式承認公司法人得為機構住宿型,那是法條內容解釋的爭論,是否構成解釋違法是另一個問題。
(二)消滅原已經合法存在的九百多家社區型「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構(俗稱養護中心)繼續生存:
但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就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而且僅在本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第一項規定「5年的過渡條款」,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所以目前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可以説,就是刻意要消滅全國約九百多家已經合法取得經營權的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限制為49床)長照服務機構(養護中心)。

二、本條規定之限制涉及違憲問題:
(一)既然社團法人法理上已經可以涵蓋公司,公司都可以經營,如此則禁止原來就已經合法經營的合夥或獨資個人繼續經營,顯然是不合理。
(二)對於這些在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以下稱長照有關機關),這些都是合法經營的業者。政府要剝奪他們已經合法的經營權,這些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産權,應予保障」,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本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原已合法經營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業者之限制,並沒有其必要性,所以該條項之規定,已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

三、本條規定違反政府的長照政策目標:
台灣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長照服務更需鼓勵民間參與,並應該善用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而不是消滅既有存在的服務。
目前蔡英文總統新政府正大力推動實施老人的長期照顧服務,並視為重大的福利政策,預算也將大幅增加到約400億。
(一)九百多家私人養護中心被消滅:
但本法第22條於明年六月開始實施後,將導致下列嚴重的後果:
「九百多家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將被消滅!而將近上萬名長期照顧服務員將面臨失業!」
所以本法22條之限制,顯然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二)未來受照顧的老人,將付出將近二倍的價格:
而既有合法的社區機構住宿型(49床)的私人養護中心,如果改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的社團法人,估計大概祇剰下約30床。經營成本增加4成,而受照顧老人的費用也要4成。如果再加上實施週休二例增加的成本,將使目前在社區型私人住宿型養護中心的成本增加接近一倍,消費者(受照顧的老人)的負擔增加一倍!長照服務法一實施,受照顧老人的費用可能面臨將近一倍的漲幅!這恐怕不是一般家庭負擔的起的長照費用。
目前有三萬多名老人在私人養護中心受照顧,這些老人將面臨可能漲價一倍的負擔的困境。而這些家庭負擔得起嗎?
四、基於以上的理由,所以我們認為22條第2項應修改增列為:
「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讓既已合法存在的業者能夠繼續合法經營!
五、因要消滅,才需五年緩衝期規定:
62條文是配合第22條第1項規定(消滅既有私人長照機構),對於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長照有關機構),給予五年期間緩衝期,使這些合法的業者可以重新依本法申請長照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這就是消滅既有私人社區型養護中心。
六、如不消滅,就沒有緩衝期規定之必要:
本修正案反對消滅既有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所以將本法第22條第二項修正案既已修正為:「但公立長照機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亦即現存的社區型私人養護中心,均能夠繼續合法存在,繼續經營,亦即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機關(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均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必受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之限制,其原為合夥經營或獨資經營者,均仍可以合法繼續存在,繼續營運。
(一)既然沒有消滅問題,仍然可以合法繼續營運,所以原來緩衝過渡時期的規定之第62條第124項均無存在必要,而配合予以刪除。
(二)至於第62條第3項改列為第1項,並配合文字修正為:「第22條第2項後段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準用第18條、第19條、第23條、第39條至第45條及61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七、檢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62條之修正條文如附件。

2016年7月5日 星期二

預見台南城市發展危機!

《預見台南城市發展危機》

       南鐵地下化後接永康段,如果採高架化,將造成一段北區實踐街以北,到永康的精華段人口密集區,超過2.5公里的永久阻絶帶。而且鐵路前後兩端道路不通,將犧牲了鐵路立體化後,鐵路路廊成為新增的平面道路,成為府城到永康交流道的聯外道路的機會,永久喪失。

       但市府可能已經接受永康若採取高架化,將有約2.5公里的永久阻絶帶,所以就改口説永康也要地下化。但永康能否地下化錢也是關鍵,新政府還有錢搞永康段地下化嗎?要多久才能一倂核定呢?
       就算不考慮錢的問題,但永康段地下化仍有一些工程技術上瓶頸,能否克服呢?仍是個問題!

