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4日 星期二

 2022/05/24

蘇煥智律師發言1

蘇煥智律師發言2

蘇煥智律師發言3

【沒收農田水利會,重蹈1937年納粹希特勒的覆轍】
今日煥智代表全國農田水利會自救會及費鴻泰等38位立法委員聲請人,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針對「農田水利法」將「 17個水利會消滅、改制為公務機關,並沒收全國水利會超過數兆元的財產」,侵害人民結社權、生存權、財產權,聲請宣告「農田水利法」違憲。
我國自1993年國會全面改選後,即積極推動政府組織再造,推動「民營化」、「小政府」運動。其中許宗力教授、李建良教授更以「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藍本,推動政府機關法人化,有很大的貢獻。
沒想到,原來作為「政府法人化/民營化」典範的農田水利會,竟然遭農田水利法沒收、去法人化改為機關化的命運,真的是大開歷史倒車!
以德國水土協會(水利會)的發展為例,德國於十一世紀出現「堤防管理合作社」,並且於十三世紀時組織擴大並建立自有資金體系,演變成後來的水土協會。
但是1937年,納粹時期施行『帝國農田水利會法』,將水土協會收歸國有,取消協會選舉。
直到二戰後西德依照民主憲政原則,重新制定水土協會法,重新恢復水土協會地方自治公法人的地位,恢復選舉自治。
蔡政府制定的『農田水利法』,正重蹈1937年德國納粹時期希特勒沒收全國水利會的覆轍,期待憲法法庭能夠撥亂反正!
而對於公法人是否可以主張侵害基本權,現在行政院認為水利會是由國家依法律創設履行公共任務的公法人,藉由法律廢止之或改制為公務機關,消滅其公法人格以及沒收財產都不會構成侵害人民基本權。這個見解並不正確。
但令人質疑的是,宗教團體、同業公會、律師公會、醫師公會等等在德國也是公法人,難道僅因是公法人,政府就可以立法解散宗教團體沒收教堂嗎?難道就可以解散同業公會、律師公會等團體、沒收其財產嗎?
行政院的説法連在德國都站不住腳。
再來是地方自治團體之廢止、整併、變更須經住民投票才能加以變動,即使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也並非政府就可以法律直接廢止或變更,例如歐洲、美國、日本地方自治團體的存廢與變更,須經過人民的公民投票同意始能變動,這點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第五條都特別強調。
水利會就是為了「顧農民的肚子」,就是為了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公法人化只是強化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所以跟德國的公立大學、公共電視、教會等公法人一樣,都有權利主張基本權。而且水利會為了會員農民共同的農田灌溉經濟行為,因而也如同同業公會一樣可以主張基本權。
他主張農田水利會具有公法人及民間法人的雙重個性。水利會之於國家水利灌溉,就如同BOO的角色;跟高鐵BOT案台灣公鐵公司一樣都是公辦民營的模式,祇是高鐵是BOT,但水利會卻是BOO( Build-operate-own)。日本政府採取成立公法人BOO的模式主要就是為了要台灣農民負擔大部分的工程建設費,出土地、出工。水利會及農民基於BOO的出資出力者而取得水利灌溉,當然有權利主張基本權。
另一件荒謬的事情是,農委會主張日據時期公共埤圳時日本政府就已徵收;並指嘉南大圳是官設埤圳,由日本政府興建。
但農委會的說法完全扭曲歷史,因為公共埤圳並非日本政府出資徵收,完全是由組合成員負擔經費。而嘉南大圳明明後來是以公共埤圳興建,而且農民負擔七成的建設經費;甚至曾經因為負擔太重導致農民年年抗議!
由於日據時期日本政府以公法人名義,逼迫台灣農民犧牲負擔非常大,才建立了台灣綿密的農田水利灌溉系統,生產糧食支援日本軍國主義者的大東亞戰爭。
二次戰後此一農田水利灌溉系統及農田水利會,再度讓台灣可以從戰後快速恢復糧食自給自足並可以外銷。對台灣邁入工業化提供良好的基礎。而且也養活當時國民黨反攻大陸的60萬大軍。農民、農田水利會及農田水利灌溉系統,對台灣的貢獻實不能抹滅。
農民負擔沈重好不容易才取得溉灌水,如今農田水利法,既沒收農民的水權及財產,又讓他們喪失會員權利,也不能選舉來監督水權的保障,農業用水將會毫無節制被工業財團移撥使用,而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農民的生計及生存權、工作權將難以保障。
(以下是本人今天三次發言影片,敬請指教!)
擬看全程者,請點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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