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 星期五

 2022/04/01


【憲法法庭不應成為第四審!—司法應如何瘦身改革?】
3月18日憲法法庭針對義大利藍姓商人與詹姓空姐女兒交付監護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做出了歷史性的111年憲裁字第1號裁定。成為憲法法庭正式成立以來第一個「暫時處分」的裁定。
就個案民事糾紛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確定終局裁定,憲法法庭介入推翻原終局裁定,而准予「應暫時停止之執行!」。此一裁定不但震撼此一跨國子女監護糾紛,也凸顯了新的憲法法庭具有明顯的『第四審』特質!
就個案的人權保障而言,女方一直主張法院(一審、二審、三審)沒有給女童表達意見的機會、沒有尊重兒童的意願。如果真如女方所主張,那原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確是有瑕疵!(不過是否如此,其實仍需要再確定。)
至於義大利藍男則表示,憲法法庭沒有開庭聽取他的意見,他認為程序不公。而他的説法也並非全無道理,憲法法庭似乎也沒有聽取小孩的意見就作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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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從「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到「憲法訴訟法」:
如果從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在確定終局裁判案件,只能針對「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者」才能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趨向限於「法律、法規本身違憲」,但對於判決適用法規錯誤或適用法規不當、不合理而造成違憲侵害人權的問題,過去大法官絕大多數都是傾向拒絕解釋的。所以並沒有救濟之道。
但憲法訴訟法實行後,除了「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也增加了「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確未來針對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不當的違憲救濟的機會,會大大提升!所以從憲法人權保障的立場來看,「憲法訴訟法」實施的確是對人權保障有提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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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為什麼會變成第四審?
為什麼憲法法庭會成為第四審?其實跟是否賦予一般法官有「違憲審查權」,抑或是「違憲審查權」由大法官憲法法庭所獨佔,是有密切相關的。
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行政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法律、行政命令是否有牴觸憲法?在每一個案中究竟是每一個法院的法官都有違憲審查的權力?抑或由國家特設集中違憲審查的法院或機關?
美國及日本就採取「分散型違憲審查制度」,也就是每一個法官都有權力解釋憲法,可以拒絕適用違憲的法令。至於德、奧等國則採取「集中制的違憲審查制度。」我國因為學界大部分留德,而學習德國制度,採取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成為違憲審查的集中獨佔的體制。
違憲審查集中體制,雖然「憲法訴訟法」實施比「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對人權保障上更週延,但也凸顯了台灣司法體制第四審的荒謬性,對於目前已經龐大臃腫的最高法院體制,改革上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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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為何不學美、日的制度呢?
而且「違憲審查獨佔制」,其實是剝奪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的基本精神,也是司法集權主義的映照。
對於一、二、三審廣大的法官在適用法律體系時,剝奪其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相關人權條款的適用,對於現代憲政原則、基本人權的保障是相當不利。而且對法官、行政官僚的自由民主人權素養的提升也非常不利。
所以我們認為台灣應該學習美國及日本的制度,賦予一般各級法院的法官有個案的「違憲審查權」,而不應該學習德、奧的「大法官獨佔違憲審查權」的集權式思維及制度。
大法官會議應該最高法院化,最高法院法官應與大法官會議合而為一。
1999年李登輝總統任內,翁岳生前司法院長時代,推動司法改革會議時,就已經討論司法院的定位。當時就已經有廢除司法院、落實金字塔型的司法訴訟制度,並將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朝向最高法院化的規劃。
只是司法既得利益體系怎麼可能自我閹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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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龐大而腦水腫的最高法院法官數量:
我國三級三審司法體系中,最高法院一百多人,又有额外一個司法院(員工將近400人),再加上行政法院及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15位大法官,亦即,在最高法院及相當於最高法院級大法官,加起來超過150人。
而美國人口約台灣的15倍,最高法院的法官(相當我國大法官)才9人;德國人口約台灣的3.6倍,也只有9人;日本人口約台灣的6倍,也只有16人。台灣相當於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幾乎是全世界各國的幾乎達十倍的人力。
台灣這種明顯「腦水腫」型的「桶狀審判結構」,跟司法金字塔型結構完全相違背。
除了擁有全世界最龐大的最高法院法官量(約150人),其實更可怕的是在「更上、更下」的來來回回司法程序,導致時間、人力資源的無謂浪費,更不用說長期面對不確定性的心神勞動,都是國家及民間企業競爭力嚴重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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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司法如何瘦身獨立改革呢?
憲法法庭雖然比以前較能保護人權,但成為第四審,更坐實了台灣司法體系的臃腫沒效率。
如何瘦身健康呢?我認為應該學習美、日制度,賦予每一個法官違憲審查權,也就是賦予法官憲法下完整的獨立審判權;並將最高法院與大法官憲法法庭合而為一,維持三審三級制。才能真正健康瘦身有效能。
當然司法官的任用制度必須徹底檢討,朝向「超然、多元、獨立」,徹底避免如目前「行政完全主導」;更應避免如目前「司法官佔多數」、「官官相護的任用體制」。
而且應該採取「任期制」,期滿重新聘任;而不是「一試終身」。如此自然能夠建立陶汰制度,大大提升司法官的素質,及更貼近社會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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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如何成功?司法如何瘦身?其實最重要的指標,就是司法院何時退場?司法院沒有退場時程,司法改革當然不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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