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推動濫權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

受文者:法務部
副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檢查總長、國民黨中央黨部、民進黨中央黨部、國民黨立院黨團、民進黨立院黨團、無黨籍聯盟黨團、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

主旨:
一、推動濫權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
二、黃朝貴就是典型的濫權不適任檢察官,法務部應立即予以免職。

說明:
一、濫權檢察官危害國家社會人民甚大:
    濫權搜索、羈押、起訴的檢察官嚴重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特別是對公務體系的濫權搜索,動輒得咎,已踐踏公務人員的人格,造成寒蟬效應、公務員人人只求自保,唯恐多做多錯,重創國家競爭力,尤其造成八八風災後河川疏濬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全國多數BOT、OT案停擺。

二、目前檢調濫權情形頗為嚴重,形成新的白色恐怖。
(ㄧ)「無罪推定」為刑法之基本原則,在無充分證據、達到合理懷疑的情況之下,不應濫行搜索、起訴,目前檢調卻常在無充分證據、合理懷疑的情形下濫行搜索、羈押、起訴。且經過媒體報導後,讓當事人未審先判,人格、聲望嚴重受損。過去台南縣政府即有員工因遭貪污起訴,雖獲判無罪,但當事人之母親卻因過程中受不了外界眼光而自殺身亡。

(二)目前檢調辦案方式經常是「濫行搜索」、「以案養案」,再以「收押取供」,並威脅利誘「污點證人」等方式,很容易羅織不實罪名,造成人民冤抑、形成「新白色恐怖」。受害人民遍及各階層,包含公務體系。這也是人民對司法不信賴的主要原因。

三、建立濫權檢察官淘汰機制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造成檢調新白色恐怖及人民冤抑,主要是因為目前濫權的檢察官不需要負起責任,缺乏制裁、制衡的機制。抑或是,制裁制衡的機制不足。
       因而,建立濫權不適任檢察官的淘汰機制有其必要性,亦即,必須建立濫權不適任檢察官的下台機制。猶如車禍肇事者必須為其所造成的災害負責,濫權檢察官所造成的傷害比車禍更大,更需要負起責任。更遑論,車禍肇事者多為過失犯,濫權檢察官則為蓄意行為。

四、黃朝貴即是典型濫權檢察官,應予以淘汰:
(一)監察院彈劾案:黃朝貴檢察官偵辦王大木等人被訴強盜等案件,未經詳實查明即以王大木無一定住所為由逕行拘提,又對於案內重要證據未盡調查證據能事,草率起訴,2009年3月5日遭監察院彈劾,並表決通過彈劾案(監察院彈劾案如附件)。
(二)虎頭埤烤肉案:黃朝貴檢察官於2005年偵辦三合一選舉虎頭埤烤肉案,明知為民進黨部所舉辦之活動,蘇煥智等人僅為受邀參加之貴賓,並非主辦單位,且於致詞中僅就縣政部分作說明,並未為其自身之縣長選舉拉票,卻仍遭黃朝貴檢察官濫權蓄意起訴,意圖使人不當選。案經兩年多纏訟,雖一審、二審、最高法院皆判無罪,然而當事人不僅差點落選,且纏訟兩年多身心煎熬、名譽形象受損,而黃朝貴檢察官卻不需負擔任何責任,甚至因此案績效升官
( 三)像黃朝貴如此濫權成性之檢察官,不知造成多少受害者,默默承受、噤聲不語,應立即予以黃朝貴淘汰免職。除黃朝貴外,其他濫權成性的檢察官,不知還有多少,我們認為應以黃朝貴免職為開端,建立濫權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

五、我們要求推動濫權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而立即將黃朝貴檢察官免職,就是建立此制度的開端。如此,方能導正目前不少檢察官濫權之歪風。



                                台南縣長 蘇煥智

1 則留言:

  1. 法務部廉政署官官相護,包庇行政院農委會官員,原來陳長文是【中央廉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更是【瑪氏寶路的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球員兼裁判難怪要以【本案經查尚無公務員涉嫌業句體事證】處理本案 !

