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4日 星期四

 2022/04/14



【殺鷄用牛刀!農會賄選竟比照強姦罪!】
農委會此次農會法修法原來的重點有二。
一是將全國性農會增加三分之一的專業理事,由主管機關指派,以利執政黨完全掌控全國性農會。
另一重點是提高農會賄選刑責,從目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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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沒收全國性農會議題仍在】:
後來因為行政院顧慮外界,怕被認為是蔡政府要沒收全國性農會,打消了全國性農會主管機關「農委會可以指派三分之一專業理事」的主張,乃退回農委會再行研議。
不過由於民進黨的立委已經在立法院繼續提出此案,所以沒收全國性農會問題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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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私法自治原則被抹煞】:
農會是民間團體,並無公權力,即使受政府委託代辦的服務項目,也只是受託單位。依據私法自治的大原則,政府應該減少不必要的干預,任何干預都必須檢討其必要性、合理性及最小干預原則,並符合比例原則。
一個公司企業董監事選舉,原則上政府不應該介入,人民有糾紛則依私法自治原則,提請法院去定紛爭。
從國際比較制度來看,例如日本農協選舉,就純粹是私法自治,沒有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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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上市公司選舉買票沒事,農會選舉賄選判重刑】:
如果農會選舉涉及賄選,以刑罰介入,那麼是否目前許多股票上市公司(包括許多金融機構、証券公司)的董監事選舉,是否也應該採取相同的標準來看待呢?
尤其許多大型上市公司,不但股東人數可能比農會會員還多,預算規模也遠比農會大幾十倍或數百、千、萬倍。而且董監事選舉公然用錢收購委託書,這算不算是公然買票呢?
為什麼大財團上市公司董監事選舉買票沒事,而且還可以大大方方公開登報徵求?
但小農民的民間團體農會涉及農會小組長、農會代表、理監事、理事長、總幹事選舉或聘任,如果涉及賄選卻要一律科以刑責呢?尤其根據農委會提出的農會法修正案第47-1條、第47-2條,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呢?
📍㈣【嚴刑峻罰、賄選刑度比照強姦、偽造有價證券】:
農委會的修正案刑度是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一項、及第99條第一項對於賄選處罰之規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農會法修正案從原來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刑度約相當於:
●、刑法第185-3條第2項因素酒駕致人於死。(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強姦罪的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法第277條重傷害罪(3年以上10年以下)
●、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組織犯罪幫派首腦。(3年以上10年以下)。
●、農會選舉買票,比吸毒判刑更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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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迫害人權、妨害憲法結社自由權】:
前已言之,農會是民間團體,並無公權力,政府本就應該依據私法自治的大原則,減少不必要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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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一方面放任大型上市公司董監事選舉買票收購委託書,依私法自治原則,不以刑罰介入。
另一方面卻對於民間團體小農民的農會團體選舉,採取嚴刑峻罰,將農會選舉賄選,無論農會小組長、農會代表、理監事、理事長、總幹事選舉聘任,皆比照酒駕致人於死、偽造有價證券罪、強姦犯、組織犯罪黑幫幫派首腦的刑度來追訴。
這顯然是殺鷄用牛刀,不符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身自由權。同時也對人民依憲法第14條保障的基本結社自由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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