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 星期五

台灣經濟振興之道(二):數位環境及數位產業

台灣經濟振興之道(二):數位環境及數位產業
二、高速寬頻網路環境及數位內容軟体產業:
數位通訊與網路環境是推動當前世界快速進步的基礎建設,對一個國家的進步也是必要的基礎建設。而國民的數位設施使用能力,也攸關國家及產業的競爭力。而一個國家在數位內容產業及軟体產業能力,也攸關國家競爭力,可惜行政院提振經濟動能方案完全疏忽了這一塊,非常遺憾!我認為:
(一)比照日韓儘速建構高速寬頻的無線、有線網路環境:
日韓在寬頻網路已達1G的水準,而且收費比台灣便宜很多,四小龍裡台灣的網路頻寬最不足也最貴,新任行政院副院長毛治國二十年來都在交通部擔任次長級以上職務,可惜連這一點都沒有做好。
1、我認為中華電信如果做不好、速度這麼慢,實在可以開放民間BOT在最短的期間內達成此一目標。
2、網路收費應調降到與先進國家的收費標準。
(二)全面提升國民數位學習能力:
面對數位時代的來臨,不但行政網路數位化、商業服務業網路數位化、學習也是網路數位化、娛樂網路數位化、管理監督網路數位化,所以國民的數位學習能力,不但攸關企業競爭力,也與國家競爭力習習相關。所以
1、應把全民數位學習,當作是國家級計劃來推動。
2、應從國小開始進行每一個班級的數位資訊融入教育。讓小朋友儘早熟悉目前個人資訊系統如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
3、將每一個國中小學校的資訊教室成為學區數位學習中心。
(三)數位內容及軟体產業:
數位內容及軟體產業是台灣發展資訊產業來最大的弱點,因為台灣停留在製造業硬体外銷為主,在智慧型手機App風行的時代,賺數位內容、軟体的錢才是王道。台灣如何著手呢?
1、數位敎學內容產業:
教育是國家百年大計,也是必要的永續產業,將數位內容結合教育是一個很好的機會。
2、台灣的歷史與故事:
台灣的歷史與故事,不僅攸關國民的土地認同,也攸關國家及地方的特色發揚,這在國際往來特別重要。
台灣的歷史、及故事,政府應該集中資源來發展,不衹從研究、書、漫畫、到動畫、電影、到文創產品、觀光旅遊、到台灣的品牌,一系列的發揮相輔相乘的附加效益。
尤其各地方政府在推動各地方的歷史、文化及觀光行銷,常常這是重要的賣點。如果將此融入各地方所推出的觀光、文化APP應用軟体,與智慧型手機結合,應可發揮很大的效益。
3、結合觀光與地方特色產業行銷:
各地方政府如何進行各地的觀光及地方特色產業的行銷,的確是目前各地方政府爭取績效的關鍵,而這些如果能好好規規劃就是數位內容產業與軟体產業結合的契機。
整個來說台灣在數位環境、數位內容、軟体產業有非常大待努力的空間。

日本的特別區的歷史及都區制度與區長選舉制運動

日本的特別區的歷史及都區制度與區長選舉制運動

野崎孝男


、 前言

2010年對於台灣而言,是有著重大轉變的一年。之所以如此表示的理由是,台北縣將升格為新北市,台中市及台中縣、台南市及台南縣、高雄市及高雄縣將進行合併而升格為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等新的直轄市。包含現存的台北市在內,未來台灣會有五個直轄市。台灣的主要都市若全面升格為擁有強大權限的直轄市,對於國家的權力及國家與地方的關係都將給予重大的影響。此外,2010年底舉辦的五個直轄市的市長選舉結果,對於2012年的總統選舉而言,無疑地也將成為舉足輕重的關鍵因素。
另一方面,即將升格為直轄市的地區該如何建構其自治制度,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例如現在的直轄市在其區域內設置行政區實施地方行政。區公所的區長為市政府所派遣之官員,也未有經由選舉所產生的議會。台灣的縣市之下設有鄉鎮市(相當於日本的市町村),行政院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則設有區。此處將產生問題的是,市鎮鄉的首長原是由選舉產生,然而經過升格為直轄市後將合併轉變為新的區。而這些新出現的區的區長應經由選舉產生、亦或是採用任命制的問題,從地方自治的觀點來看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關於此問題,日本的「都區制度」應可作為一個參考。所謂都區制度,是指東京都(以下簡稱為「都」)與特別區所形成的自治制度。特別區是基於在人口高度集中的大都市區域,為確保其整體性及統一性而採用的特殊大都市制度。例如,在一般市町村所處理的事務之中,有關消防、上下水道等一部份的業務是由都所統一處理的。此外,為謀求各區行政素質之均衡,以財政上的特例處理,將原來由市町村處理的固定資產稅、市町村民稅法人相當分(以下簡稱為「法人住民稅」)等交由東京都徵收,分配給東京都與特別區。此處所謂的特別區,為地方自治法之中的特別地方公共團體,同時也是與一般的市相當的「基礎地方公共團體」。因此區長為選舉制,並設置有區議會。特別區與東京都之間的關係並非為上下關係,而是對等關係。附帶一提,於橫濱市及大阪市等政令制定都市中的區稱為行政區,屬於市政府的內部組織之一,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區長為市長所任命,也未設置有區議會。
由於日本的「都區制度」對於將來台灣直轄市的自治制度而言,是相當具有參考價值的制度之一,本論將由「都區制度」的法律地位、組織構造、財政制度等方面進行介紹分析。


