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農村政策的「鐵達尼號」





近來,在政界、學術界、民間引起廣泛討論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目的在突破農村長期發展的瓶頸,照顧在農村社區中的弱勢農民,立意良善,然深究其內容, 若執行方法錯誤,恐將造成台灣農業生態環境的大災難,嚴重破壞農業生產經濟,淪為農村政策的「鐵達尼號」,不可不慎!

我特地前往立法院參加「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公聽會,以一位農業縣縣長,以及一位長期關心國家政策的人的身份,將我們所看到的問題以及隱憂提出,因為這個政策將造成農村社會巨大的衝擊,必須審慎面對。

農村政策的「鐵達尼號」        台南縣長蘇煥智

一、 農地大開發/大炒作,本法一過,農地最少漲5倍至10倍(草案第25、第28條)。依照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之設計,以全國農地面積83萬多公頃估計,衍生變更建地或供興建集村農舍之面積超過8萬公頃,農地待價而沽、地價暴漲,成為土地投機炒作之溫床,並嚴重衝擊全國房地產市場行情。

二、 徹底摧毀農地管理制度,紊亂國家土地主管機關之體制(草案第24條、第25條…)。農村再生發展區內之土地容許使用、用地變更原則、土地使用強度、審核程序等由農業主管機關定之,徹底摧毀目前由內政部掌管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及農委會掌管農業發展條例等長期建立之國家農地管理體制,尤其需另訂子法規繁多,未來執行體制及專業人力堪憂。

三、 徹底破壞台灣的農業生產環境。 農村再生條例未以農民及保護農業生產環境為主軸,又嚴重輕忽農地變更與開發之後遺症,非農民容易取得農地,但又無心耕作放任休耕或荒廢,甚至變更為與農業經營不相容之使用,將徹底破壞台灣的農業生產環境。

四、 專業農民買不起農地,經營環境更困難。農村再生條例大開農地炒作變更方便之門,專業農民買不起農地,又未見扶植經營之具體辦法,缺乏競爭力,農業經營將益形困難。

五、 缺少農業產業活化之規劃章節及條文。「農業」、「農民」、「農村」應整合思考,而農業產業活化係農村再生之根本,現行經營農產加工處理場所之農民資格及面積應放寬。農村再生條例缺少產業活化之規劃章節及條文,將形同「農村開發條例」。

建議方案:

一、 刪除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

二、 有關農村土地活化,應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為藍本,並做適度之檢討。

三、 將目前一年二、三億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預算提升為十年三千億,預算可編在農委會,除了應用農委會水保局相關專業人才外,並結合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及營建署等相關專業人力,以免紊亂體制。

四、 應落實先「整體規劃」及「細部設計」,才進行工程興闢之補助,以避免「工程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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