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3
2021年9月3日 星期五
2021年9月2日 星期四
2021/09/02
作者/蘇煥智
知名作家陸之駿力挺國產高端疫苗,8月23日與蔡總統同一天接種「高端疫苗」,注射後身體不適,隔天送醫到院前死亡,成為注射高端疫苗第一個犧牲者。解剖結果死因為主動脈剝離合併心包填塞。正如作家妹妹臉書發文說:「一個死亡數據的背後,是曾經鮮活的生命,是家人親友和戰友深愛的人」。
一、一千五百多條生命的背後:
因為施打疫苗而死亡的人數,依據衛福部統計,累計到8月31日有693人死亡(其中注射AZ者554人,默德納133人,高端6人)。而新冠疫情一年半多以來,台灣總共有836人染疫病逝。合計一千五百多條生命的流逝,也代表一千五百多個家庭及其親屬朋友的愛與不捨。
二、衞福部的人道精神何在?
在過去一年半以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完全不考慮染疫死亡者救助問題。直到今年6月17日,新北市侯友宜率先提出,對染疫死亡者發放慰問金新台幣十萬元。衞福部才在7月9日跟進,公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發放要點」,宣布對染疫死亡者從7月15日發放10萬元慰問金,並溯自109年1月15日適用。
但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生物病原災害」為該法所規定的災害,其主管機關為衞生福利部。而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新冠肺炎是「生物病原災害」,理應儘速制訂「生物病原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但自民國89年7月19日迄今已經21年多,衞福部卻迄未制訂,顯然是嚴重失職,並缺乏人溺己溺的人道主義精神。
三、其他部會多已制訂,衞福部仍在睡覺?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內政部已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日制訂並發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經濟部也在105年8月8日公布「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總類及標準」;105年12月6日公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0年8月8日公布「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0年10月24日公布「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7年9月25日發佈「礦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農委會更早在80年8月31日即依據農發條例第60條第二項發布「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90年11月30日發佈「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91年6月14日發佈「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衛福部竟面對這麼重大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過去的登革熱、腸病毒等「生物病原災害」,卻一直未制定「救助種類及標準」,真的是一直在睡覺。行政院長也沒有盡責,立法院的監督也應該加油。
四、各類災害救助80萬元;為何新冠肺炎死者只有10萬元?!
根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106年7月31日所公布的「各類災害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一覧表」,因死亡救助標準為: 1、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發給每人20萬元,即40萬元。其中的中央政府權責機關就是衞生福利部,救助諮詢單一窗口也是衞福部。2、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死亡賑助:每人發給慰助金40萬元。以上兩者合計為新台幣80萬元。
而因新冠病毒染疫,就是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所謂的「生物病原災害」,按理應該要比照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所公布的「各類災害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一覧表」,救助金額應該是新台幣80萬元。為什麼當全民籠罩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陰影下,衞福部對於因染疫死亡者,不依據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所公佈的標準80萬元,卻只給新台幣10萬元的慰問金?!
五、陸之駿及692位疫苗注射死亡者,能否得到賠償?
衞福部對於因新冠肺炎染疫死亡的836人,遲至今年的7月15日以後才發放新台幣10萬元的慰問金,而對於施打疫苗導致死亡的693人,是否賠償?其態度更是顯得推委卸責。經常的説法就是死者年紀太大,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目的無非就是要否定疫苗注射與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所以雖然衛福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四項制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並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表。但事實上等於變相要死者家屬,負起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而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死者家屬如果堅持追究責任要求賠償,則馬上面臨必須解剖,檢驗死亡的原因。許多家屬通常不願意死者再受一次大體解剖,而形同放棄受害救濟。
所以雖然有693人因注射疫苗而死亡,但真正進入受害救濟程序者可能少之又少。到現在為止,衛福部尚未公布任何一個因注射新冠肺炎疫苗受害救濟成功案例。我們期待陸之駿案例是否能成為疫苗受害救濟成功的案例。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是一種「產品保證責任險」的概念,不應由受害家屬負舉證責任: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其實是一個「疫苗產品責任險」的概念,基本上是一種由政府出面擔保的互助保險。而疫苗產品責任險,跟商品著作人的責任相同,應該由提供疫苗者負起產品的保證責任。尤其是當疫苗注射後,被接種人的生命及健康受到侵害時,應該要由疫苗提供注射者負起擔當責任。亦即,應該要由政府負起舉證責任,明疫苗注射與受害人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並不是由受害者家屬來負舉證的責任。
但衛福部在110年2月份修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時,不但沒有落實「政府擔保疫苗注射受害賠償的互助保險」的理念,反而增加了「政府規避疫苗責任」的新事由:1、「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2、「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該辦法第13條第1項一(二)(四))。被邱顯智立委批評為「將舉證責任轉嫁給弱勢的接種受害人」,大開醫療人權的倒車。
相對地,美國的疫苗注射受害人,則因為疫苗產品責任險舉證責任的轉嫁,卻可以更容易取得賠償。
新冠肺炎染疫死亡者不適用災害防救法救助制度,以及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不適用疫苗保證責任險的概念,刻意規避政府責任。如此作為,均反映出蔡英文政府的人道精神低落,及醫療人權理念的倒退!
