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全國合法自建戶反迫遷聯盟(請願補充理由書)

請願補充理由書

𧫴呈:監察院

一丶全國合法自建戶反迫遷聯盟介紹:
(一)「合法自建戶」:
聯盟成員各自救會的住屋皆是由國防部核定撥地的自建戶,或是原公地公建但因老舊不堪使用,而經國防部核准同意拆除自費重建的眷戶及住戶。
聯盟的成員:
包括台北市松山機場劉璠姚昶散戶、
台北南機場九號基地 、
台北克勤新村、
新店台貿八村、
新店炎明新村、
台中貿易三村、
台南永康精忠九村、
高雄左營崇實新村、
高雄左營東自治新村、
高雄鳳山海光四村、
高雄鳳山莒光三村、
高雄橋頭明德新村等自救會
聯盟共有十二個眷村參與。
全國尚有其他如高雄左營明德、建業、合群新村、屏東東港共和新村、岡山醒村(一把青拍攝地)、板橋大觀社區等,聯盟成員陸續增加中。

(二)聯盟合法自建戶的型態:
    1、國防部同意重建
      (1)整村重建(全國44村):
          原來是公地公建。
          後來國防部同意眷戶自行出資整村重建,
          如永康精忠九村、左營崇實新村,聯盟內有六村56戶都屬這種狀況
       (2)個案同意重建
 
    2、撥地自建
   (1)國宅型:
              有所有權狀;
         例如松山機場劉璠姚昶散戶及南機場九號基地散戶,而且是以國民住宅名義申請建照。
   (2)非國宅型:
    有所有權,但未辦理所有權狀;例如炎明新村、克勤新村。

二丶法律上的爭點

爭點一:
     是否需依眷改條例改建?
       依照民國85丶2、5公佈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凡是69.12.31以前興建完成之眷村,才依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改建。但69、12、31以後興建完成的眷村其實並不需要改建。
所以四十四個整村重建的眷村,以及由國防部個案同意核准重建者,在本聯盟的請願者,都是在69年12月31日以後重建者,照理就不需要改建,而可以在原屋在原址繼續居住。

爭點二:
修繕?或重建?
44個整村重建者,國防部明知它們是69、12、31以後才拆除而重建的,眷改條例實施後,按理不需要再重建;但卻為了符合69、12、31以前興建完成,必須依眷改條例改建,所以國防部卻硬拗住戶們是「修繕」,而適用眷改,強制迫遷。

爭點三:
建物產權爭論?
(公產?私產?)
請願人等都是經國防部核定而民間自行出資興建的建築物,產權當然是歸民間所有。
但國防部卻片面將這些民間所有的建築物納為公產管理,這是侵犯憲法保障之人民的財產權。
而其中松山機場劉璠姚昶散戶及南機場九號基地,更皆擁有所有權狀。

爭點四:
是否眷改條例第22條的「不同意改建戶」?
----是「不同意搬遷戶」,而不是「不同意改建戶」,因為根本「沒有原地改建」。

所謂的「不同意改建戶」,一般的理解是要在原地改建,而必需用到該土地來作為改建之基地,才有所謂的「同意改建戶」或「不同意改建戶」。但請願人等所面臨的情形,郤都不是要在原地改建,而是只是要求搬遷至其他已改建好之眷村,而原來的土地是要騰空出售給財團,所以請願人等並不是「不同意改建戶」,而祇是「不同意搬遷戶」。
而且聯盟成員全部都是自行出資重建,所以就拒絕迫遷,不願意搬離居所。
所以軍方依眷改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將不同意搬遷戶,刻意扭曲為「不同意改建戶」,依眷改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打成「違佔戶」,顯然是違法的。

爭點五:
就算住戶不同意改建,也不能夠剝奪他們在眷改條例所賦予的權利:
----眷改條例第22條第一項仍有違憲之虞。

請願人中有人就眷改條例22條是否違憲問題,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經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727號,認為尚不違反平等原則,但有不合理之處。
但不同意見書的三位大法官黃茂榮丶葉百修丶陳新民(請參閱三人之不同意見書)卻認為釋字第727號仍有下列漏未解釋的問題,有重新申請釋憲必要:
   1、居住人權問題:
    (1)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人人有權享有⋯所需之適當⋯住⋯的生活環境」。
    (2)請願人等合法自建之房屋是國家照顧人民之住宅政策的受保護者,在國家沒有更重要的公共任務下,及合理的安置下,是絕對不可以剝奪請願人的居住人權。
眷改條例22條在請願人等的案例上,請願人不同意搬遷,卻被誣指為不同意改建戶,而就算是稱為不同意改建戶,而國防部迫遷眷戶的目的,也祇是為了出售國有土地,而不是為了改建,所以22條顯然是侵犯請願人之居住人權。
    2、財產權:
        這些房子都是請願人合法自建,擁有所有權;其中松山機場散戶及南機場九號基地散戶,更是擁有所有權狀;眷改條例22條在請願人等的案例上,請願人不同意搬遷,卻被誣指為不同意改建戶,而就算是稱為不同意改建戶,而國防部迫遷眷戶的目的,也祇是為了出售國有土地,而不是為了改建,所以22條顯然是侵犯請願人之財產權。
    3、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眷改條例22條在請願人等的案例上,請願人合法自建的房子不同意搬遷,卻被誣指為不同意改建戶,而就算是稱為不同意改建戶,而國防部迫遷眷戶的目的,也祇是為了出售國有土地,而不是為了改建,所以22條卻剝奪了請願人的房子所有權及居住人權,所以眷改條例22條顯然是侵犯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丶避免緊急危難丶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比例原則之規定。