、 特別區產生的歷史及其法律地位

於地方自治法之中,將都之下設置的區稱為特別區。特別區為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特別地方公共團體,由於與市町村享有幾乎同等的權能,因此區長為選舉制。在此等意義之上,特別區與政令指定都市的「行政區」、地方自治法上的「地域自治區」、合併特例法上的「合併特例區」等,擁有不同的地位及權限。
特別區作為地方自治法中規定的特別地方公共團體之一,受到「都之下設置的區,稱之為特別區」的條文所規定,然而在2000年之後又被劃分為「基礎地方公共團體」。今日即使將特別區稱為基礎自治團體,或許並不會存在太大的違和感。這是由於現今特別區和其他的市町村一般,區長、區議會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人民生活中的事務也多由特別區負責處理。然而,特別區是經由漫長的過程才逐漸獲得基礎自治團體的地位,並且目前尚留下部分必須解決的問題。這是因為特別區與其他道府縣與市町村之間的關係不同,始終與東京都制保持著若即若離的關係。
若回顧戰後東京都與特別區的歷史,於戰後不久區長即採用選舉制,然而由於伴隨著戰後復興而急速大都市化的潮流所影響,1952年廢止了選舉制採用任命制,使得東京都同時也擁有基礎自治團體的性質。此後特別區便成為都之下的「內部團體」,僅負責處理限定的部分事務。然而,由於1964年都區協議會的設置等使得擴大特別區自治權的活動趨於抬面化;1974年重新恢復區長選舉制,特別區的負責業務也由限定主義轉變為一般概括主義。在此階段特別區已逐漸具備了作為基礎自治團體的權能。之後由於1998年地方自治法的修正(即所謂的「都區制度改革」),界定了都與區的權責分配,特別區以「基礎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義,獲得了法律上的地位。
在經由上述的制度歷史變遷之後,今日都與特別區之間所謂「都區制度」的大都市制度已受到採用,並且出現在行政上、稅制上的種種特例,也在地方自治法及地方稅法等法令中有著明文規範。


、 區長選舉制運動

特別區於戰後的改革中成為特別地方公共團體,得以直接選舉區長,並獲得等同於一般市的自治權。然而於1950年提出的神戶勸告中,指出①未廢止區長選舉制改行知事任命制、②未將任職於區的職員視為都的吏員的兩點具有問題。東京都在接受此勸告後,都議會議院待遇者會議與都議會向政府及國會提出希望將區長改為知事任命制、都職員之區配置制度的意見書。
對於此行動,特別區亦向政府及國會提出與上述都議會議院待遇者會及都議會所提意見書內容相反之意見書。翌年的1951年4月,於第13國會中提出了包括神戶勸告內容的地方自治法修正案。
從此,區長選舉制的命運便委由國會來決定,在眾議院地方行政委員會的政府提案理由中關於特別區有下述的說明。「廢止特別市的行政區及都的特別區之區長選舉制」,其理由是由於「在現行法律上,都與特別區皆各別處理市的事務,其中的事務調整相當困難」,因此「改正其制度,將特別區回歸其原本作為大都市內部行政單位之地位,使得都與特別區的整體關係更為明確」。
此外,關於廢止區長選舉制是否違反憲法的質疑,政府方面於參議院地方行政委員會上提出了該作法並未違反憲法的見解。從此區長選舉制便結束了其七年的歷史,改為採行「經都知事同意、由區議會選任」的區長任命制。
然而進入昭和30年代後,隨著經濟的高度成長,人口開始大規模地向都市集中,特別區的人口推估將突破一千萬人,都的行政事務也開始出現狀況。因此在1962年第8次地方制度調查會上作出「都未能發揮其原本身為自治團體的功能」之判斷,而要求進行都區制度的合理化。其後,於1972年第15次地方制度調查會上正式提出「採行區長選舉制度」的答申。
於答申之中,認為區長任命制「未能如其計畫般妥善地運作,加之近年政治情勢上的變化,使得長期未任命區長等不合理現象經常出現」。該答申中所謂「近年政治情勢上的變化」,是指由於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區長人選的決定方式,因此在昭和30年代之後地方議會多黨化的情勢下,相繼出現在區議會中難以決定區長人選的狀況,進而造成長期無法任命區長的現象。而同時期的1967年,練馬區開始出現要求制訂「以居民投票決定區長」條例的運動,即所謂的區長選舉運動。該運動也擴大至中野區、江戶川區、品川區等區域,形成大規模的市民運動。此後,1972年品川區通過區長準選舉條例,實現了區長準選舉制,也是運動的一大進步。1974年國會通過了包括區長選舉制在內的地方自治法修正案,1975年區長選舉制度宣告正式復活。


、 特別區的自治制度結構

擁有特別區的區域之中,都作為包括特別區在內的廣域地方公共團體,在推動府縣事務之外,在原先由市町村所負責的事務中,基於人口高度集中的大都市地區行政事務的整體性及統一性,也負責部分有必要整體實施的事務(大都市事務)。由都所負責之事務中,即使依法令規定為大都市以外之事務、在其他道府縣是由市町村所負責處理的事務,然而在擁有特別區的地區主要是由都所負責處理,關於上述事務可舉出都市交通、醫院、港灣、公營住宅等項目為例。
具體而言,特別區在關於「上下水道」、「消防」等事務方面並無法單獨處理,而是由作為特別區聯合體的「都」來負責(水道法第49條、下水道法第42條、消防組織法第26條及第28條)。東京都基於上述規定,設置有東京都水道局、東京都地下水道局及東京都消防廳等部門。此外,關於都市計畫、建築確認方面在一定規模以上的案件,依法令將其處理權限保留給都,由都直接負責該項事務。通常由政令指定都市負責處理的其他大規模事務及事業(例如都營地下鐵及都營巴士的營運、東京地下鐵的出資、都立醫院的營運、公立大學的設置、公營住宅的建設、墓園‧火葬場的設置),也幾乎是由都來負責。
關於都及特別區的事務處理,由為了協調聯絡都及特別區、各個特別區之間的事務而設置的「都區協議會」負責進行協議,於都及各個特別區之間進行協商調整。另一方面,特別區擁有執行非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其他特別由政令指定之相當規模城市而無法處理之事務「保健所的設置及營運」的責任。特別區所執掌的一部份行政事務,與一般的市町村事務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
於任用正式職員的事務上,也與其他的市町村具有較大的不同。東京都特別區的任用事務,是由全部的特別區所組成之一部事務組合「特別區人事‧厚生事務組合」設置的「特別區人事委員會」所負責統一處理。
關於地方稅制度,也存在著因應事務事業之特例的特別制度。一般而言,作為市町村稅的都民稅(市町村民稅法人相當分)、固定資產稅、特別土地保有稅、事業所稅、都市計畫稅皆作為都稅而由都負責課稅及徵收(地方稅法第734條、第735條)。
其中,市町村稅(法人分)、固定資產稅、特別土地保有稅的三項稅款(也稱之為「調整稅」),依據「都區財政調整制度」作為財政調整的基本資金,都與特別區經由協議,依都條例決定分配比例,因應特別區財源不足之金額,給付各特別區財政調整交付金。一般多將國有提供所在地等所在市町村交付金、國有資產等所在市町村交付金等交付市町村處理,然而在擁有特別區的區域則是成為都的收入。同時以都市計劃稅作為基本資金、由都給予特別區
的補助金稱之為都市計劃交付金。於地方交付稅制度上,關於都及特別區的區域,在核算兩者的基準財政需要額及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後,依照道府縣部份及大都市部份合算後核算(合算特例)給付金額。