    一、2013年3月25日法務部廉政署至電子信函給協會,如發現有貪瀆『貪污、瀆職』不法情事,歡迎提出相關事證(或具體可查證線索),本署會依法處理。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869&prev=-1&next=867

    二、協會於102年3月28日,以正式公函回覆法務部廉政署,並將所有公開證物及廠商不法之事證,提供法務部廉政署【協會官方網站,所有公開之證據】。

    三、法務部廉政署102年4月1日廉政字第10200021280號函:有關台端檢舉行政院農委會前主委陳武雄等人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等情,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本案經查尚無公務員涉嫌業句體事證】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898&prev=-1&next=896

    真的是...查尚無公務員涉嫌業具體事證嗎? 還是...故意沒有認真去詳查。

    1、行政院農委會99年4月30日農牧字第0990127480號函【寵物食品國內尚未訂有相關危害物質之安全容許量,然仍可依法準用國際現有之相關規範】。


    2、行政院農委會94年10月31日農牧字第0940041561號函:『主委李金龍』』關於寵物飼料查非『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


    行政院農委會在93年發生寵物腎衰竭事件時,早就知道【寵物食品國內尚未訂有相關危害物質之安全容許量】,請問!『沒有寵物食品管理法,就沒有訂定安全標準』,那行政院農委會93年06月04日文號:4409、97年6月30日農牧字第0970134957號函、97年8月4日農牧字第0970142223號函等公函,所寫的『雖有檢出,但亦於殘留容許量範圍內?』。


    更不能用『中國經濟動物豬、牛飼料』做為寵物食品安全標準!就算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一看也知道!行政院農委會非常明顯有業務登載不實,法務部廉政署是真的笨到什麼都不懂嗎?

    3、農委會公函未檢疫黴菌毒素:

    ﹝一﹞防檢二字第0991478685號函西莎、偉嘉澳洲製造生產之犬貓罐頭飼料之抽驗報告﹝包裝赫麴毒素A 、橘毒素、T2毒素、 F2-毒素、DON毒素、黃麴毒素B1、B2﹞乙節,因未涉前動物傳染病檢疫、本局並無該等資料。


    ﹝二﹞99年12月22日農委會農牧字09900041833號函:依目前公告之動物傳染病分類並未包括所陳之黃麴毒素B1及B2、T2毒素、赫麴毒素A 、橘毒素、F2-毒素、DON毒素。


    ﹝三﹞100年2月18日農委會農牧字第1000107913號函:『就犬貓食品檢『疫』部分,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確已依SPS 協定規範及該局之法定執掌,訂有『犬貓食品之檢疫條件』並依據以執行。『所提質疑未抽『驗』罐頭產品部分,罐頭產品產生危害之風險低於飼料產品,且寵物食品市場以犬貓飼料為最大宗,考良絕罷多數飼主之權益及政府資源之分配情形,現階段僅抽『驗』犬貓飼料之作法尚屬合宜』。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74

    行政院農委防檢局的公函都承認:『寵物食品均未檢疫黴菌毒素』,那士林地檢署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決書中,卻有『VP404T900417708號』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寶路黴菌毒素檢疫合格證明呢?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78&prev=747&next=674&l=f&fid=6


    聰明的人一看就知道,檢疫證明根本就是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幫廠商偽造的,身為一個承辦貪污、瀆職的法務部廉政署,難道,還比一般不懂法律的民眾,還更笨嗎? 不知是偽造文書罪嗎?還是故意要包庇行政院農委會官員呢?

    原來答案就是 : 陳長文是【中央廉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更是【瑪氏寶路的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球員兼裁判,難怪法務部廉政署要如此處理 !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00&prev=-1&next=898

    【瑪氏寶路的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另一位合夥老闆宋耀明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photo?pid=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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