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6日 星期六

 2022/03/26




個資法起訴張靜,全國監視器錄影恐皆犯罪!
台東檢察官將 #張靜 律師及其女友以刑法315-1條第二款及個資法41條予以起訴,而依個資法45條規定違反41條之規定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檢方是可以主動偵辦的。是否適用刑法315-1條我們已討論了。但依個資法41條起訴是否合理?
一、個資法41條恐成全民「犯罪陷阱」:
個資法第 41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看這個法條,你無法判定張靜律師為什麼觸犯這一條的罪?
因為這一條祇有「主觀犯罪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但「客觀犯罪構成要件」卻沒有規定,而必需看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你必須再詳讀該六個條文,才能判斷是否犯罪。
一個刑罰條文沒有明確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規定,必須詳細再閲讀其他六個條文,才能判斷自己是否構成犯罪?就算是專業律師都不是那麼容易理解。這樣的立法方式,人民根本看不懂,如何能夠遵守呢?這種立法方式根本就是讓人民隨時可以踩到「犯罪的地雷」,根本就是「害老百姓的陷阱」。
而且檢察官的起訴説明,也沒有說明張律師的店裝監視器究竟是違反那一條的規定?祇説要用41條追訴。
二、監視器錄影是否是個資法的個資嗎?
到底張律師的店裝設監視器錄影,這些影像算不算個資法的個資?依據個資法第 2 條規定:「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這一條對於監視器的錄影資料是否個資,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應該如何解釋呢?
由於對個資的解釋會直接面對刑事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所以我們認為這個解釋應該受到刑事法「罪刑法定主義」的拘束,應該以明文規定為原則,沒有明文規定的個資,不應該適用於刑罰,否則將陷人民於「犯罪的地雷區」中!
三、以個資法起訴恐全國監視器錄影皆犯罪:
但檢察官依個資法41條起訴張靜律師及其女友,顯然是將監視器錄影當作個資。問題是如果將監視器錄影資料當作是蒐集個資,那一大堆路口監視器、巷口監視器、社區監視器、政府機關、醫院、大樓、公司行號,營業場所裝置監視器錄影,這樣子是不是也都算是蒐集個資呢?尤其現在政府大力推動智慧城市、智慧社區、智慧大樓,到處都是監視器,那是不是也都是違法蒐集個資,都應該依個資法41條追訴呢?
更何況這條是公訴罪,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
四、是否符合個資法41條主觀構成要件?
個資法第41條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張靜律師的店在本案,是否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有「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
但事實上本案張律師是爲了「防盜、防止被誣陷為作黑的、防止糾紛」而存証的目的。
應該也與個資法第41條的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不符。
五、刑法315-1條與個資法41條的關係?
檢察官以刑法315-1條及個資法41條起訴張靜,依據刑法第 315-1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如果依檢察官的觀點將監視器錄影資料當作是個資法的個資,則從客觀構成要件的具體性、特別性、明確性而言,刑法315-1條相對於個資法41條,應該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所以應該優先適用315-1條,而不是適用個資法。
六、是否因拍到裸體畫面,就構成刑責?
刑法315條第一項第二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無故」,就是指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的妨害秘密的犯罪意圖」,因而應以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作為認定標準。如果行為人是以「照攝裸體影像」為目的,那就是「無故侵害隱私」。
但如果行為人是以「防盜、或避免被誣陷作色情交易、避免糾紛存証」之目的的錄影,而且並沒有任何蓄意觀賞裸體及散布行為。則其目的意圖是符合社會生活的合理需求,並非為了侵害隱私,就不能認為是「無故」。「無故」是一個主觀犯意的構成要件,其解釋有一定的邏輯,並不是檢察官或法官可以「自由認定」。
如果因為「防盜、防止誣陷而存証」的意圖,但因而有錄到「裸體影像」,的確客觀上有侵犯他人隱私的情形。所以我認為政府有必要與相關的保全公司及相關的業者檢討溝通其合理的分際。以避免隱私權受到侵犯。
但如果直接以刑法315-1條追訴,我認為這與315-1條構成要件不符。台東地檢署以「拍到裸照」,即認定構成刑法315-1條妨害祕密,我認為基本上是完全不考慮「無故」的構成要件,是違法的起訴。
#台東地檢署 以個資法41條起訴張靜及其女友。將監視器錄影資料,視為蒐集個資,要求必需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規定,否則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起訴恐衝擊全國保全業及目前已經裝設的監視器錄影系統,可能都面臨觸犯個資法41條犯罪的危險。為了追殺張靜,可能讓全民都受災!
圖片轉載自 #彭文正 臉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