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都更條例36條違憲

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丶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丶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丶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未經原屋主同意,即給實施者代為拆除或遷移,顯然侵害人民的財産權,這個條文顯然違憲!
臺北市政府枉顧原屋主不同意拆除的明確意志,卻發給實施者「太平洋建設公司」拆除執照,顯然是說一套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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