表一:特別區的地方稅與國稅

地方稅

國稅

都稅
特別區稅
所得稅
法人稅
遺產稅
消費稅
酒稅
菸稅
印花稅
關稅
汽車重量稅
其他
都民稅(個人・法人)
營業稅
地方消費稅
汽車稅
汽車所得稅
固定資產稅
都市計畫稅
其他
特別區稅(個人)
輕型汽車稅
特別區菸稅
溫泉稅
其他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 都區財政調整交付金制度

擁有特別區的區域,除上述稅制的特例之外,尚有所謂的「都區財政調整制度」。這是都在課稅徵收的市町村稅等之中,將調整稅等的一定比例(55%)作為交付金給予特別區(此外,都所保留的調整稅等稅金,將作為都所執行之大都市事務的經費使用)。
都區制度是在以東京這樣擁有獨特社會經濟型態的大都市區域為背景之下而創設的特別行政制度,都區財政調整制度在此體制之下擁有在都及特別區之間的「財源分配」,以及改善各特別區之間顯著的稅源差異的兩項機能。此外,為了確保各自治團體之間的財政均衡化、並可自主營運計畫性行政事務的基本目的,都區財政調整制度幾乎等同於「地方交付稅制度」(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210條之十二)。透過此一制度的實施,在兼顧特別區的大都市行政事務的整體性及自治性的同時,也確保了特別區行政的均衡性及施政水準。由於擁有如此特殊的情況及歷史背景,與其他府縣和市町村的關係相較之下,特別區和都之間於權限及財源上都有著相當緊密的連帶關係。
都區財政調整制度的核算方式,與地方交付稅制度相同,是採取將「基準財政需要額」扣除「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後的金額作為「普通交付金」分配給特別區的作法。若是比較2009年度普通交付金的當初核算額,相對於金額最高的足立區的993億日圓,港區、澀谷區並未獲得補助,由此可知各特別區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財政差距。該制度為彌補財政差距、調整各區稅源不均上不可或缺的制度,然而另一方面卻也是造成「齊頭式平等意識」的原因。
此外,被稱為「調整三稅」的市町村稅法人分、固定資產稅、特別土地保有稅,一般而言在基礎自治團體是歸類為市町村稅。然而在東京都23個特別區是作為都稅由都所徵收,之後再依23區為55%、都為45%的比例分配其稅款。交付23區的55%是以「特別區財政調整交付金」的名義,由都給予各特別區。原本應為區稅的稅收,卻因「都負責處理市町村事務」的理由,而成為都稅。
都區財政調整交付金制度作為稅制上的特例,於分配都區之間財源的同時,也是在東京都23區之間進行平衡行政水準的財源調整機制。東京都23區基於此種大都市區域發展的歷史經驗,因此實際上23區全體形成了分擔都市各項機能的構造。也因如此,千代田區、中央區、港區等許多大企業聚集的都心區域擁有高額稅收,而其他週邊的區大部分稅收金額較低的稅源不均現象十分顯著。因此,都區財政調整交付金制度的功用,正是為消除特別區之間因稅源差距所產生的行政水準不平均之現象。


、 影響23區的平成大合併餘波

依據市町村合併特例法,自1998年底總數為3232個的市町村,至2009年12月為止,數量已經減少至1772個。於地方區域,以強化行政財政基盤為目標的市町村合併數量相當顯著,然而在東京、大阪等大都市卻極少有市町村合併的情況出現。日本政府於2000年的行政改革大綱之中,將「市町村數1000」作為其目標之一,在平成大合併的風潮之中,總務省也對東京都作出於都內推動特別區合併的指示。於東京都內部,「東京自治制度懇談會」指出為改善行政服務的受益與負擔的一致性,同時因應推動更具效率的行政營運等課題,提出了有必要進行特別區之區域重編的建言。今後特別區會發展成為何種型態,目前尚未明朗化,然而在確保大都市之整體性的前提上,成為如同一般市町村的普通地方公共團體之作法應該是今後的方向。