所以請願人請求監察院能夠決議將眷改條例22條以違反憲法第十條丶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移送大法官會議重新釋憲。

爭點六:
究竟是民法的使用借貸?抑或公法的關係?
----不應該以民事關係,而剝奪請願人公法上的權利。

國防部以司法迫遷請願人等,都是以民法470條使用借貸對請願人追訴。
如果這是政府出資興建的公有職務宿舍,當然可以接受。
問題是這些房子都是請願人自己出資自建。基於房屋建築的耐久性及建築成本之高昂,往往遠高於當時的土地價值。
而且眷村或散村此一政策屬於政府的「特種國宅政策」,早期是依據「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所設置。而合法自建戶也是依據該辦法辦理。所以應該優先適用公法關係的眷改條例及國宅條例。請願人在眷改上及國民住宅上應有的權利,不應該被目前民事普通法庭判決以民法470條判決判訴,而剝奪請願人在眷改條例及國民住宅條例所應有的權利。
所以民事法院之判決顯然是剝奪人民依憲法第16條受行政法院審判的權利,也剝奪了請願人在公法上眷改條例及國民住宅上的權利。
也請監察院一併決議送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使用借貸不能剝奪眷戶在眷改條例的權利,而有違反憲法第16、15條之規定問題。

爭點七:
國防部是否踐履書面徵詢是否同意眷改之調查?
----未踐履合法書面調查,又豈能任意剝奪請願人之權利?
    1、請願人松山機場劉璠及姚昶散戶,以及南機場九號基地散戶,均未受到國防部辦理「是否贊成眷村改建」的正式書面調查?所以國防部顯然尚未踐履必要之徵詢程序,自不得擅自依眷改條例第22條剝奪請願人在眷改條例之權利。
    2、上揭兩散戶均擁有所有權狀,依眷改條例26條規定「⋯領有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之。」
請求監察院調查國防部是否已經針對松山機場劉璠丶姚昶散戶及南機場九號基地散戶進行是否同意改建之書面調查?

三丶國防部為何對請願人司法迫遷呢?
趕走眷戶,土地較大而完整
賣給財團蓋豪宅,價格才比較高。

目前國防部已經不再做任何眷改,眷改任務已經結束,為何不結束眷改基金?
目前眷改基金的任務,只剩下:
 1. 迫遷合法自建戶
 2. 賣土地給財團。
     而將國有地當成國防部的小金庫;
     而且坐擁都會區龐大土地給建商巴結。

四丶請願人訴求:
(一)結束眷改基金的運作,由行政院來承受一切債務及所管資產。
(二)眷改基金管理的土地,應交還給行政院統籌經營管理,並優先作為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之所需之土地。
(三)監察院應要求國防部,應停止一切司法迫遷、追訴及強制執行行為,保障合法自建住戶的居住人權。
(四)請願人均同意由政府出面辦理都更,作為社會住宅之用,但應給予住戶現地合理的安置,並且    保障其依眷改條例應給予之權利,達到政府與民間共生多贏的目的。
(五)眷改條例第二十二條嚴重違反憲法第十丶十五丶二十三條侵害人民之居住權及財產權及違反比例原則問題。大法官釋字727號並未就此部分作解釋,請求監察院決議重新移請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
(六)眷村此一政策屬於政府的「特種國宅政策」,早期是依據「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所設置。而合法自建戶也是依據該辦法辦理。所以並非單純的民事使用借貸問題,應該優先適用公法關係的眷改條例。
也請監察院一併決議送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以使用借貸剝奪眷戶在眷改條例的權利,而有違反憲法第16、15條之規定問題。
(七)國防部對於列為眷村文化保存區之眷村,要求將眷戶予以迫遷騰空,反而讓保有眷村文化及故事的眷戶流離失所,文化與故事均消失,與立法對眷村文化保存目的不符,請求監察院應該督促國防部立即停止迫遷,讓眷戶能夠繼續成為活的眷村文化的保存者,並要求國防部應該修改眷改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刪除「騰空待標售」之規定。
(八)丶請求監察院調查國防部是否已經針對松山機場劉璠丶姚昶散戶及南機場九號基地散戶進行是否同意改建之書面調查?以確保請願人在眷改條例上的權利。

請願人:
全國合法自建戶反迫遷聯盟全國總召集人             郭泰松     
中區總召集人             楊大風
南區總召集人             江  鶩
12個眷村召集人
松山機場國宅自救會                      郭泰松
南機場九號基地眷戶自救會                  陳思陸
克勤新村自救會籌備會                      紀錫芬
新店台貿八村自救會                            何詠華
新店炎明新村自救會                張台鳳
台中貿易三村自救會                            楊大風
台南永康經忠九村自救會                        李孟台
高雄左營崇實新村自救會                        江  鶩
高雄左營東自治新村自救會                      孟慶東
高雄鳳山海光四村自救會                        王光宇
高雄鳳山莒光三村自救會                        李進龍
 高雄橋頭明德新村自救會                        李祈玉
       (持續加盟中)
法律顧問:蘇煥智律師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