2021年8月24日 星期二
2021/08/24
2021年8月23日 星期一
2021/08/23
2021年8月22日 星期日
2019年8月15日 星期四
如何治理永康、仁德水患?
如何治理永康、仁德水患,必須先了解曾文溪、台江內海、鯽魚潭及三爺宮溪的滄海桑田地理變遷的歷史。
台南永康在1828年前有本來有一個很大的湖叫鯽魚潭,是當時的府城八景,風景優美的地方。當時鯽魚潭的水是往北流到台江內海。
但因為1823年台南地區連續下了半個多月的豪大雨,曾文溪由原來往西港、佳里、將軍北注入海,而由安定鄉蘇厝西北處往南改道,直接注入台江內海,並由上游挾帶大量泥沙注入台江,導致台江內海快速淤積。
而直在1828年鯽魚潭北出口遭到淤積堵塞。因為連續大雨,鯽魚潭的水遂改道往南成為今之三爺溪。
而鯽魚潭改道往南流出後遂逐漸陸浮,人民爭先佔地圍岸作漁塭,接著又填土改為農田。
二次戰後台南市的城市化、工業化快速發展,而擴大侵佔至永康、仁德原鯽魚潭陸浮之農地及三爺溪的舊河道。
所以逢大雨必淹,是那裡本來就是鯽魚潭及三爺溪的舊河道。是人類侵佔了大自然的洪泛區。
所以要徹底解決,必須「道法自然」,而且要有系統管理的方法!
所以有關永康、仁德(古鯽魚潭)三爺宮溪上游今天大淹水問題,這幾年我都鼓吹下列二項徹底治水的對策:
1、「道法自然」,在上游推動「鯽魚潭再現」系列滯洪池。並採取創新式區段徵收的方式取得治水用地,可以大幅減少徵收用地。有關創新式區段徵收再另案説明。
2、三爺溪/二仁溪交𣿬口,設立大型防潮閘門丶抽水站。
台灣治水問題也涉及中央政府權力及財稅下放問題。
到現在為止二仁溪、三爺宮溪仍屬於中央管轄河川、其治理計劃治水預算仍是由經濟部水利署管轄,經費也由中央補助。
許多地方淹水問題,也是中央管河川淤積嚴重所造成。
https://m.ltn.com.tw/amp/news/life/breakingnews/2882500
2019年8月9日 星期五
從村里長組黨,談村里的定位?
村里長們也要組黨,成立「基層聯盟」。全國村里長在今天(8/8)正式組黨成立「基層聯誼」,並由全國村里長聯誼會總會長楊鑫坤當選為黨主席。
目前村里的定位的確是不清楚,村里不是「地方自治體」(不是自治法人),照道理不應該有公職選舉。
但選罷法卻很奇怪的將村里長選舉納入選罷法予以規範。所以造成矛盾的定位。
我們認為鄉鎮市區下的村里範圍太小,而且既非地方自治團體,實在不宜再選舉,應該整合到鄉鎮市區的代表選舉中。應該讓村里社區成為單純的「地域性人民團體」,成為純粹的地域性民間組織,而不再是公職人員選舉。
由於村里長選舉造成地方基層分裂為兩派,對於地方合作反而造成困難。而且村里分成兩派,一派是村里長、一派是社區發展協會。對於目前非常重要的社區化保母、托幼、托老,本來交由地方的村里地區地方社區協會來辦理,不但可以減輕許多負擔,而且落實社區主義里鄰親近的關係,也可建立社區共同體的關係。甚至連最基層村里的環境清潔,都可以將完全下放給村里社區自己來執行,而根本不需要成立鄉鎮市清潔隊。
但因為基層村、里長選舉造成的地方派系分裂,造成社區執行上的困難。到底要由村里長執行?抑或社區發展協會執行?因為村里長不是法人,而造成實際執行的困難。
至於鄉鎮市區長及代表的選舉,我們認為應該採取全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方式,以多數黨組閣。同時應該開放地方政黨。如此才能徹底杜絕買票黑金政治。
其實不祗是鄉鎮市區民代表應該全部採用比例代表制;縣市議員及直轄市議員,應該也要二分之一採取政黨比例代表制。如此才能夠讓地方熱心而有才華的專業人士,能夠有機會出來服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