表二:特別區制度之沿革
法律・答申
制度之概要
明治11年(1878年)
制定「郡區町村編制法」
15區
・於三府五港(東京府・京都府・大阪府、橫濱港・
神戸港・長崎港・函館港・新潟港)等人口眾多
的地區為與郡區隔,另設置區。
・將東京、大阪東京等幅員廣闊之地區分割為數區,
於東京設置15區。
・區雖未具法人資格,但設置有區會(議會)。
明治21年(1888年)
制定「市制町村制」
15區
・於15區之上設置東京市。(明治22年施行)
・保存設置於東京・京都・大阪的區,其他地區所
設之區皆改稱為市。
明治31年(1898年)
制定「市制中追加法律」
15區
・於東京市・京都市・大阪市的市制中加入區之相
關規定。
・區依據財產、營造物的相關事務及法令,可處理
委任事務。
明治44年(1911年)
施行「市制修正法律」
15區
・東京市・京都市・大阪市的區擁有法人資格,賦
予其自治區之性格。
昭和7年(1932年)
擴大東京市的區域
35區
・將鄰近東京的5郡82町村編入東京市,並新增設20
個區。
・昭和11年再編入2村,確定現在的特別區之區域。
昭和18年(1943年)
施行「東京都制」
35區
・於以往東京府的區域上設置東京都,都之首長為
官吏(都長官),並廢除東京市。
・以往東京市的區成為東京都的直屬下級機關,區
會由任意制改為常設機關,獲得保留。
昭和21年(1946年)
施行「東京都制修正制」
35區
・區長變更為民選制(昭和22年4月施行),但區作
為都的內部基礎機關,其性質並未改變。
昭和22年(1947年)
制定「地方自治法」
22區(自8月起成為23區)
於法律上成為「特別區」
・都之下的區作為特別區,原則上其機能與市相同,
區長為民選制。
・東京都並非基礎自治團體,是與道府縣同為包含
市町村之自治團體。
昭和26年(1951年)
「神戶委員會」第2次建議
・擁有特別區之地區,因其具有大都市之性質,自治法應修正規定,使特別區與市擁有相同之權能。
昭和27年(1952年)
施行「地方自治修正法」
廢除「區長民選制」等
・廢除區長民選制。特別區之議會在獲得都知事同
意後,可選舉區長。
・列舉限制特別區所應處理之事務,明確規定特別
區為東京都內部之部分團體。
・設置等同於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平衡交付
金制度,「都區財政調整制度」。
昭和37年(1962年)
「第8次地方制度調査會」答申
「關於目前首都制度改革之答申」
・將都之事務大幅移轉至特別區。
・特別區之性質如以往一般為限制自治區。
昭和40年(1965年)
施行「地方自治修正法」等
・移管社會福利事務所等事務至特別區。
・依地方稅法之修正,使得特別區稅法制化。
昭和47年(1972年)
「第15次地方制度調査會」答申
「關於特別區制度改革之答申」
・施行區長民選制。
・除於特別區之地區有統一處理之必要性的事務外,
特別區可處理市之事務。
・廢除都配屬職員制度。
昭和50年(1975年)
施行「地方自治修正法」
重新施行「區長民選制」等
・廢除保健所事務等之移管及都配屬職員制度。
昭和56年(1981年)
「特別區政調査會」答申
「『特例』市之構想-特別區制度之未來」
・使特別區成為具普通地方公共團體性質的「特例」
市。
・「特例」市在市的一般事務之外,也處理一部份
的府縣事務。
・廢除都區財政調整制度,重新創設維持「特例」
市之間行政水準的財政調整制度。
昭和59年(1984年)
「都制度調査會」報告
「新版都制度之內容」
・設置狹域自治團體作為大都市的基礎公共團體,
其地位等同於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狹域自治團體更進一步擴充特別區原有之事務權
能,使其處理居民生活事務。
・都將賦課徵收稅款之一部分作為調整狹域自治團
體之間財政的財源,由都進行財政調整。
昭和61年(1986年)
「都區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之結論
・新的基礎自治團體做為大都市區域之基礎自治團
體,其地位等同於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新的基礎自治團體包含特別區的事務權能,並加
以擴充,使其處理都的居民生活事務。
・廢除都區財政調整制度中的垂直調整。
・新的都將賦課徵收中,將市町村稅之一部分作為
調整稅,進行新的基礎自治團體之間的財政調整。
平成2年(1990年)
「第22次地方制度調査會」答申
「關於都區制度改革之答申」
・使特別區成為基礎地方公共團體,其地位等同於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特別區除必須由都統一處理之事務外,可處理市
之事務。
・保留都區財政調整制度,但進行廢除總額補填主
義、納付金制度等修正。
平成6年(1994年)
「關於都區制度改革之協議案」結論
・使特別区具有等同基礎地方公共團體之地位。
・將居民生活事務如清掃事業等,盡量移管由特別
區負責。
・擴充特別區之固有財源。
・改善都區財政調整制度(如廢除總額補填主義、
納付金制度等)。
平成12年(2000年)
施行「地方自治修正法」
「都區制度改革」之實現
・使特別區具有「基礎地方公共團體」之地位。
・修正廢置分合等地方自治法上的特例措施。
・移管清掃事業等事務至特別區。
・擴充特別區之固有財源(如溫泉稅等)。
・重新檢討財政調整制度(如廢除總額補填主義、
納付金制度等)。
(資料來源:東京都知事本部地方分權推進室)