       如果如台南市政府的期待,永康段同時也要地下化,首先則將面臨因為2009年88水災後,鹽水溪到永康工業區段已經高架化完成,而造成永康地下化部分可能祇能夠到炮校或亞太工業區附近,就必須開始爬升,到高速公路以西最多50公尺處就要爬升到地面。
       為什麼是這樣呢?因為如果地下化到永康站,則火車無法在停止狀態從地下化的永康站爬坡北上,而繼續爬升到高架上,所以一定要提前爬升到平面,所以永康站仍然維持平面站。其結果仍將造成永康一大段永久阻絶(大概從亞太工業區起到永康工業區,就完全阻絶)。而且地下後的平面地面道路也無法銜接永康交流道的問題!
       至於是否可能放棄永康站,而新設炮校站,炮校站往北加速再由地下直接爬升到永康工業區的高架上,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顯然高速公路以東也是處於完全阻絶的現狀的!花了也許超過五百億以上的錢,結果高速公路以東的永康段也是完全沒有解決!

       至於地下水阻斷的效果則更加嚴重,大地震來時造成土壤液化的風險面積更大(範圍涵蓋東區丶北區及永康區)。

      所以南鐵地下化將造成:
1、台南不可廻避的土壤液化危機。
2、北區以及永康的城市發展永久阻絶段超過二公里以上。
3、改善府城到永康交流道的聯外交通,利用原鐵道路廊新增一條聯外道路的機會,將永遠消失!

       預見台南發展的命運危機,身為台南縣的最後一任縣長,也祇能在臉書上作此一歷史的告白!願上蒼保佑台南!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台灣長照產業共產主義化!

台灣已經進入超高齡化社會,長照需求暴增,但目前的長照服務供給及人力,社會均感不足,也認為品質應再提升。而且愈來愈多家庭負擔不起長期照顧服務的費用,而讓一些長輩成為長照的人球呢!
但問題出在那裡呢?
其實問題出在政府不該管的管的太多了,但真正該管的卻又沒做好。政府目前要把長照產業限制為公益性產業(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如果換成另外一種說法,其實就是長照產業---共產主義化。這是一個嚴重的思維盲點。

私人養護中心,政府沒有補助,政府也可以課稅。而服務的人力配備丶設施配備標準,政府都有規範,對受照顧的老人,政府其實也都有嚴格在把關。而且私人養護中心收容的中低收入老人,也不低於受政府補助興建的財團法人。既然如此,為何政府要消滅這些私人機構呢!

而反之,財團法人,政府補助他們興建,以後每年也要求政府補助。而政府也課不到稅。既然受政府補助,照道理,至少在收容中低收入戶的老人,財團法人也應該比私人機構收容的多才對。但事實上並没有比較多!

從衛褔部長照服務管理法對於住宿型長照機構,禁止公司及私人投入此一產業,而祇有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才能經營,可以看到:
1、政府就是台灣最大的投資障礙!
2、政府就是假道學丶虛偽造假的源頭。

一個連最起碼經濟自由化丶市場自由化的原則都無法把握的政府,台灣的經濟實在令人擔憂!

2016年7月2日 星期六

台灣國際蘭展不在台灣蘭花生技園區舉辦?

       繼去年台南市政府要求農委會不要補助蘭協(台灣蘭花發展協會)執行辦理2016台灣國際蘭展,而改由補助台南市政府直接主辦。
       今年市府做的更絶,據市議員賴惠員告訴我,市府農業局已經在議會公開表示:明年國際蘭展已經不在台灣蘭花園區舉行,而將移到仁德南紡展覽館舉辦!她非常擔心一項已經在國際蘭花界著名的台灣國際蘭花展,可能就此搞砸了!所以來請教我怎麼辦?

       事實上當時台南縣政府向中央提出台灣蘭花生技園區的計劃時,配套的計劃就是在台灣蘭花生技園區每年舉辦一次的國際蘭花展,以吸引國際的買家來台灣及蘭花園區參觀每年的新品種及商品花,以磋合貿易商機及採購。所以國際蘭展的基本定位就是促進國際交易的展覽,辦在蘭花園區是促進國外買家能夠就近與蘭花業者交流,方便達成交易。
       2016年台南市政府不給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執行蘭展的事件,對於國際的買家,已經略有損傷到台灣的蘭花的形象了,如果2017年連舉辦地點都不在台灣蘭花生技園區,恐怕這個傷害將在國際上難予彌補!

       我po此訊息並無意針對台南市政府,祇是因為台灣國際蘭花展及台灣蘭花生技園區,攸關台灣蘭花產業前途,而且也攸關大新營地區地方發展,所以才Po出此訊息,目的是希望本件事公開後,希望社會各界關心,也許還有挽回餘地!所以希望各界請勿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