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再談以房養老制度

楊樹煌教授從法國以line打電話給我,告訴我「法國以房養老」的一些制度:
對於超過65歲退休的老人,雖有房子不動產,但沒有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不足基本工資的一半者,可以將其房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國家,而向國家領取(相當於於基本工資1/2)基礎養老金,或基礎養老金(基本工資的1/2)與收入之差額。
領取養老金者命終之後,則國家可拍賣該房屋並收回支付的錢,有餘額才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拍賣結果不足以清償,則其風險由國家負擔。
而繼承人也可以清償國家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後,塗銷國家的抵押權。
另外老人也可以向銀行或保險公司,購買Viager,以房子作逆抵押而領取年金給付。
以上兩者都是保障老人的經濟安全的制度,這兩者台灣都沒有實施。如果這兩者能在台灣實施,則不但台灣的老人可以比較有保障,也比較敢放心消費,對台灣的經濟也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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