10

2013年1月26日 星期六

台灣經濟振興之道(一)-----加速全球化

台灣經濟振興之道(一)
「台灣當前的困境」
台灣現在已是四小龍之末,而且相對落差有拉大之勢;而且後有追兵,不祇是因中國崛起,許多過去與中國處於互補合作關係,目前已轉變為競爭關係。而中國政府大力支持在海外併購以取得先進國家的技術,這些都顯示後續的競爭更嚴酷。
而且中國大陸將台灣排除在各項國際組織,尤其中國透過東協(ASEAN)加速與東南亞各國建構低關稅免關稅的區域經濟整合圈,並以此為基礎擴大到日本、韓國東北亞、及印度南亞區城。在國際經濟整合上刻意孤立台灣,加深台灣產業外移的壓力,使台灣產業快速空洞化,目前台灣外銷產值已有52%是國外製值,而其中 %是在中國製造,迫使台灣加深對中國的依賴。台灣在亞洲區域經濟整合被孤立的困境,如沒有改善則產業外移的壓力將會持續擴大。
而與台灣在電子、電腦、資通訊、半導体、光電產業及各個領域競爭非常激烈的韓國,卻加快其國際化自由化的腳步與美國、歐盟簽署自由貿易協定,這使得台灣在歐美市場顯得競爭力又輸了一截。韓國並於2012年達到平均國民所得2萬美元、人口5千萬,符合OECD先進國家的標準。為什麼韓國能而台灣不能呢?
而隨著網路的快速發展,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改變了傳統個人電腦資訊產業的結構,台灣過去引以為傲的這些電腦資通訊、半導体(台積電除外)、光電業都面臨競爭力衰退的危機。這也顯現出國際化不足、系統整合不足、創新不足及未跳脫代工心態的根本危機!也讓大家憂心未來是否有競爭力?
「未來會變好?或更壞?」
由於長期競爭力停滯,台灣的大學生已經十幾年薪資沒有提高,目前月薪22K者比比皆是,未來情況是否會改善?抑或更糟呢?我認為台灣目前的情境如果沒有很大的調整,台灣未來的處境將會更悲觀,所以我希望將個人從大學時代就投入台灣民主運動,思考台灣前途也關心台灣經濟發展的一些心得整理出來,供大家參考!
一「加速國際化」:
台灣競爭力衰退有很根本原因是國際化不足,從政府官員到一般人民,國際化不足,思維跟不上國際新的發展、新的技術、新的思維,由於在全球市場一体下欠缺全球化思維,對於全球競爭的企業是一大致命傷。
而我國自退出聯合國後,官員被摒除在許多國際會議的參與,自然國際交往、學習、歷練不足,各項國際組織的資訊也不一定會主動提供,長此以往視野自然受限!
而國內有限電視無線電視雖然發達,但國際新聞、國際資訊報導卻很少,但每一台為了節省成本卻都有不少固定談話性節目,但花錢較多的國際新聞、國際新知卻很少。
而英語教育過去從國中才開始,而直到2002年起才由一些縣市地方政府開始帶頭從國小一年級就開始學英文。當時我當台南縣長第一年就率先決定自2002年8月份起從國小一年級開始教英文,後來教育部禁止各縣市國小一、二年級教英文,如若不遵從還要扣縣市的補助款。
我認為要加速國際化,必須要有以下作為:
1、一台國際新聞台/並加強各台國際新聞比重:
目前公視集團應擇一台(有線及無線)作為專責國際新聞台;並加強各無線、有限電視台的國際新聞比重!
2、全面推動英語文學習運動:
加速國際化,全民英語能力的提升也是關鍵,四小龍中新加坡、香港皆以英文為法定語言,他們在國際化程度大幅度領先週邊國家,而其國民所得也領先台灣很多。至於韓國的英文水平也比台灣高出很多。台灣應全面推動英文學習運動,並訂出一些具体指標,例如:
⑴允許國小一年級開始學英語。
⑵比照新加坡、韓國、西歐國家,訂定高中畢業、大學入學、大學畢業、研究所入學的全民英檢的最低要求標準。並允許各校及各科系所訂定較高的標準,並訂定高於標準的獎勵措施!
⑶訂定公務員及老師的全民英檢的最低標準及獎勵措施。現有公務員及老師的鼓勵學習提升方案。
3、第二外國語文敎育應從高中開始推動:
在歐洲除了拉丁文、英文、本國語外,高中開始就推動第二外國語教育,這與歐洲國家國際化程度很高有密切關係。台灣應學習並正式從高中開始第二外國語文教學,同時應考慮大幅度修改聯考制度,將學生修習第二外國語文,並達一定檢定標準者給予獎勵加分!
4、鼓勵各級學校的國際交流活動。
二、數位資訊寬頻及無線網路環境建構及數位內容及軌体產業振興策略:
寬頻有線、無線網路環境是打造一個數位服務時代的基礎建設,攸關國家及企業競爭力。
【待續】

2013年1月20日 星期日

一般縣巿與直轄市,如何才能平等?

一般縣市與直轄市,如何才能平等?
一般縣市與直轄市在財政、人事職等、編制、及權限上的落差,導致許多縣市競相爭取升格為直轄市,希望升格後能爭取到更多的財源分配、更大的舉債空間、更多的人事編制、職等可以提高吸引人才。因為這個原因,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在2009年競想爭取升格為直轄市,而馬政府在欠缺總体完善的配套政策下就同意五都升格,台灣邁入五都年代。小小一個台灣,有五個直轄市,比起中國(祇有4個)還多出一個,難怪各界嘲笑。
而去年桃園縣人口超過200萬人,成為準直轄市,今年年初已經行政院正式核定明年(2014)12月正式升格直轄市,台灣變成六都,六都佔人口的70%以上。這種升格直轄市怪胎現象繼續發酵,有人主張將基隆市併入新北市,而新北市長朱立倫更明確主張「北北基」合併為單一超級大的直轄巿。
而相對地一般縣市,則大為不平,認為是被視為二等公民,認為錢都被直轄市搶走了大部份!由於認為直轄市地位高於一般縣市,所以這種相對剝奪感一直存在。
因而在民進黨智庫地方自治小組,就有委員主張依據日治時期「五州三廳」的架構,而有在縣市之上再架上「類似州」概念,將台灣行政區重新劃分的主張,如分為六州,北北基(3)、桃竹苗(4)、中彰投(4)、雲嘉南(5)、高高屏(3)、宜花東(3)。提出這種主張者認為如此才能使六州均等,使那些未升格直轄市的地方也才能受到重視。我個人對這樣的主張基本上是不贊成!理由是:
1、五都升格配套不足,目前看來是「肥了都會區」,而「害了鄉村區」,升格為直轄市對鄉村區而言,不但沒有更好,反而更邊緣化!目前更重要而急迫的是,如何提出配套改進彌補政策?
2、擴大治理範圍,除非因共同生活圈之必要,否則祇是增加疊床架屋多增加一級政府,行政效率反而更糟。
我認為要縮短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不公平,避免二等公民的相對剝奪感,需要從基本觀念及其相關配套制度著手:
基本觀念:直轄市及一般縣市應該立足點平等。
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在行政層級是平等的,但目前中央政府在制度設計上就將兩者予以不平等對待,例如:
1、直轄市長可以參與行政院會、一般縣市長則不能:
直轄市可參加行政院會,向行政院長及中央各部會發言並當面建言或爭取資源,並提高其能見度!而相反的,其它縣市首長,則不能參加開會,中央與地方縣市政府「缺乏制度化的溝通建議討論平台」,這對國家治理、政府管理体制上的確是一個大盲點,造成中央政策在地方上不合宜事項,沒有一套正常反應的機制。而且顯然造成直轄市與一般縣市不平等的地位。
解決之道:就是正式成立「中央與地方首長會議」,可以每個月召開一次。
2、一級主管官員職等差二等的落差:
直轄市的市長、祕書長、副祕書長、一級主管的官職等,與一般縣市的相對職務的職等相差一至二職等。這是形式主義,而不探查各該職務的複雜度及事務的數量。這對於縣市政府徵募人才非常不利!事實上一般縣市的幅員遼闊比起台北市、及過去高雄市大很多,事務的複雜度及數量甚至於更高,但一級主管的職等卻有二職等的落差,非常不合理。甚至警察局長及分局長的職等也有二級的差別,例如同樣轄區的分局長在升格後反因職等不夠不能在原分局當分局長,這是很荒謬的,升格創造一堆沒必要的高官。
我認為不應將直轄市政府與一般縣市政府的職等當然用兩套標準來適用,而要以事務的複雜度、數量等來律定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的官階職等。
3、直轄市與一般縣市政府人員編制問題:
桃園縣升格直轄市後,估計公務人員需增加編制2000人,其中光是消防、警察就增加不少人,而增加的政風人員、主計、人事、祕書大員也有數百人。理論上升格後應可精簡鄉公所、代表會一切人員,而能整合應用,結果不但沒有精簡而暴增2000人,這就表示這是形式主義,升格直轄市後用「直轄市的規格」來編制人員,導致暴增了2000人的需求。其它四都升格也是面臨相同的問題!
我認為人員編制問題不應因是直轄市或一般縣市而有兩套標準,應該因事務的複雜度及需求量來律定全國統一地方政府編制員額需求表。
4、直轄市與一般縣市政府,在中央與地方的事務權責分配,應立於相同的標準:
目前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在事務權責分配上有一些落差,例如1、學校:高中、職及師範院校。2、醫院:市立醫院、及署立醫院。3、縣市道路。4、金融單位。5、車輛監理單位。6、勞工檢查單位。要處理這些事務分配的原則其實很簡單,祇要目前分配台北市政府管轄處理的事務,同樣可以授權一般縣市政府來辦理,祇要把相關的財源、人力一併撥付給一般縣市政府即可也!
5、財政如何公平分配:
財源分配不公是造成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南北落差、城鄉落差的關鍵,目前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一般補助及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仍延續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兩套不同分配公式,我認為此一根本應予以打破。
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一般補助及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不要再區分直轄市及一般縣市,而完全依照相同的公式來分配。至於何者才是合理的公式?我認為不應以人口數目為主要的基準,而應優先以滿足各縣市的基本需求,必要的基礎公共建設需求為先;詳細則有進一步探討空間,這個部份則另案來檢討。
高鐵通車後,台灣西部已成一日生活圈,整個西部走廊實質上是一個「超級都會區」,但大家都覺得台灣的南北差距、城鄉差距事實上正在擴大中,六都後更加速此一南北及城鄉差距。目前一般縣市的人口及五都中的鄉鎮區人口,都更加速往六都中的都會中心及週邊移動。所以如何使一般縣市與直轄市立於平等地位?是扭轉城鄉失衡、南北失衡的關鍵政策,但到目前為止似乎欠缺此一具體政策的鋪陳,本文拋磚引玉的主張,也許可以幫助大家進一步來討論。

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從五都整併經驗看「鄉鎮及區」是否自治選舉?

從五都整併經驗看「鄉鎮及區」是否自治選舉?
鄉鎮是否停止自治選舉?曾經是李登輝前總統時代與民進黨前主席許信良,就凍省等議題在國發會上所達成的一項地方自治改革的共識議題;當時的共識就是:「停止鄉鎮市自治選舉」。可是這個共識除了李登輝前總統個人主觀的理念外,國民黨內反對聲浪很強,終李登輝總統任內未能推動。而民進黨阿扁總統執政後也事實上不敢去碰觸此一議題。雖然迄今民進黨的黨綱仍表明「停止鄉鎮市自治選舉」,但黨內似乎欠缺認真看待此一議題的氛圍!
至於為何國發會會達成「停止鄉鎮巿自治選舉」的共識?主要的理由在於:「基層選舉綁樁買票,導致地方派系及黑金政治問題」妨礙地方發展;另外是基層鄉鎮財源不足,基層民選公職太多,造成分贓政治,消耗有限資源!所以停止鄉鎮市自治選舉有其理想性的訴求。
然而停止鄉鎮市選舉也有其疑慮,因為地方人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推動乃理所當然,如今連基層村、里長都是民選了,而村、里長買票問題也是存在,則是否也要停止選舉?所以停止鄉鎮市長,乃是阻斷地方人基於關心地方公共事務的參與權,有開民主倒車的虞慮!所以2010年四都升格時,針對原縣(含台北縣丶台中縣丶台南縣丶高雄縣)的鄉鎮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的「區」,是否要停止選舉?作出了「暫停選舉,俟兩年後再作進一步檢討」之作定。如今兩年經過了,該是進一步徹底檢討的時候!
如果從過去兩年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的經驗來看,的確有如下的問題:
1、過去直轄市(原台北市、高雄市)、省轄市(台中市、台南市)管轄面積大概都在200平方公里左右大小範圍;而合併後管轄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里以上,增加高達十倍。所以管轄面積超過十倍以上,人口二倍以上,的確新的直轄市府沒有能力照顧到這麼廣大的範圍。所以普遍的現象是都會區得到較多的關注,而原來縣的部份,尤其鄉鎮,則反而覺得不受重視,升格後反而邊陲化更嚴重。
2、原來鄉鎮長有預算權、人事權,許多在地服務(如路平專案、路燈、垃圾處理)可以即時處理。但升格直轄市後區長沒有預算權及人事權,許多在地服務反而要由市府權責單位集中處理,而延宕時間,不能發揮在地即時服務的效果。以新北市為例,為何民眾沒有感受升格的好處,主要就是原來可以在地即時服務的項目,現在必須要等市府權責單位排序照輪,往往時間要拖很久!
3、就地方發展而言:過去鄉鎮市經濟、產業、文化、地方發展有鄉鎮市長及代表會關心推動;但升格直轄市後區長無預算權,顯少能夠主動積極推動地方的特色經濟、產業、文化、及都市社區發展,形同地方發展動能「熄火」!而直轄市長在超過10倍大的治理範圍,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沒有時間心力照顧那麼大!
從這些實際的經驗來看完全停止自治選舉,對原來「縣」的大部份鄉鎮,的確是如同棄嬰般「自生自滅」,完全看不到希望!
然而如要恢復自治選舉,又如何避免過去鄉鎮市地方選舉的弊端?尤其是1、買票問題,2、黑道借買票綁樁漂白,黑金政治控制地方,妨礙地方發展。3、過多的地方公職,造成分贓政治,消耗有限的資源,也妨礙地方發展。的確這才是「落實民主,又能鏟除黑金」大方向該走的路。
為徹底避免黑金政治,過去祇有檢討「選」或「不選」的問題;很少同時檢討「什麼樣的選舉制度」可以比較能徹底杜絕黑金政治?「什麼樣的鄉鎮巿地方政府組織」比較經濟,避免太多民選公職浪費時間及資源?也很少檢討「鄉鎮巿的規模」多大的範圍才適中?台灣目前319鄉鎮市(五都升格前的鄉鎮市數目)是否應適度整併?以下將針對此三項提出檢討與建議:
1、鄉鎮巿政府組織:
台灣一般公民政治教育長期以來受到中央政府体制總統制的影響,都將行政權執行機構與民意代表監督機構兩者嚴格分開,民意代表不得兼任行政職,但在內閣制則民意代表兼行政職乃是常態。在美國雖聯邦政府及州政府是行政權與議會嚴格分開,議員不得兼任行政職,但到了州以下的市及郡,許多採取委員制、內閣制、專業經理人制比比皆是。正如同台灣的公司法,公司的股東大會(有如選民)選出董事(如代表)組成董事會,再選出董事長。在鄉鎮市政府的事務繁雜度並不高,所以其組織可以比較公司法董事會的概念簡化組織精簡人力,鄉鎮市長為當然代表會主席,代表人數也可減少,代表間分工督導執行。目前嚴格區分代表行政權的公所及監督的代表會,可以仿效歐、美制度簡化。
2、鄉鎮市自治選舉制度之檢討:
目前一人一票投一人的選舉制度,以每一位候選人為對象,很容易受制於買票綁樁,候選人無黨籍比例偏高,其中幾乎每一個代表會都有黑道背景人士,成為黑道漂白的管道,而且代表會主席黑道比例不少,造成地方發展的阻力,優秀而熱心地方公共事務的人才幾乎很難出頭。而且候選人一旦當選往往與政黨脫勾,變成個人的行為,政黨也不易影響他。政黨及當選人往往祇關心選舉,而不關心地方公共事務。
我認為要徹底解決黑金的方法,就是政黨提名者,各政黨提政黨候選人名單,投政黨,而不投政黨提名候選人,再依各政黨得票比率分配席次,而多數黨提名的第一排名者即為鄉鎮市長當選人。至於非政黨的獨立個人參選人,視為個人政黨計算其是否當選。政黨提名名單的方式,可以督促各政黨不提名黑道人士;而票投政黨,可以避免候選人買票;如此應可杜絕黑金!而以各政黨提名名單排序第一名為鄉鎮市長當然人選,正可以督促政黨關心地方公共事務!提出政策與牛肉!
3、鄉鎮市的規模及是否適度整併:
目前台灣319鄉鎮巿是民國38年延續至今已約65年,如往前推就是當時在日據時期是市、町、村,町、村延續至今約百年未變。當時是走路的時代,祇有少部份騎踏車;而如今是汽車機車的年代,過去到鄉公所也許要一、二小時的路程,但如今可能10分鐘就到。除了交通進步以外,通訊也方便很多,而且過去識字率偏低,如今已少有不識字者。所以鄉鎮市的規模應「依生活圈的範圍作適度調整」。日本戰後市、町、村經過多次整併,如今數目僅約過去的3分之1,台灣也應朝向約100個鄉鎮市左右作調整。
結論是我認為:在同步配套作以下改革1、選舉制度改為全政黨比例方式,以消除黑金,2、組織簡化,3、適度整併擴大規模下,應實施鄉鎮市區自治選舉,以避免原鄉鎮之區邊陲化。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北北基合併升格問題面面觀


因為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及對員警關說施壓一椿腳違規事件,而引起媒体嚴重批判,開始有人提出基隆市併入新北市議題;而最近新北市市長朱立倫更主動拋出贊成「北北基」合併問題問,他所持理由是:北北基本是一個大的共同生活圈,而且超級城市是國際的趨勢,未來才有國際競爭力。針對朱的主張各界反應不一,但反對者主要主張是如同過去所謂的「葉爾辛效應」,但也有認為台北縣升格為新北直轄市未感受到升格好處。民進黨智庫要求地方自治小組討論並提供意見!
地方自治小組在1月4日討論此問題,對於馬英九總統是否會在2014年前採取讓「北北基」合併為單一直轄市的判斷,有不同的思考,智庫副執行長游盈隆認為對馬英九沒好處所以不可能,我認為:1、合併後成為「大台北生活圈」有其正當性,2、而且對國民黨往後選舉有利,3、馬英九第二任聲望低落,一事無成,所以不無可能借由「北北基」合併來突顯其改革魄力!所以我主張民進黨應該嚴肅面對此案發生的可能性。
我認為:
一、朱立倫的主張正坐實國民黨過去台北縣單獨升格,完全是政治考量,亂搞一通:
國民黨在阿扁執政年代為了給阿扁執政難看,在周錫偉選上台北縣長後,借由立法院國民黨佔多數優勢通過人口超過二百萬人即為準直轄市的法案,而主張台北縣升格直轄市,當時民進黨就主張依照「同一完整生活圈,北北基應合併為直轄市,不宜由台北縣單獨升格」,一直拒絕台北縣升格直轄市。
馬英九上任後為兌現其對台北縣及台中市升格之政見,乃導致五都升格。小小台灣竟有5都,加上今年桃園縣升格為桃園直轄市成為六都,實在是國際笑話。
而朱立倫目前北北基合併升格的主張,其正是民進黨一貫主張。也証實了過去台北縣單獨升格完全是國民黨一貫選舉考量的政治操作。
但民進黨並非祇針對「北北基」升格而主張,而是全國性一併考量。而這一次朱立倫的主張,也不無可能成為國民黨另一次的選舉操作的考量。
二、台北縣升格真的比較好嗎?
到底升格對地方是好或無感,台北縣升格後的確統籌分配稅款增加非常多,官員人數及職等都提高不少,而且地方能見度也提高。但升格二年來,地方頻頻抱怨,升格後反而沒有鄉鎮市存在時有效率,而且因區長官派沒有預算權、人事權,地方的發展及特色反而無法發揮。這就是終止鄉鎮市選舉後,地方欠缺推動地方公務事務的主動權,而有開民主倒車問題!當時內政部的確有提到改制二年後檢討鄉鎮市改制為區後是否再實施地方自治選舉?將作一完整的檢討!
鄉鎮市選舉是否停止選舉?原是李登輝總統時代朝野兩黨在國發會上形成的共識之一,即停止鄉鎮市長選舉及代表選舉。當時主要的理由是地方選舉買票太嚴重,造成基層政治黑金問題,而且許多鄉鎮市人口、面積規模太小,財政無法自立。然而國發會國民黨一直拒絕兌現此一共識結論,因為鄉鎮市長及代表一直是國民黨地方的大樁腳居多。但五都升格後,造成一國兩制,原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共約120鄉鎮從原來的自治選舉改為官派不再選舉,而其它17個縣市約200個鄉鎮卻仍維持自治選舉,如此重大的變革經過二年實踐,究竟對民主是好?或是壞?的確是需要如好好徹底檢討!因為完全剝奪地方自治選舉也的確有不利地方發展。
要杜絕買票黑金政治,是否祇有停止選舉一途?其實這是一個鋸箭法,沒有解決根本問題!我認為台灣應考慮引進歐洲各國及美國之地方政府(尤其鄉鎮市級)的組織型態及選舉制度作參考,其中議員及鄉鎮市長及代表以政黨比例方式產生,是可以達到杜絕買票及黑金政治問題。
至於鄉鎮人口面積太小,財政無法自立問題,除了這是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統籌分配稅分配公式外,也有事務劃分及課稅費權限劃分問題。但台灣自日治時期的市村町轉化為鄉鎮市,戰後迄今已67年未曾檢討,但日本戰後迄今市村町已經過多次整併,迄今僅存約3分之1的市町村單元。我認為台灣已從步行、自行車時到摩托車、汽車時代,應考慮區域地理環境及生活機能圈,將現有鄉鎮市及五都中原縣之鄉鎮作必要的整併。
我個人認為這兩件事:1、原鄉鎮市改制為區的效應?及改制後的區是否實施自治選舉?2、何種地方選舉的方式及制度,可杜絕黑金?應優先客觀研究取得共識後,再來續推北北基合併為單一直轄市,才能避免被認為是剝奪基層民主制度,開民主倒軍!
三、基於同一生活圈之標準,如北北基合併升格合理,則1、新竹市與新竹縣更應整併。而2、嘉義市與嘉義縣也應整併。如果祇整併北北基,則顯然又是一種選舉考量的政治算計!
席間也有許多委員主張應直接仿效日治時期五州四廳的概念去推動,即台北都(北北基)丶新竹州(桃竹苖)、台中都(中中彰投)台南都(雲嘉南南)髙雄都(髙高屏),而宜、花、東、澎維持現狀。並要求如果要均衡,應該不是祇有北北基合併為單一直轄市,而其它四都也應該一併推動。
我認為推動五州,應該地方反彈的聲浪會很大,而且以目前五都實踐經驗,偏遠鄉鎮地區比升格前更邊緣化,所以我並不贊成!反而應該推動六都與16個縣市的地位平等化,例如:1、行政院應至少一、二個月召開乙次地方首長會議。2、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授權相同。3人事職等平等(不能祇以人口計算)。4、財政分配及舉債上限平等(不能祇以人口計算)。這個大方向才是應該努力的!

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唯心電視台訪談題綱



壹、   從學生運動到返鄉服務:
一、    學生運動到民主、人權、社會運動~為正義而奮鬥
1.  台權會副會長,人權律師。
2.  環保聯盟永久義務法律顧問
二、    立委階段~如何幫助偏遠弱勢的故鄉及人民
1.  水租抗繳運動
2.  老人年金運動~你我攏會老,呷老麥按怎?少年納稅金,呷老領年金。
3.  反濱南工業區(七輕、大煉鋼廠):
A.  弱勢漁民生存。
B.  環境(反污染)。
C.  保育~黑面琵鷺、濕地生態、潟湖、漁業資源。
D.  溫室氣體排放問題。
E.  海岸侵蝕、水災防範。
F.  反濱南苦行。
4.  廢國大苦行~傻人阿智苦行台灣。

貳、    地方治理的理念、態度與成績
一、    理念與態度
1.  在地全球化。
2.  以企業管理的理念若時政府治理
A.  成果導向管理。
B.  善用民間資源:企業、資金、志工。
C.  隨時以企業管理角度,檢視政府效能。
3.  創新行政,解決問題。
4.  興利重於除弊
5.  以身作則:上樑正,下樑就不歪
6.  用腳閱讀土地:尋找故鄉的特色與機會,同時進行走動管理。
二、    九年執政,台南DOUBLE
1.  20大建設,轉型科技產業大縣
A.  5個工業區:柳營科工區、永康科工區、樹谷園區、七股科工區(報編中)、麻豆口工業區(報編中)。
B.  2個生物科技園區:蘭花生技園區、太康有機專區。
C.  3個新市鎮:陽光電城一期、大橋新市鎮、新市新和社區。
D.  4個研發及學術機關:中研院南部生技中心、工研院南部分院、交通大學台南校區、台南大學七股校區。
E.  1個都會公園:台南都會公園暨奇美博物館。
F.  2個文化園區:蕭壟文化園區、總爺藝文中心、
G.  2個國家風景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
H.  1個國家公園:台江國家公園。
2.  台南DOUBLE:可做為台南縣GDP參考指標的「台南縣營利事業總額」,從2001年上任前的7,295,增加到2010年的17,233億,9成長136%

參、   新大同社會運動:
一、    村里關懷中心:從老人年金到後老人年金的老人照顧。
二、    行動醫院全民健檢:照顧每一個縣民的健康。
三、    反毒減害運動:台南的新鴉片戰爭
四、    新大同社區營造:

肆、    環境新公民運動
一、    清潔秩序綠美化:縣長帶頭掃廁所,每月下鄉掃街,推動環境清潔,縣府廁所改為飯店式五星級公廁。
二、    全縣公用廁所檢查、清潔競賽。
三、    河川汙染防治:除稽查人員外更成立政府河川巡守隊、鼓勵成立社區河川巡守隊(community Watch)、每週工廠廢水排放口抽查。
四、    環境髒亂點網路通報。
五、    千里植樹運動。

伍、   新農業及健康 農業運動:
一、    太康有機專區。
二、    蘭花生技園區。
三、    芒果外銷。
四、    無米樂。
五、    東山咖啡節。
六、    老牛的家、劃設黑面琵鷺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